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实务
项目三人身保险实务《保险实务》PPT课件
活动2:认识人寿保险
二、区分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可分 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二)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具有灵活性来 划分,人寿保险可分为传统人寿保险和创 新人寿保险
活动2:认识人寿保险
三、人寿保险基本条款
➢ (一)不可抗辩条款 ➢ (二)自杀条款 ➢ (三)年龄误告条款 ➢ (四)宽限期条款 ➢ (五)复效条款 ➢ (六)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
活动1:全面认识人身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二)人身保险保险事故的特殊性 (三)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特殊性 (四)人身保险保费计算的特殊性 (五)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 (六)人身保险保险收益的特殊性
活动1:全面认识人身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功能
(一)转移人身风险,解除保险主体的后顾之忧 (二)通过人身保险金给付,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三)集聚人身保险基金,参与社会资金的融通 (四)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人寿保险费和财产保险费一样由两部分构 成: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活动1:认知人寿保险费 一、人寿保险费的含义及分类
(二)人寿保险费的分类
以缴费方法为依据,寿险保费可分为自然 纯保费、趸缴纯保费和均衡纯保费。
活动1:认知人寿保险费二来自人寿保险费的影响因素(一)生命表 1.生命表的含义 2.生命表的内容
活动4:认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全面认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3.除外责任即不承保的风险
活动1:认知人寿保险费
一、人寿保险费的含义及分类
(一)人寿保险费的含义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
第四章 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实务》PPT课件
任务三 人身保险产品认知
一、了解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界定 所谓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剧烈的、
明显的、突然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它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区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种类
疾保险。其特点是:采用团体投保方式、 保障高、保险费率按运动类别分档次计算; 是包括运动意外伤害和一般意外伤害二者 合一的特种意外伤害险种。
任务三 人身保险产品认知
教学活动3 健康保险产品认知 一、了解健康保险 一、了解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界定 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任务三 人身保险产品认知
教学活动3 健康保险产品认知 二、熟悉我国健康保险常见品种 (二)收入补偿保险 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导致残疾后,
不能正常工作而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的补偿保险。是保障 因疾病所致残疾导致的收入减少的保险。 (三)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又称老年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失能 而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 人专门护理时的种种费用提供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的综合险种。其特点是:旅客在购买火 车票、飞机票、船票时一起买保险就投保了该保 险;投保条件宽松,不分职业、年龄;保障范围 大,费率低,只要是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遭 受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者残疾、或产生医疗 费用等均负赔偿责任;分别确定保险金额,分别 给付。
任务三 人身保险产品认知
教学活动2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认知 二、掌握意外伤害保险常见险种条款 (四)运动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运动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死亡残
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第五章人身保险实务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人身危险是指符合风险分散、损失分摊原理,且保险人有能力接受承保的危险3、人身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人与投保人按照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的人身保险保障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以合同所约定的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保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为前提。
一般采取定额给付方式,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的内涵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2、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具有多样性,但大多是定额给付3、人身保险多为长期性业务,采取均衡费率;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可享受纳税方面的优惠(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人身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虽然对于某个人来讲,很难确定他的死亡时间,但是根据精算原理,利用以往大量的死亡记录,可测算出人在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并根据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同样,伤残率、疾病率也可以用统计的方法测算出来。
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人身保险的死亡责任、残疾责任等是在订立合同时提前将保险金额确定好,而在健康保险中,一般都规定最高限额,因而可以人为地控制损失幅度。
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每个人都面临生、老、病、死、残的风险。
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偶然和不可预料主要是指三个方面:①发生与否的不可预料。
不可预料是指事物的随机性或不确定性。
与其对立的确定性事件是指事故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
②知道风险会发生,但发生的时间不可预料。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的不可预料。
对于意外和健康类的风险,损失发生与否是不可预料。
教学课件 人身保险实务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风险 (4)信用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 (1)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
按损失的原因分: (1)自然风险 (2)社会风险 (3)经济风险 (4)政治风险 (5)技术风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 (1)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案例分析】
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 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7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 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
今年2月,李女士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 出院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 由于李女士的病 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培训期间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 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不能理赔。李女士对工作人员 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 检查, 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 予参考而拒赔呢?
