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规划、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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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监理规划
一、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05]121号)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居住建筑保温构造详图(节能65%)》L06J113
二、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内容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2)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3)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
建议。
(4)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4)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工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1) 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2)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工程竣工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
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建筑节能监理细则
一、一般质量规定
1、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2、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4、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检验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场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5、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
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6、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8、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二、墙体节能工程
1、施工资质审查及基本规定:
(1)从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土建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做法。
2、外墙保温材料要求
外墙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