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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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建筑施工扬尘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扬尘排放量核定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即根据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施工期和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基本排放量和可控排放量分别计算。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W = W
B + W
K
W
B
= A × B × T
W
K = A ×(P
11
+ P
12
+ P
13
+ P
14
+ P
2
+ P
3
)× T
(2)拆迁工程:
W = W
B + W
K
W
B
= A × B × T
W
K = A ×(P
16
+ P
17
+ P
18
)× T
W: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吨;
W
B
:基本排放量,吨;
W
K
:可控排放量,吨;
A: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B: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一;
P
11、P
12
、 P
13
、 P
14
:各项控制扬尘措施所对应的一次扬尘可控制排放量排污系数,吨/万
平方米·月,详见表二;
P
2、P
3
:控制运输车辆扬尘所对应二次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
二。
P
16、P
17
、P
18
:拆迁工地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二;
T:施工期:月。
(3)相关说明:
1、对于建筑工程、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程分段施工时按实际在施面积计算(均包括临建工程及其临时占地)。
2、施工期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时间,通常按自然月计,不足一个月,大于15天(15天)的按一个月计,小于15天的按0.5个月计。
(4)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系数
1、建筑施工扬尘基本排放系数(见表一)
表一建筑施工扬尘基本排放系数
2、建筑施工扬尘可控排放系数(见表二)
表二建筑施工扬尘可控排放系数
3、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表三)
表三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说明:“措施是否达标”根据基本要求判定,每项控制措施的基本要求不达标,则按该控制措施的基本要求相对应的百分比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