问:保险公司的该如合同生效二年后自杀的,的确可以获 得理赔。但本案中的蒋女士自杀并非简单的“二年后自杀”。 因为她的保险合同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合同生效——效力 中止——复效的过程。这也是本案产生纠纷的关键。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 2002年3月1日。次年3月1日,蒋某因故未能缴纳续期保费,60天 的宽限期过后,蒋某仍未能补缴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 2003年5月2日中止。2004年5月1日,蒋某补缴了其所拖欠的保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10章
5)保单复效、附加险加保
• 保单复效 • 附加险加保
6)减退保
(1)投保人若在新契约保单的犹豫期内提出减退保,保险人应 退还客户全部保险费。
(2)投保人若在犹豫期外退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比例退还保 单现金价值;犹豫期外减保,退还减少保额部分的现金价 值。若存在健康加费和职业加费,则对加费部分按一定比 例退还。
8)补发保单
• 申请补发保单应注意的事项:若保单失效 后申请补发,则应先办理复效手续;新保 单号码与原保单号码一致,但内容为保单 最新状态;申请补发保单,保险公司一般 要收取相应工本费;办理相关手续时,核 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签章是否和预留签 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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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2)人身保险的理赔
• 我国《保险法》规定:
(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 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 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规 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人身保险实务》课件
目
CONTENCT
录
• 人身保险概述 • 人身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产品 • 人身保险的营销与服务 • 人身保险的风险管理
01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 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 金的保险。
为乘坐飞机的旅客因航空意外 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提供保障
。
04
人身保险的营销与服务
人身保险的营销策略
目标市场定位
明确目标客户群体,根 据客户需求和偏好制定
营销策略。
产品创新
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 的人身保险产品,提高
产品竞争力。
渠道拓展
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 道进行宣传和销售,扩
大市场份额。
促销活动
举办各类促销活动,如 折扣、赠品等,吸引客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法律关系内容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合同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 补充。
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
在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或完 成特定事件后,保险公司给付 保险金。
死亡保险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 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产品
医疗保险
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包括住院费用、 门诊费用等。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失能时,为其 提供收定疾病时,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
人身保险实务1.1.3
二 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事 业务经 故特点 营特点
保险金 性质
给付性
保险 收益
储蓄性质 纳税优惠
人身 概率大 保险 分散
财产 保险 概率小
不需 分保 需再 保险
集中
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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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 保 险 责 任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年金保险
团体保险 按保险承保 方式分
成年人保险 按被保险人 的年龄分
未成年人保险
四 人身保险的作用
个 人 和 家 庭
企 业
社 会 经 济
五、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史
起源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各种互助团体的出现
我国古代的 保险思想 《夏》中记载: “天有四殃,水 旱饥荒,甚至无 时,非务积聚, 何以备之。”
现代人身保险的开端
近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 英国,1583年6月18日签发的承 保威廉•吉本斯的短期寿险单。 1653年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 蒂提出 “佟蒂法”,于1689年 由法王路易十四颁布实施。
现代人身保险的形成
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埃德蒙 •哈雷,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 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居 民死亡统计资料,编制了第一 张完整的生命表,为现代人寿 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数理基础。 1756年,詹姆斯•道德森,提 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
3、1992年至今
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情况
年份 1989 1999 2001 保费收入 19.58 872.10 1424.00 比重 20.06 62.60 67.5%
入世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 1、改进业务流程 2、在标准化和系统化的模式下统一运营 3、实现客户关系管理 4、提高销售渠道的效率和功能 5、深化精算学和风险管理的应用
第五章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为了达成一种平衡, 为了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 二年”的期限。 “二年”的期限。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投保人可在投保时或宽限期届满前书面声 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 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 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 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 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 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 效。 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此垫交保费投保人需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偿 还并补交利息。 还并补交利息。
四、人身保险中常见的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自杀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 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 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 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 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 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 立的头2年为可抗辩期。 立的头2年为可抗辩期。
