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九府厅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九日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经营隐患,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九府厅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五)其它违反规划、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
市城市规划违法违章认定中心具体行使违法建设的认定权和对已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日常管理权。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九府厅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努力打造城市品牌,全面优化城市环境,争得九江城市的应有地位。
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目标构想,服务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着力解决城乡脏、乱、差问题,净化城乡周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提升城区品位,努力打造“干净、清洁、美丽”的城市形象,促进我市各项“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基本任务(一)工作重点1、干干净净:着重解决垃圾死角、垃圾广告、违法搭建、违章堆放等严重影响城乡环境与形象的突出问题。
2、漂漂亮亮:拆墙建绿,美化城区;恢复和扩建亮化设施,使城市的出入口、主干道、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彰显九江城市的鲜明个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二)整治范围1、干干净净(1)沿路、沿河、沿江和环山两侧。
(2)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镇。
(3)工业园区、建筑工地、预留地、待建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九府厅字[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九府厅字〔2012〕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赣府字〔2011〕9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九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占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喻子水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余峰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卢瑜市监察局副局长荣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徐胜市编办副主任王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曹忠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齐桦市发改委纪检组长曾昭森市工信委副主任戴丽梅市科技局副局长易炳根市公安局副局长杜尊生市财政局副局长尹冬林市国土局副局长范方军市农业局副局长陈细国市林业局总工程师时小波市环保局副局长陈仁明市国资委纪委书记文剑峰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郑伟市工商局副局长周文利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廖华山市商管办副主任董爱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艾兵人行九江中心支行副行长谢维市银监局纪委书记张元婷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余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九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赣府字〔2011〕9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九江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有效落实机构改革成果,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的优化调整提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一)对《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2〕15号,九府厅字〔2018〕37号修改)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2.将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森林防火指挥”修改为“森林防灭火指挥”。
3.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市森林防火值班室”修改为“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对《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九府厅发〔2018〕37号修改)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拆迁异地重建或需要改、扩建生产线的,不再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应当向当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申报,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九府厅字[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139号)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就解决近期部分群众反映房产证发放难问题作出的重要指示,进一步理顺房地产产权关系,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商品房开发和单位建房涉及国有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清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50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7月1日开始集中两个月时间对历史遗留问题清查处理时未处理完的和清理后新发现的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处理。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发证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九江的科学发展、奋起赶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统一政策,分别处理;处罚违规,维护权益;总结教训,规范市场。
三、处理对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建设规划、国土、质监、消防等手续不齐全或未办理手续的,不符合现行登记发证政策,至今未能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各类商品房、单位建房、拆迁还房。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九府厅字〔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2017年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住建厅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计划,坚决完成遏新增、消存量的既定任务根据《江西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赣建规〔2016〕49号文件)的统一部署,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五年,在五年内既要确保建成区违法建设实现“零增长”,还要对自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的存量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查处比例分别不低于10%、50%、70%和90%,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为切实完成好遏新增、消存量的年度任务,各地要精心组织、制定计划、强化举措、认真督查,确保至2017年底,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比例不低于50%、新增违法建设实现“零增长”。
一要制定年度计划表。
各地要结合违建总存量和50%的查处比例确定本年度任务数,并制定出2017年专项治理计划表。
在确定具体任务数时,应将年度任务数分解到每季度,并统筹考虑各街道(乡、镇)、社区存量违建的实际情况,不搞平均摊派。
二要建立查处工作台账。
各地要按照本年度和每季度任务数,建立存量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台账,做到数量与对象一一对应、任务与进度基本同步,不可弄虚作假,特别是每月上报的查处进度表与查处台账消账情况要相吻合、相对应,经得起核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7]82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5【实施日期】2007.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九江市集中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九江市集中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执行《九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出租房屋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决定从8月下旬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清理整顿与管理服务并重”的原则,从而确立“抓防范工作从管人入手,管理人口以居住房屋为突破口”的工作思路。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新九江而作出努力。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工作目标(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所有出租的居住性、经营性、生产性的公、私房屋,包括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私人等出租供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和供他人工作、留宿的商业(饮食)网点、中小旅店、洗浴中心以及做商、饮、服、修等用途的门点和仓库和其他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
(二)工作目标1、查清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用途等情况,并登记造册,由公安机关纳入微机管理。
2、查清承租房屋人和写字间、商业(饮食)网点、娱乐场所、桑拿浴等公共场所的工作和留宿人员的姓名、原籍、原工作单位和职业及现实表现等情况,特别要注意掌握有无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线索。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九府厅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城市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城市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经研究决定,2011年在中心城区开展城市管理专项行动,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委“两区互动、强工兴城”发展战略为指导,深入推进“六城同创”,坚持“建管并举”,重点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九江经济社会的“进位赶超”,努力争得九江城市管理应有地位。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建管并举。
在加快推进“大九江”城市框架构建、八里湖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的同时,始终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容环卫、市政园林、集贸市场、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步推进,整体提升。
(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强化辖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属地管理职责。
市直各部门要下放权力、重心下移,支持和保障辖区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形成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城市管理体制。
(三)门前三包,着眼长效。
要把以“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为主要内容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放在突出位置,认真抓好落实。
市直及驻市各单位要带头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促进中心城区“门前三包”全覆盖,努力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土地市场清理
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8]98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6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98号)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11月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审计局《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监发[2008]6号),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2月20日止,开展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包括工业园)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为依据,清理整顿我市目前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我市土地运作协调机制,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壮大土地经济财力,盘活存量土地,用好新增土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九府厅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政府纠风办关于《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按照要求深入扎实做好今年纠风各项工作,力争取得新的成效。
