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规范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8.09•【文号】计投资[1998]1504号•【施行日期】1998.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9日计投资[1998]1504号)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安排原则第一条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
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首先要安排好前期工作费。
第六条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前期工作,近期内施工的子项目,要首先做好施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七条要解决好前期工作与资金不适应的矛盾,从多方面重视前期工作,切实加强对设计单位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八条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各个环节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要落实好各种责任制;凡具备条件的,都要实行投标招标制;为保证工程质量,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按照《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大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打算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要紧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都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爱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时效性。
第四条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专门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操纵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都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差不多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操纵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升投资效益。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七条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差不多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
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的范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
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打算下达程序由地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水利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水利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和各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项目。
第五条水利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六条水利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是水利项目核算管理和实施的基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工作。
水利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完成。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预算下达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项目视为项目单位管理。
第八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水利项目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
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
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水利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
组织对本级和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评审、验收等。
第九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完善项目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项目管理各阶段的职责。
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授权的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经费管理过程的公开性,确保各方对资金使用情况有充分了解。
(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专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四)勤俭节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二)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构成包括:(一)工程直接费用:包括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等;(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评价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作费等;(三)预备费:包括不可预见费、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费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执行;(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加强以下方面:(一)加强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二)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责任,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三)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经费;(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经费;(三)严禁虚报冒领、骗取经费;(四)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三章预算的组成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第五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第六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七章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2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㈠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 3 —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1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水利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水利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重大水利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重大水利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具体标准如下:(一)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60%、70%、80%予以补助。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资本金的20%、40%、50%予以补助。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管理制度】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时效性。
第四条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七条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
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
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预算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按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二)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三)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21年12月24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水利部中央级的预算管理办法(doc 17页)
水利部中央级的预算管理办法(doc 17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三章预算的组成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第五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第六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七章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㈠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篇: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一)公示制度。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
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
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使⽤与管理第四章项⽬实施与管护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作提⾼农业综合⽣产能⼒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了⼩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以下简称⼩型农⽥⽔利专项资⾦)。
为加强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型农⽥⽔利⼯程建设采⽤“民办公助”⽅式,对农户、农民⽤⽔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愿开展⼩型农⽥⽔利⼯程建设的项⽬,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型农⽥⽔利专项资⾦重点⽀持⼩型⽔源、渠道、机电泵站等⼯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可能、各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型农⽥⽔利⼯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型农⽥⽔利建设资⾦,以及以往年度项⽬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可⽤于中央补助项⽬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出,但最⾼⽐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例不超过1%),并不得⽤于⼈员补贴、购置交通⼯具和办公设备等⽀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型农⽥⽔利专项资⾦“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型农⽥⽔利建设专项资⾦的⽅式,对⼩型农⽥⽔利⼯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实⾏“以奖代补”。
第五条各级财政、⽔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型农⽥⽔利专项资⾦项⽬的实施。
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
(⼆)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利、财政部门申请项⽬时,应报送的⽂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建设⽅案、资⾦筹措(含投劳)⽅案和建成后管护⽅案、⽤⽔分配⽅案,⽤⽔合作组织组建⽅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措施及建议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措施及建议引言水利专项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推进我国水利工作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管理不规范、审批流程繁琐等。
本文将就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措施及建议进行探讨。
管理措施1.规范管理制度对于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的制度和流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推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
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加大对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产出等绩效指标的评估力度,及时开展对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2.加强审批和监管在资金的申请、审批和监管过程中,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措施和配套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建立涵盖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遵循规范流程和程序,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审批结果合法、合规。
•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如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开放查询公示制度等,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管理效率。
3.推行信息化管理在资金管理和监管过程中,还可以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电子化审批和监管系统,实现资金流程的全过程电子化和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操作流程。
•开发信息平台及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
建议除了上述管理措施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推进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1.加强对地方管理的引导和支持可以通过加强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地方使用和管理水平。
同时还可以加强监督和督导力度,确保地方实施情况符合要求。
2.引进市场化管理机制可以通过引进市场化管理机制,如公开招投标、PPP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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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
规范
1
2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时效性。
第四条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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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
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
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
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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