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51号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环保局:为进⼀步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作,制定了《⼭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西省环保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业粉尘)。
第三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属于环境统计⼯业源调查⾏业范围内(《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其他⾏业的建设项⽬,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建设项⽬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的环评审批。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6]12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6]12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环境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产生了恶劣影响。
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企业只顾自身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的原因;有政府只注重经济发展,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执法环境不好的原因;也有环保部门执法不严、不敢碰硬的原因。
环境违法建设问题屡禁不止,威胁着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查处我省当前突出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决定在全省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对象(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和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单位未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项目5、试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6、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8、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
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
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晋政发〔1986〕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6年6月23日晋政发〔1986〕4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一条重要方针。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我省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实现中共山西省第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七五”期间的环境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
其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并组织、协调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二、各地、市以及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县(区)设立环境保护局。
污染严重的乡、镇应配备环境保护专职干部,其工资从排污费中开支。
省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各级计委、经委、科委要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
工业交通、农林水利、卫生、外贸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doc
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文号:并环发[2007]26号发布日期:2007-3-8执行日期:2007-3-8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环保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为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2007年环保工作要点,切实加大对三县一市、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两侧环境的监管力度,特制定《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监管的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的建设,加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推动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2007年环保工作要点,切实加大对三县一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我市全年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市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为龙头,以绿色创建为载体,突出抓好“6613”工程,深入开展三县一市的环境监察,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工作目标1、市区大气、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消减,扬尘得到控制,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2、三县一市的重点企业申报登记率达90%以上;排污费征收率达85%以上;重点污染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达到90%以上,运转合格率达到95%以上;3、三县一市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100%;焦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排污费足额缴纳;4、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建设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
5、以清查影响汾河水体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为重点,彻底排查与清理汾河干流(上游3公里和中、下游2公里内、区分以太原市三给村为界)及主要支流沿线的排污企业,确保汾河水质环境安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晋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一)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环境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2015年重点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抓紧修订《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鼓励各市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全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
2015年6月底前,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
2015年6月底前,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动,对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实施制裁。
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应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
(三)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督查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特定区域有关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市域重大环境问题。
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涉及被告的证据材料;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申请提供相应的社会组织资料和相关信息。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160号各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强化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确保重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中建设项目有关环境监理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在重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对工程施工期间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监督管理相对薄弱。
为了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阶段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污染,2007年9月26日,省人大颁布《条例》),《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重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实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
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监理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监理。
《条例》颁布后,特别是在环境监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具备了全面开展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条件。
全省各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在重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全面推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
二、健全机制,加强对重点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
环境工程监理是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纳入施工工程监理体系统筹考虑。
各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明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提出的“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环境工程监理的范围。
晋环发【2011】160号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实现我省确定的城乡生态化和绿化、气化、净化、健康山西的目标,促进“十二五”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确保全省人民优良的生存环境。
根据国家及省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蓝天碧水工程和污染减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二)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符合各行业、流域、区域等开发建设规划,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新建的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项目须进园入区,遵循上下游配套、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和循环化发展的原则。
(二)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及污染治理措施应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气、余压须合理利用。
(三)凡具备使用条件的,必须采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四)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循环使用”的原则,加强节水和统筹用水的管理。
鼓励矿井水、中水利用,最大限度提高水的复用率,减少外排量或实现零排放。
(五)重点行业的主要污染源、单台10t/h及以上燃煤锅炉须安装废气、废水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六)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应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具备环境风险应急救援能力。
(七)设区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确有必要建设的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和污染型企业,已建成的污染型企业要退城进园。
第五条建设煤层含硫量大于1.5%(含)的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矿井型或群矿型选煤厂(化工原料煤除外)。
矿井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洗煤水必须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煤矸石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4.21•【字号】晋环发[2007]204号•【施行日期】200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7]204号)各市县环保局: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简称“两办”)环境保护督查组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
我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现象严重,加剧了环境污染,产生了恶劣影响,损坏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形象,威胁着我省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
根据“两办”督查组、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领导的要求,我局再次通知全省各市县环保局,按照我局今年《关于深化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7]67号)和《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晋环发[2007]142号)的要求,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按环评规定建设环保设施、试生产后长期不验收、违法生产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决地不动摇地清查所辖区内环境违法建设项目。
凡未经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评文件允许其建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凡未按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含试生产)。
对存在于你市、县(区)内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不论应属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都要严格清理查处,按我局今年《关于深化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7]67号)和《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晋环发[2007]142号)要求进行处理上报,不得漏报、隐瞒不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晋政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12〕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一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缓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全国前列,环境压力仍在加大,形势依然严峻。
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转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转型,环境优先。
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树立“绿色、低碳、洁净、循环、健康”发展理念,提高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能力,推动绿色转型,提升发展质量。
--民生为本,城乡共建。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同治、环境设施同建、环境权益同享,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公平的环境权益。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分类指导、分区控制,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多措并举,全程防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实施污染源头控制,强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8.15
•【字号】晋环办发〔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环办发〔2014〕34号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工作,确保环境安全,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环办[2014]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
结合正在开展的“双百行动”、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和全省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环境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日常监管、隐患排
查、问题整治和应急防范工作,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
