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垄断 PPT课件
内容提要
• 垄断企业通过生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产量来
实现利润最大化。因边际收益低于价格,垄断价格 必须大于边际成本,这会引起无谓损失。
• 垄断企业(以及其他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试图对
有更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收取更高的价格来增加利 润,这种行为称为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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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少无谓损失。
价格歧视成功实行的必需条件:
对价格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能有效的分割市场; 不同市场的价格弹性不同 ;
价格歧视的例子
电影票 对老年人、学生以及可以在工作日下午看电影的 人们实行折扣,因为他们的支付意愿要低于那些 在周末晚上买全价电影票看电影的人们。
飞机票价 对愿意在周六晚上过夜的乘客实行折扣,可以帮 助航空公司把商务旅行者(通常有更高的支付意 愿)从高价格弹性的旅游乘客中区分出来。
在完全竞争市场,市场 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 方倾斜的曲线。 但是任何一个单个企业 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则是 在市场价格上的一条水 平线。 企业能够增加产品数量 而不降低价格,因此对 竞争企业而言:MR = P。
*
P
一家竞争企业的需 求曲线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也逐渐成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针对一起反垄断法律案例进行汇报,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被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A公司涉嫌垄断的主要行为包括:1. 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公司进入相关市场;2. 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3. 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三、调查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以下措施:1.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等;2.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的具体行为,收集相关证据;3.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4. 调查消费者对A公司垄断行为的反映。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表现为:1. A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2. 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五、处理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A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倍;3. 要求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垄断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挤竞争对手和误导消费者。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认定。
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宝洁 联合利华垄断经典案例
什么是价格合谋
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可以分为显性合谋和隐性合谋。 在显性合谋中 ,企业之间具有共同达成的具体的协议。 与显性合谋不同 , 隐性合谋中企业之间并没有具体的 协议,彼此之间主要是通过发布涨价信息、制定定价规则 等方式来协调彼此的行为 。 由于价格处在经常的变动中 ,这会使卡特尔成员之间 产生协调困难。通过提前预告涨价信息 , 这样企业之间 就能很好地协调彼此的未来行动 。同样, 在需求下降时 期, 谁后做出降价决策谁的损失就大 , 因此 ,为了防止 争先恐后地降价,提前通知价格将下调 ,将会保证没有哪 家企业会从先行降价中获益 。
国内洗发水市场份额
欧盟重罚宝洁和联合利华操控洗衣粉价格
新华网 布鲁塞尔2011年4月13日电欧盟委员会13日宣布,对 宝洁和联合利华处以总额近3.2亿欧元(约合4.6亿美元)的 反垄断罚款,以惩处这两家日用消费品巨头操控家用洗衣粉价格。 在近3.2亿欧元罚款中,宝洁公司所受处罚最重,超过2.1 亿欧元(约合3.04亿美元),联合利华则被处以1.04亿欧 元(约合1.51亿美元)罚款。 联合利华、宝洁成立的非法卡特尔组织存在了约三年,涉及比利 时、法国、德国和希腊等8个欧盟成员国市场。2002年年初, 宝洁、联合利华等日用消费品巨头共同展开研发,以提高洗涤产品 环保性能,但它们却以此为名,协调操控价格,并从事了其他有违 公平竞争的行为,直至2005年3月。
宝洁、联合利华价格合谋事件
在2011年3月下旬,联合利华公司新闻发言人曾锡文不 断接受采访,表示整个行业进入了涨价周期,并且如果 近期原材料价格再度上涨,不排除第二次涨价的可能性 。 此外,他还表示对4月份涨价的预期,目前还说不准。但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未来产品涨价是势在必行。 而事实上,联合利华公司确定4月1日正式调价。 随后宝洁等几大寡头企业随后也表示将同步跟进涨价。
我国近三年反垄断法领域的真实案例
在过去的近三年里,我国反垄断法领域发生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我国近三年反垄断法领域的真实案例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深入探讨这一主题。
1. 空调行业的反垄断案件在过去的近三年里,我国空调行业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反垄断案件。
据报道,某空调企业被指控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反垄断法执行的讨论。
公司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要求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2. 互联网评台的反垄断调查另在近三年里,我国互联网评台行业也经历了反垄断调查。
几家知名互联网评台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针对这一情况,监管部门展开了调查和处罚,要求互联网评台企业改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3. 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案例近三年来,我国医药行业也发生了一系列反垄断案例。
医药企业被指控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阻碍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对于这些案件,监管部门采取了严厉的处罚举措,促使医药企业恪守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结回顾近三年来我国反垄断法领域涌现了许多真实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行业和领域,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和成效。
在这些案例中,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近三年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真实案例表明了反垄断法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
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有助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秩序。
这些案例也提醒各行各业的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撰写本文时,我深刻理解了近三年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真实案例,以及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我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探讨,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进一步增强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和理解。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华为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和智能手机制造商,近年来在全球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着其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华为公司也成为了多国反垄断调查的焦点。
在美国,华为公司因涉嫌垄断通信设备市场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反垄断诉讼。
案情简介:1. 涉嫌垄断:美国司法部指控华为公司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垄断了全球通信设备市场。
具体而言,华为公司被指控利用补贴、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强制合作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华为公司的内部文件、电子邮件、会议记录等,用以证明其垄断行为。
