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是指在城市或乡村地区进行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和保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工程项目。
在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建造、维护以及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本文将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进行界定和解析。
一、房屋建筑范围房屋建筑范围通常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四个主要方面。
1.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是指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一般包括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集体宿舍等。
在住宅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中,需考虑室内外空间布局、建筑安全、住宅质量和居住者的生活需求等因素。
2. 商业建筑商业建筑是指用于经营商业活动的建筑,包括购物商场、写字楼、酒店、娱乐场所等。
商业建筑一般具有较高的建筑标准与设计要求,以满足商业运营的需要,并在保证消防安全与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3.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的建筑物,包括工厂、仓库、车间等。
工业建筑一般具备较高的耐久性、适应多种生产工艺和容纳大型设备的能力,同时还需考虑工业安全、生产流程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4. 公共建筑公共建筑是指用于公益性活动或公共服务的建筑,如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
公共建筑在设计与建设过程中,需兼顾功能性与宜人性,能够提供精神寄托与社会交往的场所,同时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市政工程范围市政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城市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和燃气等方面。
它是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交通信号灯安装、水厂和排水系统的建设等。
2. 市政设施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升级工作。
它包括对道路、桥梁、水厂、污水处理厂、公园等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修复损坏设施、优化设施结构等。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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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检测行为进行分类的标准,它是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分类标准1. 结构检测:检测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如地基、墙体、梁板、楼板、屋面、门窗及其他构件等,以及室内装饰装修情况。
2. 电气安装检测:主要包括电气安装的合理性、安全性及室内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
3. 工程材料检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的主要材料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4. 水电安装检测:主要包括水电安装的合理性、安全性及水电设备的使用情况。
5. 施工质量检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1. 管道工程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2. 道路工程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道路路面、路基、路侧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3. 电气工程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供电、信号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4. 橡胶回填料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橡胶回填料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5. 地面防水工程检测: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地面防水工程的合理性、安全性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
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的实施1.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2. 根据《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对不同工程进行不同内容的安全检测;3. 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为特别重大危险隐患项目、重大危险隐患项目、一般危险隐患项目三大部分,对不同危险隐患项目进行不同强度的安全检测;4. 在进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检测时,应当遵循《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察办法》以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察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5. 在进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检测时,应当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以保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与送检就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得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得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得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得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得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与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与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得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得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与砌筑砂浆得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中使用得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得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其它试块、试件与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得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与负责该项工程得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得取样与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与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与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备注:(一)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二)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可替代的工艺、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目录》中所列名称。
(四)《目录》中列出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临时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注意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注意事项摘要: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也成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因此,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的相关政策,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案,使其能够满足现代化的城市规划需求。
关键词: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注意事项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对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导致了建筑行业的飞速的增长,建筑施工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这就使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的难度大大地加大,这就需要我们在建筑设计方面要更加注意,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建筑物本身,所以,如何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相融合,是当前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的话题。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影响因素自然环境自然条件对房屋建筑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为自然环境是房屋建筑的基础,所以,在进行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环境,比如说温度、风力等。
