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申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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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申办指南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方式

(一)201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稀土、焦炭、石蜡、钨及钨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属及制品、钼、钼制品、天然砂(含标准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二、涉证商品的分级发证管理

上述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20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焦炭、碳化硅、矾土。

三、在我省(不含深圳)地方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办理许可证电子钥匙后(电子钥匙的办理程序请在本厅配额许可证事务中心的相关办事指南中查阅),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

()的“企业网上申领平台”提交许可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

书面材料,到领证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出口许可证(部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申请。详见第四点“注意事项”)。

(一)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出口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3、货物出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正本);

5、对出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出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及配额招标的商品,应提交获得配额的证明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出口企业须指定专人凭公函和身份证及相关的材料到相应的许可证打印终端领取《出口许可证》。有特殊情况的,可由企业出具公函指定其他人员领取证书。公函中须申明原因,写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所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三)办理时限:对形式完备、内容正确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注意事项

(一)申领实行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事前应获得相应的配额。配额的申请按商务部每年发布的公告要求办理。

(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事前应取得相应的招标配额。招标商品配额的申请按商务部每年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办理。

五、各类出口商品经营资格、出口配额等的申办流程

(一)相关业务包括:

1、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申请;

2、铟、锡出口配额申请;

3、柠檬酸(盐);铁合金出口许可申请;

4、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申请。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参照商务部相关出口商品的管理规定。(详情可参阅商务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

(三)办理流程:1、企业向当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待当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预核并向我厅转报后,企业应及时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全部以PDF文件在网上提交。3、我厅接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的书面材料,并确认企业已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转报商务部及相关部门。

(四)我厅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商务部公告规定的报送截止日前第10个工作日。超过此日期恕不受理。

六、办理依据

1、《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4号)

2、《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332号)

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令)

5、《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6、《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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