3. 诉讼过程: 2019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华为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随后,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
案例分析:1. 垄断的定义:在法律上,垄断是指某一市场或行业中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华为公司被指控的行为符合垄断的定义。
2. 垄断的法律后果: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于本案,如果华为公司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其将面临巨额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法律后果。
3. 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对华为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过程中,司法部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华为公司的辩解:在诉讼过程中,华为公司对司法部的指控进行了辩解。
华为公司表示,其行为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垄断行为。
判决结果:1. 一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判决其败诉。
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 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华为公司继续提起上诉。
3. 上诉结果:经过长时间的上诉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启示:1. 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本案反映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必要性。
2. 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在追求市场地位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合规经营。
第五章第一节反垄断法..
1899年6月,洛克菲勒改组美孚石油公司,
以新泽西州的美孚公司重新登记,美孚石油 公司的石油霸主地位再次得以确立。 1908年,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从而开始 了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最为激烈的对抗。 罗斯福提出要将垄断市场、勾结铁路的美孚 石油公司彻底铲除。 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 司解散,洛克菲勒为之辛苦经营40年、耗尽 毕生精力的石油王国轰然倒塌了。洛克菲勒 的成就成为昨日黄花。
(二)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 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以排除市场缺陷、恢复竞争秩 序、维护自由竞争为己任,是国家调节 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 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克菲勒是当时全美国最富有的人,他 登上了美国石油工业的巅峰。 正当洛克菲 勒和他的美孚石油托拉斯如日中天之时, 美国开始悄然兴起了一场反 对不公平竞争、 反对贪污腐化的改革运动。洛克菲勒作为 “进行欺诈、高压、行使特权”的代表, 首当其冲受到批判。 1890年,美国政府颁布《谢尔曼反垄 断法)),美孚石油托拉斯不得不解散。但 事实上,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仍然存在, 各分公司仍然步调一致,协同作业;各公 司的收入还是由以洛克菲勒为中心的委托 人来管理。
可口可乐是总部在美国的公司,而汇 源果汁其实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外国公司, 也就是说这是两家外国公司之间的兼并。 但是,因为汇源公司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 汁生产业务,因此,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 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垄断行为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三)纵向垄断协议
•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 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 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 他垄断协议。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 经济阶段的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联 合限制竞争协议。 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立法趋势是,由一 般性禁止,转变为仅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 低转售价格。其他如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独家销 售、独家购买、选择性销售、特许经营等,这些 行为多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各国多采用“合理 原则”进行分析。
•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二、垄断协议 • (一)概念 • 第13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 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 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二)横向垄断协议 • 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 协议。是对竞争的直接限制,是各国反垄 断法规制的重点。 • 亚当· 斯密《国富论》:“进行同一种 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 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 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国家发改委认为,上述行为,严重扰乱 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 当竞争。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 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 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 涨价的内容。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案例】美国公司诉华药集团等操纵价格案 • 2005年,美国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The Ranis Company Inc.等公司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被告: 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 (华源集团)、东北制药 • 诉由:2001年12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 织会议,在会议上,中国VC企业在达成了VC出口数量和 价格方面的协议。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 价格。 VC产品卖给美国买方的价格比未加入“价格联盟” 公司的价格高,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受损失, • 请求: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
反垄断法习题及答案
1、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E.乙医药连锁超市和甲药厂约定:前者只按照某最低价格从后者进货。
答案:D解析:D,条文禁止最低;E 没有暗示支配地位,另外和题干不呼应。