2007年6月8日九江市2007年度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国务院、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以及市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7年全市纠风工作的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纠建并举,着力抓好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提质、提速、提效”,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政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措施,努力取得纠风工作的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一)紧贴大局、服务中心,全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强化效能监察,推动机关效能建设的全面开展,以促进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为目标,以加强各级机关干部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为切入点,重点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为政不廉、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至上等六个方面的问题。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九府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0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等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九府厅字[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九府厅字〔2010〕92号)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卢天锡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汤瑞琪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监察局局长曹俊良市政府副秘书长金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齐美龙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朱作清市房产局局长沈建生市财政局局长许立仁市建设规划局局长胡伟华市审计局局长王建楠市行政执法局局长万跃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孔祥华市工商局局长荣延标市国税局局长王显和市地税局局长易炳根市公安局副局长柯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尹冬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智市规划局局长胡斌浔阳区政府副区长王风雷庐山区政府副区长刘芸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曹俊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局尹冬林兼任常务副主任,市房产局刘观明、市建设规划局张宇、市财政局梅华国任副主任。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6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8日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秩序,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我市沿江大开发战略和“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科学发展、奋起赶超”的重大决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要会议精神,通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我市市本级和基层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提高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通过重点检查,集中治理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行政执法领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高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工作内容1.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120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2【实施日期】2010.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20号)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文件和***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近年来我市开展土地市场清理的基础上,再集中两个月时间,深入开展市城区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治房地产用地中的突出问题、规范房地产用地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巩固城区土地清理整顿、历史遗留发证问题清理、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土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成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范围和重点本次清理的用地范围为浔阳区、庐山区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用地。
重点清理以下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一)不兑现用地合同约定条件(包括招商合同、招拍挂文件约定、划拨决定书等批准文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批准用途的,包括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和非房地产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三)未经批准提高容积率指标和超用地范围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四)达到规定开工时间应开工而未开工建设以及造成闲置土地的。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九府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的贯彻实施,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对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五)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六)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九府厅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三日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部署,坚决遏制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非法开采盗采行为,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10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项部署,强化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着力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盗采伤亡事故,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时间自即日起,至9月10日止。
三、打击重点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以下简称“打非集中行动”)在全市矿产资源产地全面开展。
重点打击以下行为:1、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2、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3、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4、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5、非法买卖民爆物品,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6、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7、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8、民爆物品运输单位资质、运输车辆、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和未严格执行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9、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电源的;10、其它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采矿行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打违治乱”专项行动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打违治乱”专项行动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九府厅字〔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打违治乱”专项行动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20号浔阳区、濂溪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打违治乱”专项行动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5日九江市“打违治乱”专项行动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为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深化生产经营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倡导“建美丽九江城、做文明九江人”,切实提升九江旅游城市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打违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决定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在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违治乱”专项行动秩序整治工作。
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打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是完善城市功能的首要问题,是加快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提高市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优化城市环境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
市辖区党委、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坚持“统一部署、属地管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破坏、扰乱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改善道路通行环境和优化客运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和改善九江城市卫生环境。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为扎实推进我市“打违治乱”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九江市‘打违治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董金寿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荣先,市政府副市长彭敏,市政府副市长孙金淼任副组长。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九府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九府发[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积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文件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一)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
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不符合免税条件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统一下调到1%。
2、适当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3、调整商品房首次上市交易满五年计税时间标准,将满五年计税时间标准由房屋产权证注明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4、降低房改房上市门槛,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非法用地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非法用地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九府厅字[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非法用地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75号)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顺利推进大九江规划区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重点抓好三个典型的要求,针对重点违法对象、重点违法类型、重点违法区域,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确保大九江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经研究,近期将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村违法建房非法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项检查的目标通过开展非法用地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促进大九江规划的落实,规范大九江农村农民建房行为,打击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查处地方政府相关人员工作渎职、管理失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村、居委会干部)要自觉申报自己及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按照“包自身、包家属、包亲戚”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违法违章建筑的自拆工作。
各地政府要做到“守土有责”,认真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保障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完成。
二、检查重点内容一是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二是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戚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四是相关单位收取了费用违法违规的供地行为。
三、检查方法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16日-2011年6月25日)有上述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的个人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政府(管委会、管理局)主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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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9]87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
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7号)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整治城区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治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政府依法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九江的科学发展、奋起赶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依法办事,宽严相济;统一政策,集中处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完善制度,规范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整治城市规划区内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一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的,包括将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和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以及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2.“两超”:超批准用地范围建设,超批准容积率建设。
3.“三欠”:欠缴土地出让金、欠缴规费、欠缴税收。
4.“四不落实”:房产发证不落实,土地发证不落实,水电一户一表不落实,物业管理不落实。
(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规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四、处理办法
整治规范工作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
(一)关于“一改”的处理
凡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其中存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其余按非法占地处罚,然后按下列方式完善用地出让手续。
1.凡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追缴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费,并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2.凡划拨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3.凡非经营性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4、凡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
(二)关于“两超”的处理
1.凡超批准用地范围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然后按开工时点评估地价全额补交超占范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