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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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2)

6 检查与考核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施工测量流程图 (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工程施工测量记录 (7)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水准测量记录 (8)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沉降观测记录 (9)

附录E (规范性附录)沉降观测示意图 (10)

附录F (规范性附录)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 (11)

前言

本规定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热电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础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热电的基建施工测量质量管理标准,从而规范并加快热电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217.08-06-2012《施工测量管理标准》

附录A-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基建工程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基建工程部

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新建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的工作流程、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新建工程的施工测量质量检查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5001-2004 《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

JGJ 8-2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206.03-01-2013 《标准化管理规定》

-206.03-02-2013 《标准编制管理流程》

-206.03-03-2013 《管理标准编写指引》

-206.03-04-2013 《管理流程编写指引》

-219.10-45-2013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部(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

4.1.2 负责测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控制网的设立、维护、应用以及施测人员资质、测量工具仪器的有效性。

4.1.3 负责对测量结果的确认,组织对异常测量结果研究分析讨论,并确定处理方案。

4.2 监理单位

4.2.1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复测检查。

4.2.2 对施工单位测量的过程进行检测和下达相关的质量文件。

4.2.3 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测方案和施工测量技术组织措施。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测量与计量成果以及竣工测量资料。

4.2.4 审核测量单位提出的测量中间资料与测量报告、记录,发现不正常测量记录及时报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部,并提出整改意见。

4.3 设计单位

负责向基建工程部及时移交有关厂区测量的成果资料及厂区附近的三角点、导线、水准点等。

4.4 施工单位

4.4.1 负责承包工程施工区域内控制网的保护工作。

4.4.2 在开工前编制好施测方案,确定测量方法、测量仪器、频次及测量时的状态、形成的记录等,明确对测量人员的要求、测量计算和测量结果的校核及批准程序;对施测技术条件复杂且精度要求较高的测量,编制施工测量作业指导书,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予以施测。(其测量流程图见附录A)

4.4.3 按设计和规范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妥善设置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生根固定、结构形式和使用材料应确保其牢固稳定、测量准确、方便测量,并能得以长期完好的保护,其方案应报监理审批。

4.4.4 承建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构)筑物施工期的沉降、位移观测成果表、沉降曲线图等资料。

4.5 测量单位

4.5.1 定期复测、维护勘测设计单位移交的工程控制网,保持其有效性。

4.5.2 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制定观测方案,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4.5.3 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直至确认沉降稳定的期间,进行沉降观测记录(与施工单位同步)。

4.5.4 根据基建工程部、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测量复检工作。(测量流程见附录A)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测量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建(构)筑物轴线定测、沉降观测、施工监控测量等方面。测量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5.1.1 测量仪器设备精度、误差范围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仪器、工具要附有效使用期的检定证书。测量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测资格。

5.1.2 水准点、沉降观测点应装设防护设施并注明编号。

5.1.3 施测工作必须严格按施测方案连续进行,施工测量记录应真实、完整、规范、准确,中间资料应妥善保存。

5.1.4 施测后应认真分析测量结果,发现异常及时研究解决。

5.2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直至机组考核期结束前的施工测量、沉降观测工作。

5.3 测量单位在对勘测设计单位移交的测量成果复测后,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控制网的交底。测量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定期复测、维护勘测设计单位移交的工程控制网,保持其有效性。

5.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进入现场后,应对基建工程部提交的测量成果资料认真复核,确认满足施工测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5.5 施工测量

5.5.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必须根据总平面布置图和有关施工图纸,结合现场条件,确定施测方法。

5.5.2 主厂房及主要建(构)筑物的定位,应根据厂区控制网或建筑方格网按二级导线精度的要求布设该建(构)筑物控制桩。

5.5.3 建(构)筑物控制桩的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5.5.3.1 就近布设建(构)筑物的轴线控制桩。

5.5.3.2 控制桩的数量,应根据具体工程而定。一般主厂房宜采用对面布设,其控制桩不应少于12个。其它主要建(构)物的控制桩不应少于4个。

5.5.3.3 控制桩的位置,不得布设在道路、地下设施及施工机械行走的范围内。距建(构)筑物土方开挖的上开口边线不宜小于5米。

5.5.4 一般附属建(构)筑物定位,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的精度要求。

5.5.5 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桩基的轴线在放线前,应对控制桩进行复查。

5.5.6 主要建(构)筑物和主要设备基础的轴线放样,经自检、复检校核签证后,报监理单位、基建工程部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测量时应填写工程施工测量记录(见附录B)。5.5.7 基础或建(构)筑物每层施工完毕,应将轴线及标高引测至上一层结构表面上,并用墨线和三角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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