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1. 引言民办技工学校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培养技能技术人才为目标的非公立学校。
为了保证民办技工学校的教育质量和规范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2. 学校设置的基本要求2.1 学校名称和法人代表民办技工学校的名称应体现其技术技能培训的特点和定位,法人代表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
2.2 学校面积和教学设施学校应有适量的场地用于建设实训室、教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面积应满足学生数量及教学需求的要求。
2.3 师资力量学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教学水平的教师,师资力量要与学校开设的专业能力要求相匹配。
同时,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
2.4 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学校应明确招生对象,例如中职毕业生、社会人员等,并根据招生对象制定相应的招生计划。
3. 学校管理和运营要求3.1 学校章程和管理组织学校应制定章程,明确学校的宗旨、任务、组织架构等内容,并设立管理组织和相应的管理职位。
3.2 财务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透明和规范。
3.3 教学管理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等,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3.4 校园设施和安全管理学校应定期进行校园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同时,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4. 学校办学质量监督和评估4.1 学校自评学校需定期进行自评,评估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
4.2 监督和评估机构的评估学校应接受监督和评估机构的评估,以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3 教师和学生评估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师和学生的评估,了解教师和学生的教育教学情况和需求,为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5. 总结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是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明确学校设置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并进行有效的办学质量监督和评估,可以推动民办技工学校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6]9号)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一、机构设置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
实习工厂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
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1、编制标准表学校规模(学生总人数)职工人数与学生人数之比其中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占学生人数的% 文化理论课教师与学生之比生产实习课教师与学生之比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之比200-600 1:4-1:4.2 1:12-1:14 1:16-1:18 1:40-1:42 5-10 601-1001:4-1:4.5 1:14-1:16 1:18-1:20 1:42-1:45 5-10 1001-16001:4-1:5 1:16-1:18 1:20-1:22 1:45-1:50 5-10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的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
三、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重新核定各学校的规模,并按照本规定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认真进行高速和整顿。
人社部设置标准(试行)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级技工学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工人才,制定和实施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校条件、教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技工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符合社会需求。
技工人才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技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建设。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的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合理确定各类技工专业的设置数量和范围,确保学校培养的技工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校条件。
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实训场地和设备,以及具备一定水平的教师队伍。
只有这样,学校才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学资源,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技能培训。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关注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也是技工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
因此,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同时,还应当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对学生的实训环节和实习实践,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学校条件和教学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技工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才能够培养更多更好的技工人才,为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它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学生的就业前景以及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工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学校设置标准应当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各类专业的设置比例,确保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学校应当拥有完善的实训设备和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学校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能够有效地传授技术技能知识,并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操作。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学校应当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建立健全的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和就业岗位。
学校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就业并在职业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
最后,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注重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同时,学校还应当接受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综上所述,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注重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关注学生就业和职业发展,强化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技能人才。
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技术工人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培养更多的技工人才,人社部已经制定了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标准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确定技工院校的框架设置
技工院校的框架设置需要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需求来进行编制,以确保培养出来的技工人才符合市场上的需求。
第二步:明确技工院校人才培养目标
技工院校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技能人才,因此,必须明确需要培养的具体技能、技术与知识。
技工人才的要求不仅仅在于技术方面,还涉及到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方面,因此,技工院校在培养技能人才时,也要注重培养这些方面。
第三步:确定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
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需要根据相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就业前景来确定。
同时还要考虑相关专业的市场饱和度和潜在用工人数等工作需求。
第四步:制定招生计划
制定招生计划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人才需求、院校条件等因素来制定。
入校门槛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到不同专业之间的难易程度及劳动强度。
第五步:投资预算
园区规划比较便捷,但是实际建设都需要进行投资,因此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进行资金预算。
总结
技工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限制技工人才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技工院校的质量问题。
制定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可以更加明确技工院校的布局设置,不断发掘和调整产业、劳动力和人才的需求,以提高技工人才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在未来,人社部将继续积极促进技
工教育的发展,提高技工人才的地位和社会地位,为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做出贡献。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中国技工院校设置标准:
1、学校保证规范研发、教育培养的社会责任。
实行责任规范的研发、教育培养,实施以服务社会为导向的开放管理,必须认真履行『建国教育法』和国家法规及政策,扩大和深化研发和
教育实践,为我国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学校必须落实规章制度。
落实『建国教育法』和其他国家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教育
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和有关制度,加强组织和领导,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实习和就业实践。
3、公立高职院校要保障办学投入。
公立高职院校必须保障教育开支投入,鼓励学校各类投资,合理安排
财责比例、教职投入,充分发挥社会资金、财政科技支持和发展资金,组织开源聚财,不断提高教育设备和资源保障能力,推广应用现代信
息技术,全面提升学校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4、要发展技术教育创新。
发展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改进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发展技
术教育和科学技术教育创新,积极引导学校搭建教学实践平台,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工作,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5、要积极开展教育改革试点。
要加强技术教育改革试点,选择一定范围的技术院校,进一步深化办学改革,探索新的办学模式,推进技校的现代化建设,拓展合作、创新机制,支持省级教育统筹财政费用,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0•【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施行日期】199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5日)废止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劳部发〔1997〕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江西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江西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以培养中级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鼓励开展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一技之长。
第三条办学规模达到300人以上。
第四条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2个,保证每生有1个实习工位。
第五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亩)。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第六条有适应专业特点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信息化、网络化设施完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5%。
第七条图书室、阅览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图书藏量不少于1500册,报刊数不少于20种。
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
第八条运动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能够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需要的各种器材和设施。
第九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置合理、完善的组织机构。
有规范、科学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校长应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长及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专职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50%。
文化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应占50%以上。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校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含技师)及以上的应占30%以上。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人社部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
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
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321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省厅组织专家对2004年制定并试行的《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闽劳社文〔2004〕211号)进行重新修订,形成的正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本省地域内的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办技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遵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办技校举办者应符合《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法人条件。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技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技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技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并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技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五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民办技校应具有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其中教学设备资产应不少于6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办学流动(注册)资金。
以上资产(金)均应出具有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第六条民办技校办学规模不低于600人。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 1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的匹配程度。
为了确保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达到规范和标准化,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设置标准。
首先,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在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时,需要充分调研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科学确定各类专业的设置比例和规模,确保学校的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其次,高级技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学校应当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包括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高水平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教师,以及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科研能力的学科带头人。
同时,学校还应鼓励教师参与行业实践和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另外,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也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实训场地,确保学生能够接触到最新的技术和工艺,进行系统的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和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
此外,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总的来说,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建立高水平的师资队伍,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确保学校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推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1997-12-10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部发[1997]351号发布日期:1997-12-10执行日期:1997-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导班子、.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
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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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
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
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
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
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第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六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高级技工学校应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高级技工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技工学校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
学校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方式,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
每一个高级技工专业应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高级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
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
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
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