2、在某市场,甲乙丙分别占据着40%、30%、9%,的份额,其他经营者的都不足1%,那么,关于甲乙丙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A.认定甲有B.推定甲有C.推定乙有D.推定丙有答案:BC3.假设某商场在促销乙厂的“压力锅”时,谎称商场要转产歇业,所售产品的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B.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C.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禁止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D.该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何《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答案:BCD4.消费者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乙厂生产的“压力锅”之后,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下列的处理方法哪些不正确A.该商场认为购物小票上已经注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因此拒绝退货B.该商场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此拒绝退货C.该商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D.该商场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答案:ABD5.假设钱某借用了其朋友个体工商户赵某的营业执照,在中友商场租赁了柜台,并销售乙厂生产的“压力锅”,消费者李某在该柜台购买了一个“压力锅”,使用时“压力锅”爆炸,请问李某有权向哪些主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A.钱某B.赵某C.中友商场D.乙厂答案:ABD6.在上题中,李某因为“压力锅”爆炸,致使烧毁价值6000元的财产,李某个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因为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B.李某因为身体上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C.李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答案:BC7.乙厂生产“压力锅”时,为了便于宣传促销,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某市质量监督局指定的产品检验机构。
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5篇篇1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现象在我国逐渐显现。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建立了反垄断法律制度。
其中,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求,保护市场竞争。
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含义与意义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垄断协议予以豁免,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豁免范围过窄、豁免条件不明确、豁免程序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导致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扩大豁免范围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垄断协议豁免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垄断协议纳入豁免范畴。
例如,对于有利于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保等领域的垄断协议,应予以豁免。
2. 明确豁免条件明确豁免条件是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关键。
我国应制定具体的豁免条件,明确哪些垄断协议可以豁免,哪些不能豁免。
同时,豁免条件应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
3. 公开透明豁免程序豁免程序的公开透明是保障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我国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豁免程序,确保豁免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建立申诉机制,允许受影响的当事人对豁免决定提出异议。
4.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是确保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
我国应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5. 建立反垄断与鼓励创新的平衡机制在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过程中,应建立反垄断与鼓励创新的平衡机制。
既要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又要鼓励企业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案例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紧扣民生福祉,积极发挥司法反垄断职能作用。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
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上述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二是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简介
在过去的一百年时间里,各国反垄断组织和垄断企业进行了艰苦卓绝地斗争,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法 正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它们的过去对于即将迎来《反垄断法》的中国显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 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但即便在已经实施反垄断法的全球100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它也 是不同观念的争论焦点,已有的各国法律规则和实践相差之大,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从一百年前诞生至今,反 垄断法的精神、实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历程对我们了解中国《反垄断法》显然将会有所 裨益。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法律法规案例文件
01 简介
03 标准石油
目录
02 波音 04 微软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是《谢尔曼法》内的法律法规案例文件。在过去的一百年时间里,各国反垄断组织 和垄断企业进行了艰苦卓绝地斗争,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法正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它们的过去对 于即将迎来《反垄断法》的中国显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此后形势立刻向不利于微软的方向发展。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 断法《谢尔曼法》。随后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 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在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 位,杰克逊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 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 在全球飞机制造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按照1996年12月13日的收盘价,波音公司完成这项收购共需出资133亿美元。 在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之后,新波音公司的资产总额达500亿美元,净负债为10亿美元,员工总数20万人。 1997年,新波音公司的总收入达到480亿美元,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企业。
电商领域反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商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电商领域,垄断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阿里巴巴与腾讯两大巨头之间的竞争尤为激烈。
2019年,阿里巴巴诉腾讯垄断案在我国电商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件简介2019年,阿里巴巴集团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举报腾讯垄断。
阿里巴巴认为,腾讯通过其旗下微信、QQ等社交平台,对电商领域的竞争对手进行限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腾讯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腾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 腾讯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四、案件分析1. 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本案中,腾讯在我国社交领域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微信和QQ两大社交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市场占有率极高。
因此,腾讯在电商领域的行为,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腾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拒绝交易;(二)限定交易;(三)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四)差别待遇;(五)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案中,阿里巴巴认为腾讯通过微信和QQ等社交平台,对电商领域的竞争对手进行限制,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
