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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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通协议书

仁布县幸福大桥至康雄乡二标段路线总长2.5公里。根据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对该公路工程批复的有关精神,为确保本项目施工期内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本工程的业主西藏日喀则地区交通运输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与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成立保通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保通责任制,设立保通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各项保通措施和交通抢险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认真核查乙方保通工程的施工质量、完善程度和交通抢险措施的落实情况,在上述条件满足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

(二)甲方应经常巡察,随时检查乙方保通便道便桥的使用状况,对可能存在的断通隐患,及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要求乙方主体工程停工,待整改结束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与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之间有关保通的关系、矛盾、整体安排等事宜,以及与沿线交通管理部门、政府、群众和单位的关系。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以及甲方的要求,首先完成所有保通工程,保通设施的施工,并落实相应的保通、交通抢险措施,以及维修养护事宜,申请甲方核查,在无条件达到甲方的整改要求,并经甲方重新核查批准后,方可开工主体工程。

(二)强化保通教育工作,强调该路段的施工特点以及宣传保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参工人员的保通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员的保通责任意识,在每个标段成立保通领导小组,而且要有1-2名的保通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三)在施工路段内,设立施工标志牌、交通禁令、警示、指示,做到保通指挥单位自设的临时便道,经常进行养护、维修,创造一个良好的行车条件。并合理指挥过往车辆通行,做到安全、迅速,让过往驾驶人员及旅客满意。

(四)施工单位随时接受和执行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保通工作安排或处

理意见,及时按期实施甲方提出的保通整改要求,努力使保通工作尽善尽美,让业主满意,让社会满意。

(五)对保通便道、便桥及其他保通设备应随时检查其使用情况,建立专职养护队伍,加强日常维修养护,常备交通抢险设备、工具等,及早处理有关断通事故,及早排除断通隐患,使保通便道、便桥等全天候保持良好的行车条件。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保通措施不力,除承担由此给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自费及时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业主将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收取乙方500-20000元的违约金。

具体规定如下:在规定的通车时间内,凡阻车1-3小时,处以违约金500-10000元人民币;超过3小时处以违约金10000-20000元人民币;对于因乙方的保通不力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另外以2-5万元的违约金,在乙方保通措施特别不力,影响到工程建设时,甲方可终止施工承包合同,并建议交通行政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由甲方上级单位邀请乙方的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协议改造履行进行检查,提出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协议有关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仁布县幸福大桥至康雄乡二标段施工承包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西藏日喀则地区交通运输乙方: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局项目管理中心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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