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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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作为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分公司、经营性公路养护部门及专用公路养护部门为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下简称为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及高路公司为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下简称为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为三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六条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
检查结果。协助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做好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考核辖区内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更新桥梁数据。
(四)向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提出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工作建议计划,并负责桥梁加固和恢复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本辖区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
(五)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负责本级桥梁数据的采集、输入、汇总及更新,桥梁其他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制定、安排辖区内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时提出检查报告。
(二)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审核辖区内一级桥梁养护部门提出的桥梁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并监督、检查一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情况,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四)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五)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提出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供研究审定。同时协助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负责本级桥梁数据的采集、输入、汇总、更新及桥梁其他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职责
(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桥梁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桥梁养护质量。
(二)审核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审定桥梁特殊检查报告,依据特殊检查报告,做出桥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项目计划。
(三)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四)审核二级桥梁养护部门提出的桥梁养护建议计划,审批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
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五)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负责特种或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审批,审定特种或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方案。
(七)负责全区桥梁技术档案管理,本级桥梁数据的输入、汇总及更新。
第九条对于危及桥梁安全的特种或超重车辆,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过桥方案,并逐级汇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出具承载试验报告,待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批准后方可通行,否则禁止通行。
第十条对特大型桥梁、隧道等技术复杂结构的构造物,可根据情况设置专门养护机构、制定专项养护制度进行管理维护。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桥梁检查按规范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各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及检查内容进行。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见附录A)
,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档案,并按年度进行更新。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需更新的桥梁数据上报至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汇总本辖区数据后,于11月底之前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
检查周期:经常性检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每天检查一次;国道、省道桥梁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及专用公路桥梁每年定期检查一次;特殊检查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所列情况及时开展。检查期间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经常检查
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桥梁经常检查时,要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见附录B)。当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存在明显缺损,达到三类及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时,应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对检查时采集到的数据要及时录入更新。
第十三条定期检查
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接到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计划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定期检查。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桥梁技术资料和以往的定期检查报告,进行对比分析,以制定周密的桥梁定期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