例如,腾讯禁止其平台上的商家在微信和QQ中推广其他电商平台,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
3. 腾讯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禁止。
本案中,腾讯的行为可能导致电商领域的竞争格局失衡,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实证分析——以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为视角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 的是一些具 有市场支 配地位 的经营者 , 利用 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排除、限制竞争 的行为 。例 如,在各个城市 的供 电公司只有一家 ,他们属于具有 市场支 配地位 的经 营者 ,假如这个 城市 的供 电公司利用 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 要求全市统一 用某 一种 品牌 的电表 ,只有用这一种品牌 的电表才 能够买 电的话 ,那么 消费者只能被 迫接受。因为这个城市只有这 一家供 电公 司。这就是经营者滥 用市场支 配地位 ,利用市场的支配地位 ,限制 ,排除竞争 。
我 国反 垄 断 制 度 的实 证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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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茅 台、五粮 液价格 垄断案为视 角
王 明
摘
要 :随着我 国改革步入深水 区,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迈向成熟 ,然而在相 关的市场 中出现 了越 来越 多的垄 断,严 重损害 了相 关公 众
和 国 家 的利 益 , 尤其 是 像 茅 台 ,五 粮 液 这 样 影 响 力 巨 大的 企 业 ,公 然 地 进 行 垄 断 ,是 对 我 国反 垄 断制 度 挑 战 。 关键词 :茅台五粮 液垄断;相 关法律 ;历 史发展
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 中 ,例 如,在某一个城市乳 制品市场有相 互竞争的甲 ,乙两个公司 ,甲乳制 品公 司在市场上 占有百分 之五十 的市 场份额 ,乙乳 制品公 司在市场上 占有百分之三十的市场份额 ,其 他百分 之二十的市场份额由一些其他不 知名的小 的乳制 品企 业 占领 ,假 如 甲, 乙两个乳制品企业通 过合并 , 合并后 的份额站在这个城市乳制 品市场份 额的百分之八 十 ,这样本来相互竞争 的甲,乙两个乳制 品公 司在这个城 市的乳 制品市场 上就不会在产生有效 的竞争 ,通过合并后 的这 个乳制品 企业 ,在这个 城市中占有 的市场份额更大 ,足以使在乳制 品市场 排除其 他小企业 的竞 争。这就 叫做 限制竞争效果 的经营者集中。 五、我国 《 反垄 断法》 的现状 有人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不成熟 的原 因是因为我国 的经济 发展水平 不 高,这是不恰 当的。当我们翻阅其他 国家的反垄断法的产生背 景是 就 可以得 出这样 的结论 ,在 1 8 9 0 年 美国 的资 本主义 经济快 速的发 展 ,市 场上出现 了垄 断威胁到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时 ,美 国站在保 护企 业 自由和公平竞争 的角度 ,制定 了 《 谢尔曼 法》 。制定这部 法律并不是 因 为美国的资本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多么完善 。再来看 日本 ,德 国以及现 在 的东欧各 国,他们制定反垄断法也并不是因为这些国家 的经济发展 的 水平有 多高 ,完全是 因为这些 国家要发展市场经济。笔者认为 ,当一 个 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一定程度 ,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了形形色 色的垄 断,严重破坏 的了市 场秩序 和消 费者 的其 他者 多经 济发展 的水 平有 多 高,完全是 因为这些 国家要发展市场经济 ,合法权益 以及 其他企业 的合 法利益时 ,就应 当认定为具备了制定反垄 断法的成熟条 件 ,用这样 的标 准和尺度衡量 中国,显然 已经具备条件。
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
为什么不是微软等国际巨头,不是铁路等垄断行业,却是与垄断很有些距离的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4家防伪企业的诉状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参股组建“中信国检”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即委托该公司运营电子监管网业务,并强制企业入网向该公司交纳费用。
4家企业认为,质检总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使“中信国检”形成了独家垄断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竞争权利。
按照原告律师的说法,除反垄断法之外,质检总局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投标法等法律。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称,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
”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恰逢反垄断法生效,这桩官司也许在无意间成为反垄断第一案。
但是很显然,这远远超出了此前一些媒体的预料。
行政垄断一直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软肋,甚至在草案审议的过程中,还出现过被整章删除的波折。
官员专家称我国并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听上去仿佛很惊骇,其实绝非虚构。
至于垄断行业,因为本已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行业”的说法,加之有法理上具备优先效力的部门法护身,在反垄断第一案的猜想名单中无一入围并不奇怪。
把虚拟的第一被告荆棘之冠加于微软、英特尔头上,其实不过是惯常的逻辑分析的结果。
如此说来,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果然是违背逻辑的偶然结果吗?其实不是。
51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相关内容 ■ 新浪网围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作了一个专
题调查,有35万人参加投票,28万人反对可口 可乐收购汇源,占投票总数的79%。持反对意 见的人认为这是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让人 感到痛惜。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民族品牌消亡论 ■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一些民族品牌被外资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 2、监督和执行 ■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
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成立《图 书公平交易规则》咨询核查机构。(第 27条)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 3、规则性质 ■ 行业规范性质;行业自律性质 ■ 是否具有强制力?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 4、争论焦点:第六章“促销”: “限 折令”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 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 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 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 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 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 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 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 可口可乐公司。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 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 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 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 成了审查工作。
反垄断法课件
(三)经营者集中
1、概念 • 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 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 地位的行为。 2、类型 (第20条) •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行为方式 A、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性限制进入市场:招投标、设立公司及分支机构 行政性限制流通领域: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 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 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 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 进入本地市场;