具有储蓄性
人寿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储蓄
对象不同 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而人寿保险的对 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 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 人寿保险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 人寿保险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而储蓄则是使用本 金加利息的公式, 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计算技术
技术要求不同
第七章人身保险实务244
6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2)
• 其他金融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信托 投资公司,在香港成立了中国平安保险诲外(控股) 有限公司,统筹管理美国、香浩分公司及伦敦和新 加坡代表处;在286个城市设立了理赔、检验和迫 偿代理。目前,公司已初步形成了保险业为主,融 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集团架构。
第四章 人身保险实务
• 第一节 人寿保险公司概况 • 第二节 保险基础业务 • 第三节 案例分析
1
第一节 人寿保险公司概况(1)
• 一、国内保险公司 •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2.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22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是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 美国安泰保险集团合资成立的保险公司,于1998年10 月16日在上海市成立。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
23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
• 由享誉世界的多元化金融集团ING集团旗下ING保险 公司(荷兰保险)与直属北京市的国有独资大型投 资运营企业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持50%股份 组建而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五亿元人民币。首创 安泰人寿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东北地区 开业的第一家主要由外资方经营管理的中外合资寿 险公司。
18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
• 中英人寿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在选定的 10个省或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并且在分公司及其所 辖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新业务标准保费平均达到市 场份额的10%,简称10*10*10发展战略。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保险实务人身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无论是意外事故、重大疾病,还是衰老带来的经济压力,都可能给我们和我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而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为我们提供了在面临各种不幸时的经济保障,让我们能够更加从容地面对生活中的不确定性。
人身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
它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为其受益人提供一笔经济补偿。
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通常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这种保险适合那些在特定时期内有经济责任需要承担的人,比如有房贷、车贷等债务的人。
终身寿险则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无论何时身故,受益人都能获得保险金。
它除了提供保障外,还具有一定的储蓄和财富传承功能。
两全保险则是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则给付生存保险金。
健康保险则是为了应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
常见的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
重大疾病保险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这笔钱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弥补收入损失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用等。
医疗保险则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通常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收入补偿。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比如,在交通事故、工作中的意外受伤等情况下,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发挥作用。
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相对较低,保障期限通常为一年,且保障范围较广。
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人身保险呢?首先,它能够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分解课件
人身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理赔流程与注意事项
案例一
某客户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经过保险公司 审核和调查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赔付。
案例二
某客户购买了医疗保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经过保险公司审核和调查后,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赔付。
人身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01
02
03
保险法
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是监管人身 保险市场的根本法律。
监管政策
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
税收政策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个 人购买人身保险,提高社 会保障水平。
人身保险行业的自律提供终身的生命保障,无论被保险人 在何时死亡,保险公司都会支付保险 金。
生存保险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提供保障,若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则保险公 司不会支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
同时提供生存和死亡保障,被保险人 生存至约定年限或死亡时,保险公司 都会支付保险金。
健康保 险
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
为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包括住 院、门诊、药品等费用。
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 责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 业交流合作等。
自律组织
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的自 律组织,负责规范公司内 部经营行为。
第三方评估机构
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状 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在被保险人患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通常 以特定疾病为保障内容。
护理保险
失能收入保险
为被保险人在需要长期护理时提供经济保 障,包括家庭护理和养老院等护理机构的 费用。
