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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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 [2017]16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的要求,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目标,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治理措施,推进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扬尘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治理目标
通过治理,着力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等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形成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实现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防治制度化、规范化。到2017
年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要求,实现以下治理目标:
1、施工现场实行100%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
2、施工现场设置冲水平台,安装冲水设施,出入口车辆冲洗达到100%。
3、建筑垃圾及余土清运实行100%密闭运输。
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裸露场地和土方、堆场100%覆盖或临时绿化。
5、施工现场土方作业、拆除作业必须洒水、喷雾降尘。
6、设区市建成区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三、治理内容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
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监督道路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对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地面未定时清洗的;
2、未根据季节适时组织对主次干道实行洒水、压尘的;
3、城市主次干道未采取机械化湿式清扫的;
4、市政道路养护不到位,对破损路面未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的;
5、对草坪、树木修剪时遗留的枝条未及时清理的,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未及时进行绿化、铺装的。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扬尘治理工作。各设区市建设、城管、园林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方案,结合当
地实际制定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各设区市建设、城管、园林部门要在4月2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责任领导和日常工作联系人分别报省厅建筑监管处、城市建设处。
2、落实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建筑工地扬尘监管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履行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和第三方监督责任;各级环卫、市政、园林部门要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道路扬尘治理工作。
(二)依法整治,严管重罚。
1、各级建设、城管、园林部门要组织扬尘治理各方责任主体对照本方案明确的治理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2、加大依法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的行为。对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建筑工程项目及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或执法建议书,要求立即整改,直至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各地要将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防治纳入文明施工、建筑质量和安全考核、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对发现的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应当跟踪整改,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
落实到位。
(三) 重点推进,完善制度。
1、各地要突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的监管,形成长效机制。特别要加强“三通一平”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扬尘监管,防止此类工程由于作业面的原因,造成大面积扬尘污染。
2、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3、省厅将出台《江西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建立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扬尘治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督查,严肃问责。
1、实行扬尘治理工作信息按月报送制度。各设区市建设、城管、园林部门在每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进展情况,填写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梳理有关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各地要将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列为年度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