案2: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等诉华药集团等操纵价格案
2005、3、30,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 原告:美国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The Ranis Company Inc.和一些个人。 被告:维尔康、维生药业、江山制药、东北制药 诉由:2001年12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 织会议,在会议上,中国VC企业在达成了VC出口数量 和价格方面的协议。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 操纵市场价格。” VC产品卖给美国买方的价格比未加 入“价格联盟”公司的价格高,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 受损失, 请求: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 1、关于垄断协议的行为? 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第17条)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 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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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反垄断案例篇一:反垄断案例反垄断案例一、美国电话电报(AT&T)公司拆分贝尔于1876年3月10日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电话通信。
1885年专门经营长途业务的AT&T(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宣告成立。
贝尔系统最好的互通性能以及长途业务优势成了他们的竞争法宝,一家又一家小电话公司被贝尔系统收购,或者被迫关闭。
到1948年,AT&T已经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公司。
此后,AT&T长期垄断美国电话业务,美国人每装一部电话都要找它,与它当时的垄断地位相比。
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 AT&T放弃了经营所有本地电话的公司,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
二、波音兼并麦道引发巨大反弹1996年12月15日,世界航空制造业第一巨头美国波音公司宣布收购世界航空制造业排行第三的美国麦道公司,这起合并使世界航空制造业由原来波音、麦道和空中客车三家共同垄断的局面变为波音和空中客车两家进行超级竞争,兼并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构成了极大威胁,1997年,欧盟国家要求欧洲委员会否决此次并购。
波音不得不做出让步:同意放弃三家美国航空公司今后20年内只购买波音飞机的合同;接受麦道军用项目技术许可证和专利可售给空客的原则;同意麦道民用部分成为波音公司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公布财务报表。
三、微软花费18亿达成垄断控诉和解1995年,微软开发了Internet Explorer(IE)浏览器,并在预装操作系统Windows95时,通过排他性合同捆绑IE。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目录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2.“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3.“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4.“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5.“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6.“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7.“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8.“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9.“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10.“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行业协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在吉利驾培公司、承融驾培公司与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被诉驾培单位以及第三人浙东驾培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同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涉案15家驾培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浙东驾培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15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驾培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驾培公司对应收取服务费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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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相关内容 新浪网围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作了一个专
题调查,有35万人参加投票,28万人反对可口 可乐收购汇源,占投票总数的79%。持反对意 见的人认为这是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让人 感到痛惜。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民族品牌消亡论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一些民族品牌被外资
第22条、第23条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市律师协会在2010
年1月15日发出联合声明,“限折令”涉 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并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 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八 五折限价规则,违反《反垄断法》的多 项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 选择权,不利于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图 书市场竞争秩序,因而是无效的。
第四,书店之间打折扣战。如民营书店和国有 书店之间的折扣战、实体书店和网上书店的折 扣战、新书打折(含全场打折)等现象,都造 成了市场销售秩序的混乱。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第五,不讲信誉,长期拖欠款项。书店 拖欠出版社的书款,出版社拖欠印刷厂 的印款,出版社拖欠作者的稿酬,使书 业出现三角债的死结。这些现象的危害 是,出版行业在读者心目中威信不高; 同时,行业与行业之间威信也不高。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其次,八五折限价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 选择权。在商家自由定价的经营模式下,商家竞争越 充分,消费者的谈判地位越强,选择空间越大,消费 者就越能享受质优价廉的实惠。反之,在商家联合定 价的经营模式下,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大大萎缩,消费 者的谈判地位严重削弱,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都无法 得到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是崇尚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的经济。为确保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和第十条的规定,自主选择图书,并获得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八五折限价规 则应认定无效。
1、制订背景 第一,对消费者不讲诚信。如图书高定价、低
折扣,严重破坏了图书价格体系,搅乱了市场 秩序,这实际上也是对读者的欺诈行为。 第二,伪书、假书的出现,也是具有欺骗性质 的行为。此外,正规出版社出版伪书、假书, 容易给不法分子盗印留下空隙。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第三,剽窃、抄袭官司时有发生。经常出现此 出版社抄袭彼出版社、此作者抄袭彼作者的现 象,有些知名作家也被曝光。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产品质量 电子监管网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 段,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向全社 会建立的公共服务网。列入电子监管网的产品 都是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企业认为:若以现在的技术来实现每个最小包 装都附上电子监管码,势必会造成生产效率下 降,生产成本增加。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 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 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 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 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 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 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审查内容:
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 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 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 响。
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四、保险协会被诉 五、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支配地位 六、微软黑屏警告事件与反垄断 七、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八、东进与英特尔知识产权案 九、两拓合资反垄断审查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该规则实际上没有被遵守。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 垄断
2008年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 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 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 法,涉嫌行政垄断。该案成为反垄断法 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
从事防伪技术的企业则担心:电子监管网被指 定由一家企业运营,未经招投标,不公平。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北京一中院以上诉人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 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这四家企业中的三家通过北京一中院向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中院此前 做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 予以受理。 最终也未被受理。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竞争问题评估: 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 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 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 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 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汁市场控 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 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 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 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 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 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网上资料: 汇源100%果汁占据了国内纯果汁46%的市场份
额,中高浓度果汁占据39.8%的市场份额。 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79万吨,营业额26.56 亿元。 可口可乐旗下的“酷儿”、“美汁源”等果汁 饮料在中国果汁饮料市场也有一定消费影响力。 全部可口可乐品牌在中国的销售额早在2005年 就已超过了100亿元。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审查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 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 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 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 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 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 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问题: (1)《反垄断法》通过经营者集中制度
对于建立、维护竞争秩序的意义 (2) 《反垄断法》通过经营者集中制
度对于保护民族品牌的意义 (3)审查标准、程序等的完善问题 (4)相关市场认定问题 (5)资料信息公开性问题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 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 可口可乐公司。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 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 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 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 成了审查工作。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第三,八五折限价规则不利于强化同行企业的社会责 任,违背了行业自律规则只能律己、不能律他的本质 属性,压抑了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 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 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明文禁止行业 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第四十 六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违法后果。自律是最 大的行业自我保护措施,护短则是最大的行业自残行 为。更重要的是,行业自律规则只能约束会员企业, 不能约束会员之外的第三人(消费者),更不能擅自为 消费者创设义务和责任。
收购,这些民族品牌有的被雪藏起来,最终从 人们的记忆中消失;没有消失的,也有不少市 场份额萎缩,不复当年之勇。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美加净:该品牌原占有国内市场近20%的份额。 1990年,上海家化与庄臣合资,“美加净”商 标被搁置。
中华牙膏:1994年初,联合利华取得上海牙膏 厂的控股权,并采用品牌租赁的方式经营 “中华”牙膏,如今,中华牙膏在市场上所占 的份额越来越少。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 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 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 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 续健康发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 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 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 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 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 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 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 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 的不利影响。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电子监管网是由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 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 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原告4家防伪企业认 为,该公司同国家质检总局存有利益关系,涉 嫌垄断行为。
三、北京四家企业起诉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
首先,八五折限价规则的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 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 的活力,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第十三条禁止具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 格的垄断协议;而且在第十六条禁止行业协会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这种 价格垄断协议限制了企业的定价自由,损害了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压抑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 创新活动,不利于鼓励进步企业和淘汰落后企 业,不利于推动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