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铅锌矿区矿资源整合协议(21采区和15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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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铅锌矿区矿资源整合协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花垣县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花垣县铅锌矿区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指导意见》的函以及《花垣县矿业经济整治整合及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立行立改行动方案》的要求,按照花垣县铅锌矿区资源整合指导意见,经李梅21采区和李梅15采区股东等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李梅矿区21采区铅锌矿作为整合主体,保留其采矿许可证。李梅矿区15采区铅锌矿采矿许可证按程序申请注销,注销后的采矿权范围,原则上并入李梅矿区21采区铅锌矿矿区范围。整合后矿山的采矿许可证重新登记核发,其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评估与环境保护方案按要求重新编写。

二、清产核资。整合前各公司(采区)自行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参与整合的公司(采区)按各自确定的矿山资产作为入股的依据进行资产重组,协商后确定双方股份所占比例。具体整合细则以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具有法律效力。

三、用花垣县新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合主体名称进行工商注册,公司属股份性质,公司法人由尚同国担任。

四、用整合后的公司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

五、矿山整合后,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生产、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安全生产管理。

参加整合企业(盖章)

1、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梅矿区21采区铅锌矿

2、***公司李梅矿区15采区铅锌矿

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份证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2份。法人签字,公司盖章生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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