如果天气的变化比较大,那么就会导致房屋的质量受到影响,进而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
2、地质状况对于地基的建设,也会直接地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很多的施工人员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地质的不稳定,从而使得工程的工期无法按时完成。
另外,还有一些施工地地地质情况不是很好,这也就给了工程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3、水文以及气象因素的影响。
水文和气象的因素对房屋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这都需要我们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的到来。
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使得房屋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给城市的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建质[2014]153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
[住建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10-27 09:31: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暂⾏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暂⾏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30⽇施⾏第⼀条为规范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竣⼯验收,保证⼯程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条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竣⼯验收(以下简称⼯程竣⼯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程竣⼯验收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程竣⼯验收的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程竣⼯验收⼯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程竣⼯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程符合下列要求⽅可进⾏竣⼯验收:(⼀)完成⼯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单位在⼯程完⼯后对⼯程质量进⾏了检查,确认⼯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程竣⼯报告。
⼯程竣⼯报告应经项⽬经理和施⼯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程项⽬,监理单位对⼯程进⾏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程质量评估报告。
⼯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件及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勘察、设计负责⼈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
(六)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付⼯程款。
(⼋)有施⼯单位签署的⼯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对⼯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检查,并出具认可⽂件。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件或者准许使⽤⽂件。
(⼗⼀)建设⾏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于2022年11月23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9〕165号)、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质〔2022〕117号)等文件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反映存在的问题,深化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改革,进一步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三、联合验收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涉及国家安全选址和报建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联合验收合并办理,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宣传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及其配套的系列质量验收规范中, 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不仅列出了项目,而且提出 了检测方法、程序等要求。
同时,将检测方法标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系列标准中的辅助标准。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支持体系。见下图。
统一标准及各专业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 标准。这是保证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的基本要求, 是检测工作必须执行的规定。在工程检测中,有 质量控制检测、质量验收检测和既有建筑工程质 量检测情况。执行的标准主要有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建筑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工程结构检 测鉴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
(1)在工程建设过程工程质量控制检测、施 工试验检测,要按有关标准及建筑材料产品标准 提供的相应标准进行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进 场复试检测。如水泥的强度复试检测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GB175等 的规定进行;钢筋的力学性能复试检测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等的规定进行。
6、这条是对检测机构管理制度提出综合要求; 承担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应有一套完善的有效的 管理制度。以规范检测工作的全部活动。并有随 时检查和纠正不符合规范的问题的制度,有负责 的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这才是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现了一个单位管 理体系的水平。要建立一个在一件工作完成后, 要进行评价,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找出原因。 不断纠正不足、完善措施,持续改进完善管理和 提高产品质量。对检测机构完善管理指出了方向。
4、检测报告是检测机构的产品、成果,必须真实、 准确。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是一个社会单位的社会责任,这是检测机构应承 担的义务,应对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由于检测数 据是判定工程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其数据要同其 他检测机构有可比性,要求检测的方法、程序、检 测条件要符合检测方法标准的要求。使检测报告达 到真实、准确、科学、规范。达到这些要求是要有 一系列科学的工作内容,有完善的技术能力,一套 完整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 等。是要体现在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上,来保证检 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故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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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劳务班组比选文件
邀请比选项目名称: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大楼装修工程
招标编号:FJJG-JO (2018)招字号
招标人:福建武夷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2018 年月日
目录
劳务班组比选邀请函 -----------3
第一章:参加比选须知 --------------------4
第二章:班组比选评定办法 ---------------10 第三章:比选文件格式 --------------------11 第四章:施工班组作业责任制协议书 -------------16 第五章:图纸(电子文档) ---------------19
劳务班组比选邀请函
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大楼装修工程已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
现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分公司决定对该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劳务班组进行公司内部比选,为此公司特邀请贵班组参
加劳务班组比选。
1、项目概况
1. 1 工程名称: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大楼装修工程
1. 2 工程地点:南平市建瓯市
1. 3 工程建设规模:建筑面积5161.6平方米,地上四层,主体结构已完成,后续机电安装工程总造价约210万元(其中电气、弱电68万元,给排水64.8万元,消防报警66.7万元,通风10.7万元)。
1.4 本工程参加比选的范围和内容:参照比选文件比选须知相关内容。
1.5 工期要求:参照比选文件比选须知相关内容。
1.6 工程质量要求:参照比选文件比选须知相关内容。
2、参加比选人的资格要求
2.1 参加比选人必须是本邀请函注明的受邀请人。
2.2 参加比选人应在人员、施工机具、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比选文件。
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17:00时。
联系人:柯元清联系电话:
比选邀请人:福建武夷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收件地址:福州市扬桥路双抛桥建兴广厦3号10层
第一章参加比选须知
一、比选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