二、强化措施。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举报信访电话 24小时不断岗制度,保证信息畅通,确保环境信访案件及时快速查处;持续保持执法检查高压态势,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强化环境监管。
三、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把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要严格执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五个第一”基本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环境事件。
附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环办[2014]69号)(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的通知-晋环发[2007]55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的通知(晋环发[2007]550号)各市环保局:《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环保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改善我省的环境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环保局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意义,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确保“蓝天碧水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十一五”环保目标的实现,在《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实施的基础上,出台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对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环保案件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各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意义,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并转发到县。
二、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市环保局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条例》,并通过《条例》的学习,提高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市环保局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研讨班等多种形式,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让公众及时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形成浓厚的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社会氛围,提高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晋政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6日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排污者付费、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企业主体地位。
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构建排污者、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监督执法,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晋环发〔2015〕46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晋环发〔2015〕46 号各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措施要求。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是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为认真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贯彻落实意见,现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
我省通过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实施任务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深入督导检查,开展达标验收和复检,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等,推动了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了标准化建设水平。
截至目前,全省 138家环境监察机构,已有 72 家通过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达标验收率为 52.17%,比“十一五”末提高了 29 个百分点。
其中,24 家按照旧标准(环发〔2006〕185 号)通过达标验收,尚未按照新标准进行复检。
从全国情况看,我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整体进展缓慢,质量不高,达标验收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与周边陕西、河南、内蒙等兄弟省份存在较大差距。
从全省情况看,各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展极不平衡,长治、忻州、运城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大同、临汾等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畏难情绪较重,整体进展缓慢;太原、晋城等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推动不力,尚无一家监察机构按照新标准通过达标验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晋环发[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晋环发[2007]142号)各市人民政府:为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加快实施“蓝天碧水工程”,打胜2007年全省环保攻坚战,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环保目标,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省环保局决定用5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对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和《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围绕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在去年和今年年初实行“重点突破”环保战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环保大行动,对全省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和各类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切实关停严重违法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扎扎实实解决违法排污问题,使全省环境质量在短期内出现明显改善。
二、全面集中整治的范围(一)全面排查的范围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二)集中整治的范围对排查中发现的以下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1、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而投产的工业项目;3、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4、列入淘汰名单、但未关闭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5、政府决定关停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
三、全面集中整治的时间安排从2007年3月20日至8月20日,共5个月。
1、200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为摸底排查阶段。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晋环发[2006]203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6]203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既是工业企业必须尽到的法定义务,又是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主要手段。
为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2005年3月我局以晋环发[2005]90号文印发了“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全省共有2833个企业列为重点工业污染源。
一年来,各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认真落实实施方案要求,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淘汰关停落后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清洁生产、污染综合治理等多种途径开展了全面达标工作,至2005年底,全省已有1755个企业(含依法停产企业)基本完成了全面达标治理任务。
对我省控制污染发展,对局部区域环境改善发挥了主要作用,使我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但仍有1000多家工业污染源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大量超标、超量排污,对我省环境污染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省“十一五”规划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现有工业污染源都要限期建成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完成排污总量的要求,结合各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全省未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通过进一步筛选,确定了“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主要任务企业名单”,共 1015企业,其中焦化企业426,其它各行业企业589个。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本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工作。
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企业全面达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下达的全面达标限期任务要求落实人力、物力、财力,抓好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按期实现达标排放,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延治理和全面达标时间。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督查全面集中整治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督查全面集中整治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晋环发[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督查全面集中整治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晋环发[2007]253号)各市人民政府:山西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3月22日,以晋环发(2007)142号文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全面集中整治行动历时5个月,分三阶段,即摸底排查(200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提出处理意见(2007年4月20日至5月20日)、集中整治(2007年5月20日至8月20日)。
此次行动采取“政府负责和组织、环保部门具体实施、企业逐项落实”的方法进行。
按照《通知》要求,省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省环保局决定对全面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现就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通知》要求,全面集中整治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摸底排查、提出处理意见应分别于4月20日前、5月20日前完成,请各市务必将上述两个阶段工作完成情况于5月25日前报省环保局法规处。
二、按照《通知》要求,省环保局将根据各市上报的完成情况赴各市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根据现场督查督办情况,省环保局将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完成好的进行表扬,差的进行批评,对不动或动作迟缓的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晋环发[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晋环发[2010]412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晋环发[2010]412号2010年12月3日)各市环保局:随着非工业性建设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非工业性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问题日渐突出。
非工业性建设项目违法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施工期引发的扬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从源头上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现将进一步加强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将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监管范畴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重要性,切实把非工业性建设项目与工业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已基本到位,但对非工业性建设环境管理则明显不足,还有不少地方对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对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还存在着明显缺失,特别是对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建设项目还处于环境管理真空状态。
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将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管理范畴,进一步加强对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坚决杜绝非工业性建设项目违法建设问题,切实把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管好、管到位。
二、加强对非工业性建设项目审批,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审批,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煤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的通知-晋环发[2010]415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煤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煤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的通知(晋环发[2010]415号2010年12月8日)各市环保局:非煤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非煤矿产资源无序采选,导致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非煤矿产资源采选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非煤矿产资源采选过程要实施和加强清洁生产,保护环境。
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有关现行环境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非煤矿产资源集中的地区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总体规划,整合非煤矿产资源,关小上大、淘汰落后,单个铁矿选矿企业整合后规模应达到年入选铁矿20万吨以上。
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环评文件。
三、非煤矿产资源采选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义务。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林保护区、特殊生态功能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疗养地周边,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不得开采非煤矿产资源和进行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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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环发[2010]41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12.03
【实施日期】2010.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晋环发[2010]412号 2010年12月3日)
各市环保局:
随着非工业性建设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非工业性建设项目引发的环境问题日渐突出。
非工业性建设项目违法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施工期引发的扬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从源头上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现将进一步加强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监管范畴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重要性,切实把非工业性建
设项目与工业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已基本到位,但对非工业性建设环境管理则明显不足,还有不少地方对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对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