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核电质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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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质量保证要求天津电力建设公司核电建设分公司
目录
第一章核电厂质量保证基本原理 (4)
一、核电厂质量保证的形成和发展 (4)
二、我国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 (6)
1、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6)
2、核安全法规和导则介绍 (8)
3、IAEA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介绍 (9)
三、核电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10)
1、质量保证体系的定义 (10)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必要性 (10)
3、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要求 (10)
4、质量保证体系的主要内容 (14)
第二章核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17)
一、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简介 (17)
二、核电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23)
1、为什么要制定核质量保证大纲 (23)
2、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方法 (23)
3、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步骤 (24)
三、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的管理 (26)
1、质量保证组织及人员培训 (26)
2、文件控制及记录制度 (27)
3、采购控制 (29)
4、物项控制 (30)
5、工艺过程控制 (31)
6、不符合项控制和纠正措施 (33)
7、管理部门审查 (34)
第三章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监督 (36)
一、验证的方法和技术 (36)
二、QA/QC验证方法 (36)
1、检查 (36)
2、试验 (36)
3、校核 (37)
4、监督 (37)
5、监查 (37)
6、管理部门审查 (37)
7、自我评估 (38)
三、质保监督及质量控制监督的区别 (38)
四、质保监查及质保监督的区别 (38)
第四章 ISO19001:2000及HAF003的比较 (40)
一、ISO9001:2000及HAF003之间条文的比较 (40)
二、 ISO9001:2000及HAF003的主要差别 (45)
三、核电质量保证及ISO9000的联系 (46)
第五章核电质量文化 (47)
一、质量文化的结构层次 (47)
1、质量文化的涵义 (47)
2、质量文化的结构化特征 (47)
3、质量文化的结构层次 (48)
二、核电质量文化的认识 (48)
三、对核电质量文化的培育 (49)
1、提高质量意识 (49)
2、重视核安全 (50)
3、坚持“四个凡事” (50)
第一章核电厂质量保证基本原理
一、核电厂质量保证的形成和发展
质量管理作为一门管理学科,它的出现有其时代的背景和一定的客观条件。
工业革命之前的手工业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主要依靠操作者本身来管理质量,产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个人能力和经验。
进入20世纪后,美国以泰勒为代表的“科学管理运动”,进入了“检查员的质量管理”阶段,这种事后的检查无法在生产过程中起到控制和预防的作用。
20世纪20年代,为了控制大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欧美的数理统计学家着手研究数理统计原理,使质量管理进入“统计质量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菲根堡姆提出了较系统的“全面质量管理”的概念。因为仅在制造过程上实施质量控制已不足以保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对各种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来实现。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防部吸取二次世界大战中军品质量优劣的经验和教训,决定在军火和军需品订货中实行质量保证,即供方在生产所订购的货品中,不但要按需方提出的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实物质量,而且要按订货时提出的且已订入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款要求去控制质量,并在提交货品时提交控制质量的证实文件。经过几年的实施,美国国防部在总结以往订货所应用的质量保证条款的基础上,于1959年提出两项军品质量保证标准,经过试行于1963年升为正式的质量保证标准,实施后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美国核工业部门引进和实施了质量保证标准。1971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借鉴军品质量保证标准,制订和发布了国家标准ANSI N45.2《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后演变为ANSI/ASME NQA-1-1983。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吸取美国的经验,于1978年颁布了IAEA50-C-QA“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并得到世界先进工业国家的承认,它包括13项条款,通常称之为“十三条”。“法规”对保证核工业安全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切尔诺贝利事件发生后,国际原子能机构修订了核安全法规,但1988年颁布的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法规50-C-QA(Rev.1)未作实质性修改,其有关的10导则未作修改。以后,于1996年发布了50-C/SG-Q《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和导则》,它包括了1个核安全法规和14核安全导则。
1984年,我国成立国家核安全局,以国际原子能机构1978年发布的
IAEA50-C-QA“核电站安全质量保证法规”以及10个导则为蓝本,于1987年7月7日发布了我国核安全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400)(1986版)和10个导则(HAF0401-HAF0410)。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跟踪IAEA1988年对其核安全法规作了少量修改而发布的修改版,对我国1986年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进行了同样修改,颁布的1991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而对1986版有关的10导则未作修改。针对IAEA1996版核安全法规,国家核安全局未直接采用这个新版法规。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重新出版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其10个导则,将这个法则由编号HAF0400改为HAF003,导则的编号由原来的HAF0401~ HAF0410改为HAD003/01~ HAD003/10。
我国通过法规的形式对核电站的业主提出了一系列必须满足的最基本的质量保证要求(HAF003),业主在核电站工程建设中所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满足这些最基本的要求。通常称核电站质量管理体系为质量保证体系。
二、我国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指出: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因此,首先必须建立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然后才能建立质量保证文件体系,以使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a)国家法律
它是核能事业的大法,也是制定法令、条例和法规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我国核工业(包括核电)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如原子能法(待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