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 8.年金价值和保费缴纳: 固定年金 ①固定保费年金 ②固定给付年金 变额年金 ①变额保费年金 ②变额给付年金 • 相关问题的计算: 年金单位、累积单位、年金单位的价值
习题:P195-3
健康保险
定义: 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 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 娩而无法工作时的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 健康保险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对比
举例说明
★种类:根据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为依据 (1)定额定期寿险: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 (2)递减定期寿险(见后) (3) 递增定期保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以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 间间隔递增。其主要功能是应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
递减定期寿险
1、含义: 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这种类 型的保单通常给出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根据保单规 定的方法逐年减少。 2、种类: ①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目前中国没有此类险种) 实例 ②信用人寿保险 信用人寿保险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相同点与不同点 ③ 家庭收入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 将对其在世的配偶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直到保单规 定的时期为止。
理解:年金积累期、年金给付期、提现条款 退保金、遗嘱给付
• 5.给付的期限 • 终身年金:生存期间定期给付 (1)纯粹终身年金 (2)固定期间终身年金 (3)带返还终身年金 • 定期年金: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年金,约定期满给付终止。
• 6.年金领取人数 (1)个人年金 (2)联合生存年金:共同生存年金保险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 7.保险费有无返还 (1)无返还年金 (2)返还年金:期限返还年金和保费返还年金
《人身保险实务》课件
终身给付: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定期支 付保险金
混合给付:结合以上几种方式,灵活支付 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理赔时效
理赔时效: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理赔。
理赔时效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30日内作 出核定,并在核定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人身保险的意义
保障个人和家庭:在发生意外或疾病时,提供经济补偿,减轻家庭负 担 风险转移:将个人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个人风险
储蓄和投资:通过购买保险,实现储蓄和投资,增加个人财富
社会稳定:通过保险,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 订合同的个人或团体
人身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的寿命,如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等
健康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的健康,如医疗保险、重 大疾病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被保 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 失,如意外伤害保险、意 外医疗保险等
养老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的退休生活,如养老保险、 年金保险等
财产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的财产损失,如家庭财产 保险、汽车保险等
人身保险的核保结论
核保结论: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职业、 年龄等因素,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 评估,并给出核保结论。
核保结论类型:包括标准体、次标准体、延期、 拒保等。
标准体:投保人健康状况良好,保险公司愿意 承保,并按照标准费率收取保费。
次标准体:投保人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风险,保 险公司愿意承保,但需要增加保费或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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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理赔 与给付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投保 与承保
人身保险理赔专题:理论与实务试题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题:理论与实务试题解析概述本文档旨在解析人身保险理赔专题的理论与实务试题。
通过分析试题,我们可以深入理解人身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流程,提高我们在实务中的应对能力。
试题解析试题一题目:请简述人身保险理赔的流程,并列举至少三个需要注意的环节。
解析:人身保险理赔的流程一般包括申报、资料审核、定损、赔付和结案等环节。
需要注意的环节包括:1. 申报环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资料审核环节: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定损环节:保险公司会指派定损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和定损,确定理赔金额。
4. 赔付环节:保险公司根据定损结果和保险合同规定,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 结案环节:理赔事宜完成后,保险公司会进行结案处理,结束理赔流程。
试题二题目:请解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是指什么?解析: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是指在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风险或疾病设定的一段时间。
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与等待期相关的风险或疾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理赔责任。
等待期的设定是为了控制保险欺诈和不良选择行为,同时给保险公司提供足够的时间来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试题三题目:请简述人身保险理赔中的"保险金豁免"是什么意思?解析:人身保险理赔中的"保险金豁免"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某些特定情况(如残疾或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可以豁免被保险人继续支付保险费,但仍然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权益。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可以在遭遇特定情况后,继续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而无需支付保险费用。
结论通过对人身保险理赔专题试题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人身保险理赔的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合同条款中的相关概念。
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熟练和准确地处理人身保险理赔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第03章人身保险定价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人身 保险保费厘定的原理,人身保险保费的基本概 念、构成,人身保险保费计算的基础 .人寿保 险保费的计算.
