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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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一)各设区市卫生局负责下列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由各设区市卫生局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各县(区)卫生局负责下列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由其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邕宁区从事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由南宁市邕宁区卫生局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六、办结时限与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办理

由各放射工作单位统一申请办理,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南宁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个人)》,并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和《南宁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个人)》各1份;

(2)每个申请人提供2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申请人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以内(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6个月内)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1年以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7)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技师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人员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交复印件1份,核原件);

(8)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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