《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队体能训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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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消防部队体能训练标准
(2009-07-14修订版)
1.总则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消防部队业务训练长效机制,推动体能训练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准确评价官兵体能训练成效,依据《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制定本标准。
2.分类本标准共划分为新兵体能训练标准、士兵体能训练标准、中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等四类。
3.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身体健康、55岁以下的警官和士兵,患有心脏病、血管病、残疾等不宜剧烈运动的疾病或孕期、哺乳期女警官不适用本标准。
3.130-34岁士官参照中队警官20-29岁年龄段体能训练标准执行;35岁(含)以上士官参照中队警官30-34岁年龄段体能训练标准执行。
3.2中队女警官参照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执行。
3.3《新兵体能训练标准》仅适用于新兵入伍后新训期间的训练和考评。
4分级本标准将每个训练科目成绩划分为五个等级(立位体前屈不分级,达标即得满分),可根据考评时每个科目具体设定分值进行折算(如:以10分为满分计算时,分别对应6分、7分、8分、9分、10分);最低设达标成绩,低于达标成绩不得分。
5科目说明
5.1 组合练习 流程:连续15次(10次)俯卧伸屈腿——5米折返跑往返3次(2次)——俯卧撑10次(5次)——蛙跳10米——蛇形跑25米——返回直线跑35米(括号内为新兵和警官标准)。场地图如下所示:
操作要求:俯卧伸屈腿屈腿时脚跟应与臀部外轮廓上下平齐,伸出的腿应向后挺直,不达标准不计数;折返跑时单手指尖未触及折返线视为此次折返无效,并增加一次折返,未达到规定折返次数此科目不计成绩;蛙跳下蹲时大腿与小腿夹角不得大于90度,每违规一次总成绩加1秒。
5.2 沿楼梯攀登10层楼 着作训服,佩戴消防头盔和安全带,并携带1盘65毫米水带和1支水枪(携带方式不限),攀登至10层楼。不具备训练条件的单位此项目可改为沿楼梯攀登5层楼,往返攀登两次,相应的时间标准依次放宽25秒。
起止线
5 米 折 返 线
10 米 蛙跳 停止 线
蛇形跑桩
35 米 折 返 线
5米
5米
25米
5.3 爬绳上四楼
场地器材:在训练塔正面贴近窗口一侧0.5米处的塔顶固定爬绳一根,安全绳一根,安全带一条。
操作程序:操作人员佩戴好头盔,系好安全带并用绳索保护。听到“准备”的口令时,双手握绳做好攀登准备。听到“开始”的口令,操作人员双手握绳向上攀爬,到达四楼进入窗口,双脚着地喊“好”。
操作要求:
(1)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好头盔,做好安全保护。
(2)攀爬过程中手脚姿势不限,可双腿夹绳、绕绳,也可以双脚蹬塔壁,但不得依靠窗台休息。
计时:
计时从“开始”口令发出时开始,至操作人员双脚着地时止。
5.4 60米肩梯跑
场地器材:在60米长跑道上标出起点线和终点线。起点线上摆放六米两节拉梯一部。
操作程序:听到“肩梯”的口令,操作人员用肩部扛起拉梯,做好起跑准备(操作人员站在起跑线上,拉梯可以伸出起跑线);听到“开始”的口令后,操作人员冲向终点线。
操作要求:
跑动过程中没有采取肩部抗梯姿势不计成绩。
计时:
计时从“开始”口令发出时开始,到操作人员肢体任何部分
最先越过终点线时止。
6.标准
6.1标准1《新兵体能训练标准》(附后)
6.2标准2《士兵体能训练标准》(附后)
6.3标准3《中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附后)
6.4标准4《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附后)
7.附则
7.1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吉林省消防部队体育训练规定》中的相应标准停止执行。
7.2本标准由总队战训处负责解释。
7.3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执行《士兵体能训练标准》,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1:
新兵体能训练标准
标准2:
士兵体能训练标准
标准3 :
中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
8
9
标准4 :
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表一)
10
标准4 :
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表二)
标准4 :
总(支、大)队警官体能训练标准(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