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投 资 条 例2019

合集下载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规〔2019〕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奉府规〔2019〕1号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9.审核施工图预算。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第十二条委托主体
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分下列三种情况: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区发改委批复投资额大于4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批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进行委托。
(二)其他项目:其他如土地储备、综合整治等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批复同意后进行委派。
第三条监理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职能分工
区财政局是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15 号)
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推动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2司。规范融资
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 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
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挂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
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 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
2012 年 3 月 银监会
《关于加强 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 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 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形进行管理,严格降旧控新,严格平台退出管
(银监发〔2012〕12 号)
理,强化信贷约束。
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新增贷款应主要支
2013 年 4 月 银监会
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
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 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全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全
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投融资担保行为。进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17 年 4 月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 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 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 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 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 50 号) 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
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担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建立债券全
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妥善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四是建 立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
革破解风险难题,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2019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19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19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设立条件第二节设立程序第三章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节设立条件第二节设立程序第四章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一节创业投资机构的规定第二节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五章鼓励与优惠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负责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备案管理;(三)审核认定创业投资机构享受有关鼓励和优惠措施的资格;(四)指导和监督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活动。

市商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第一节设立条件第六条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19年,在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对标对表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坚决落实中央、市委精神和县委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及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担当、突出重点任务,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县政府党组会先后组织传达学习《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内容。

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题听取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情况汇报,安排部署“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对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亲自抓,带头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分析案件情况,部署诉讼有关工作。

(三)部署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一是认真部署督察。

制定《丰都县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丰都县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计划》《全面依法治县督察计划》,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成果展现形式,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综合性督察,形成了问题整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落实;二是积极创建示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19〕11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19〕11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5日汕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市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提高预算编制前瞻性。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催生新活力塑造新空间

催生新活力塑造新空间

新华社合肥1月23日电(记者鲍晓菁)在安徽金寨县革命博物馆,收藏着11000余名烈士的姓名,汪德祥就是其中一位。

汪德祥,1916年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县金家寨一个贫苦农民家庭。

他早年丧父,与寡母相依为命,过着饥寒交迫的苦难生活。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成立,红军在皖西六安、霍山一带开展土地革命,汪德祥积极参加打土豪分田地,在革命斗争中锻炼成长,当年加入了青年团,这年他刚满15岁。

同年,他说服母亲参加了红四方面军,并于1933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他先后担任传令兵、班长、总部译电员,追随部队转战南北。

长征中,不到20岁的汪德祥跟随红四方面军翻雪山过草地,忍受着饥饿寒冷,英勇前进。

1936年长征胜利会师后,汪德祥又随西路军总部直属队转战河西走廊,与军阀马步芳部队展开浴血奋战。

1937年4月底,西路军左支队历尽艰险到达星星峡,得到中共中央代表陈云、滕代远的接应,进入新疆。

在陈云的倡议和组织下,我党利用苏联援助盛世才的军事装备和技术,以迪化为训练军事部的重要基地,兴办我军多兵种多学科的军事技术学校。

1938年3月3日,航空队举行开学典礼,汪德祥等25名青年学员被编入飞行班。

汪德祥与战友们进入航空队之后,就投入到紧张的航空基础理论和飞机操纵、领航、仪表、气象等专业知识的学习,随后进入了单机飞行训练。

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飞行实习,汪德祥的成绩总是遥遥领先。

1942年6月9日清晨,他驾驶一架双翼战斗机升向3000米高空,开始了高难技术飞行训练。

平时,他对飞行技术精益求精,严格要求自己,从不马虎。

这天,当他做完大小坡度的盘旋急转弯之后,开始翻滚表演,第一次做得不够理想,于是又进行了第二次特技训练。

突然发生意外,飞机旋转速度出现了异常,刹那间飞机由翻滚变成了螺旋下降。

为了保住飞机,汪德祥放弃了跳伞逃生的机会,以身殉职,年仅26岁。

汪德祥:以身殉职的红军飞行员□新华社记者樊曦如今,每天超过1.4亿件快递运送,日均超过1500多万人次旅游出行,高铁里程接近3万公里……一个流动的中国,充满了繁荣发展的活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沪府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5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下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洪府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2019年1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日南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80号),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坚定不移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提升市属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打造“创新、担当、品质、活力、开放”五型国企,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末,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市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

大力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力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增5家以上;企业R&D投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湘乡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9〕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水府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湘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湘乡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湘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乡政办发〔2019〕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办理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开展。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除自身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评审外,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也可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结论均由市财政评审中心认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8日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万州府办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已经第3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2日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二)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五)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七)区政府要求财政评审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的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由区财政局组织评审;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开发区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已经审计机关出具决(结)算审计检查结论或已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强化以项目为中心组织经济工作,促进资源要素向重点项目聚集、优惠扶持政策向重点项目聚焦,持续改善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重点项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一)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省、市重点项目向产业功能区集聚,产业功能区空间布局纳入市、区(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省、市重点项目清单纳入规划附件进行重点保障。

