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保密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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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保密协议范本
篇一:销售员商业保密协议
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安徽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入职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商业密保及竞业限制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保密内容
(一)、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二)、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三)、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四)、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业技术、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一)、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经本人建立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所拥有的非乙方建立但知晓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销售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二)、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开拓市场、产品销售并将所获得成果交给甲方,甲方拥有处置权和所有权。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产品销售或向第三者公布。
(四)、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
经营同类业务的与甲方有相应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保密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内。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年内。
(三)、甲方的专利技术及成果未被公众知悉期内或保护期内。
五、脱密期限
甲方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甲方采取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一定补偿,乙方严格履行竞业限制涉密期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切实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款所约定的义务,不得有违。
六、违约责任
(一)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的与甲方有相应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书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篇二:商业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书
立协议书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
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
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
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
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
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
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
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