【教学内容】 人寿保险保费的计算,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费率计算
素质目标:具备人身保险费计算知识,具有人 身保险费计算与责任准备金计算能力,并能根 据给出条件计算各类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
二、人寿保险纯保费的确定
(一)趸缴纯保费
1、定期寿险的趸缴纯保费
2、终身寿险的趸缴纯保费
3、纯粹生存保险的趸缴纯保费
4、两全保险的趸缴纯保费 两全保险是一种生死合险,即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 死亡,到达一定时期后,保险人均须给付定额保险 金。
(二)生存年金的趸缴纯保费
年金最初是指每年收取或支付一次款项的一系 列现金。但实际上现在将在约定期内按一定的间隔 时期,如每半年、每季或每月收付一次的现金流也 都称为年金。
表示岁的人在年内死亡的概率。
表示岁的人在生存年后年内死亡的概率。
当时,用表示岁的人在生存年后的那一年(年) 中死亡的概率。
第二节 人寿保险定价方法 一、人寿保险保费计算的基本要求 保险人在计算保费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一)充足性原则 保费计算的充足性原则的核心即是保证保险人有足 够的偿付能力。 (二)公平性原则 保费的公平性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的多 少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少应 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 年龄与性别等风险因素相对称.
4、均衡保险费法。 这种方法类似于人寿保险费中使用的均衡保险费法, 需要提存准备金,把保险前期多缴付的保险费累积 用来抵消保险后期增加的平均年净赔付成本。即 平均年净赔付成本=年赔付频数×平均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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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保险承保 1、保险承保的含义 保险承保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 2、保险承保的内容 (1)保险核保
➢ 核保过程:接受投保单;体格检查;核保调查;核 保决定。
➢ 核保要素:影响死亡率要素和非死亡率要素。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2)承保控制 ➢ 控制逆选择。 ➢ 划分风险类别。 ➢ 控制保险金额。 ➢ 控制保险责任。 ➢ 规定免赔额。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二)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五)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六)保险的储蓄性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业务程序
(一)保险展业 1、含义 2、方式 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特点: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期限为终身。
第二节 人寿保险
(四)年金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分三类: 一类分年给付年金; 二类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类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五)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特点: 第一,有限的有效期; 第二,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身故或 身体机能受到严重摧残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适合人群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特点: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者在规定时间因疾病 身故或严重残疾,或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严重 残疾,均属保险责任。
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分以下几类:
1、身故保险金。 2、全残保险金。 3、失能豁免保费。 4、满期保险金。 5、满期特别给付金。 6、可保选择权。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主要条款
(一)分红条款 (二)宽限期条款与复效条款 (三)保险单贷款条款 (四)受益人条款
第三节 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 (1)长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超过一年 (2)一年期保险业务 (3)短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不足一年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3、按照人身保险事实的形式划分 (1)强制保险。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2)自愿保险。 4、按照人身保险投保主体 (1)个人保险。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
年金保险: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一定的周期 向年金领取者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保险,多用于养老。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
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 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 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的保险。 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承保 一个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 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平安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简易人身保险特点: (1)被保险人可免予检查身体; (2)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的标准化 ; (3)低保额、低保费、缴纳次数频繁 ; (4)保险费率高于普通寿险 。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 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 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保险责任分为: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一、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一)基本特点 1、是一种独立险种。 2、一般规定等待期或观察期180天。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二)重大疾病保险 各公司重疾险比较 1、按保险期间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 2、按给付形态分为: (1)提前给付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死亡和
第六章 人身保险实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健康保险 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内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寿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 疾病、年老等事件 , 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 付保险金的保险。 第一,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包括生、老、病、死、 伤和残等多个方面。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5、按照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分红保险。
红利领取方式:领取现金、抵充保险费、存储生息、 增额缴清保险和一年定期保险。 (2)不分红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6、按照被保险人具有的风险程度划分 (1)标准体保险,是指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没
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 费率来承保的人身保险。 (2)次标准体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 高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但可附加条件承保的人身 保险。 (3)完美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低,可 以以优惠的费率承保的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保险理赔 1、含义 2、理赔程序 (1)出险通知。五年 (2)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交材料。 (3)申请人资格认定,填写《理赔材料交接表》。 (4)立案处理。 (5)领款。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包括投保人的范围和被保险人的范围, 以年龄段表示。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范围划分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 , 以被保 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 的人身保险。
生存保险:被保险人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若还 生存于世,保险人将给付保险金。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
两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 期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