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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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公司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确保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辖权限是指:(1)产权属分公司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2)产权共有或共同管理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

凡临时搭建的棚户房和危房等不具备安全使用的房屋严禁出租。

第三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对其出租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明确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公司出租房屋时,必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清晰、明确地界定双方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房屋不得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租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各种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承租单位或个人进行转租、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要及时变更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第九条出租房屋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应事先在《安全管理协议》中进行明确,凡没有进行明确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条建筑物集中的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和事故广播系统等)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一条承租单位或个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结构改变或装修时,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有关设计、施工、消防部门审批的资料交出租方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出租方要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房屋整体和主体结构及涉及的消防设施、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路和开关盒。

承租方作为仓库使用的房屋,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不得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承租方不得任意更改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和随意曾加用电设备、设施,必要时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必须由具备施工资格的持证电工安装。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颁布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凡属消防重点部位的,承租单位和个人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出租房内的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和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职能部门与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和管理台帐,及时进行出租房屋变更登记。

第三章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出租方要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安全检查通知书》或口头告知,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公司要对及时发现或排除较大事故险情的管理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未发现和整改重大隐患的部门或相关责任人,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承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事项过期不整改的,或存在重要安全隐患不进行整改的应视为违反合同条款,给予罚款或终止租赁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事项,应按国家、省、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XXXXX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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