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书作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起诉书写作 p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 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答案: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05】第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 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 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05年

6月X日(院印)

附:1、

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本案卷宗X卷XX页。

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X检刑诉证人

【2005】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XX

序号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讯地址或工作单

位地址

1、朱XX 男 XX 汉 XXXXXXXXXXXXXX

2、侯XX 女XX 汉 XXXXXXXXXXXXXX

院印)

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X检刑诉证据

【2005】第XX号

案由:故意杀人

被告人:刘XX

序号种类名称数量备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XX供述与辩解 X份

证明刘XX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

2、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 件

刘XX的作案工具。

3、证人证言朱XX证言 1 份

证明刘XX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XX在案

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侯XX证言1份。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

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情况。

5、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 1

份证明造成被害人许XX死亡的原因。

(院印)

2. 2、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

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

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

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

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

进行勘查。

。。。。。。。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

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

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

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

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

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年6月15

日制作了判决书。

答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刑初字第**号

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

XX乡XX村,高中,无业,住**乡**村,无前科,2004

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XX公安

局刑事拘留逮捕,2004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关

押在**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04】122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5月10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

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

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

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

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2004年4月

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

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

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

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

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

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

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

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

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

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

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

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

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

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

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

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

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

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

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

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

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