积极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经“一图一表”审查后,省、市重点项目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上统筹保障80%以上。

全额保障省、市重点推进项目用地需求,全市每年确定100个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重大项目为市重点推进项目,由市上全额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全省100个重点推进项目的,其年度用地计划省级安排70%、市级匹配30%。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行重点项目地价优惠。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有关市场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类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实体经济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于保持补短板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意义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两类基金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现就《指导意见》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适用本通知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2019年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019年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019年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篇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XX〕24号)渝府发〔20XX〕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20XX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加强监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企业投资由业主自主决策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引导民间投资。

坚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要求,健全决策科学民主、审批透明合规、实施监督问效的政府投资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二)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的核准范围。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修订我市目录,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

凡是国家和市政府未明确要求由市级及以上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县(自治县)政府核准。

(三)事前告知企业禁止投资的行业或区域。

结合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建立差异化、特色化投资导向机制。

分行业和区域制定产业投资禁投清单,加强规划、国土、环保、技术、安全等部门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容量、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核准的新增产能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扩大产能。

(四)分类简化核准审查内容。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属性,产业类项目主要核准是否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社会稳定等外部条件,基础公益类项目主要核准区域布局、资源平衡、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特许经营等内容,产品技术、经济效益、投资规模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科技成果转化类应用案例——关于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会计处理

科技成果转化类应用案例——关于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会计处理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案例——关于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会计处理一、案例材料2019年6月,甲高校将环境学院A教授团队完成的“一种废电路板与**废液有价金属协同回收方法”等2项发明专利,作价90万元,联合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甲高校(含院系及其团队部分)占股30%。

甲高校将本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丙公司30%股权分配如下:学校7%、环境学院8%,奖励A教授团队85%。

按照甲高校管理规定,归属于学校和环境学院的15%股权(共计丙公司股权的4.5%)由甲高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甲高校、A教授和乙公司三方签署了出资协议,并按规定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甲高校以知识产权出资13.5万元,占股4.5%;A教授以知识产权出资76.5万元,占股25.5%;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10万元,占股70%。

甲高校无权决定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甲高校对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甲高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发明专利进行会计核算,将专利依法取得时发生的专利申请阶段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截至2019年6月,甲高校转让的两项发明专利基本情况如下: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年月有效期原值(万元)累计摊销(万元)净值(万元)20141*******1一种废电路板与**废液有价金属协同回收方法2014年6月20年0.240.060.1820151*******1一种利用**液体快速拆解废电路板的连续式设备及方法2015年4月20年0.240.050.19合计0.480.110.372020年丙公司没有进行分红,2021年1月丙公司宣告向股东分红5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甲高校确认应收股利2.25万元,2021年2月甲高校收到丙公司分红款。

2022年,甲高校将对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150万元。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一)初始投资时。

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8•【字号】东政办字〔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见东政办字〔2019〕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优化融资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监管、规范运营”总体思路,理顺整合市内现行融资主体担保扶持政策,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构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加强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的合作,建立再担保分担合作关系,在取得再担保资质后,为参股、入股县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构建起上下贯通、市县一体、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省、市、县三级风险分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及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区,原则上要在2019年年底前,设立完成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重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市内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无不良信用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及个人等市场主体和创业主体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和增信服务。

加强财政资源统筹 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率

加强财政资源统筹 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率

收稿日期:2022-01-16作者简介:文宗瑜(1963-),男,山东桓台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宏观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谭静(1983-),女,山东潍坊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李尚(通讯作者)(1991-),男,江西南昌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范亚辰(1991-),男,山东鄄城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理论与政策。

 第56卷 第1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月 Vol.56 No.1JOURNALOFZHENGZHOUUNIVERSITY Jan.2023 加强财政资源统筹 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文宗瑜 谭 静 李 尚 范亚辰(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100142)摘 要:在经济增速放缓和财政紧平衡的影响下,我国政府实施逆周期调节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对稳定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不断规范化和法制化,投资方式逐渐从财政直接出资转向依托于财政资源出资,但投资方式的转变也突显出一些问题,如依托财政资源的政府投资未被政府预算全部反映,投资主体呈碎片化和分散化特征,缺乏统筹的政府投资降低了投资效率,新的投资方式有可能加剧区域发展不均衡等。

为此,应以财政资源统筹为抓手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从预算环节加强财政资源的统筹管理,并强化财政资源跨部门跨区域的统筹协调。

关键词:政府投资;财政资源;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效率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23)01-0035-06 政府投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经济增长步入中长缓慢下行通道。

为此,政府实施逆周期调节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对抑制经济增速过快回落发挥了重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投资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五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颁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

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

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