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舆情管理及启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状况分析
网络舆情治理应包括:网络舆情监测与分析、管理与控制、应对与处理等内容。其中,网络舆情管理和控制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和难点所在,因此,下文以网络舆情的管理和控制为主题来分析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状况。
一、国外网络舆情管理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经过长期的探索,国外网络舆情的管理和控制逐渐形成了五种基本手段和方法:行政性机构管理;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用户等自律;市场规律的自行调节。目前来看,每一种管理方法在具有一定的优势的同时又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1)行政性机构管理。各国纷纷将网络舆论管理纳入原有的广播、电视或信息管理体系之下,扩展现有管理机构的职能或成立新的网络管理机构,以制定行政性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和规定的实施、许可证管理等行政的方式和力量进行网络舆情管理。这也使网络的行政管理受到各国原有广播电视等管理惯例的影响。在美国,传统电子传播领域,包括广电、电信等,全部隶属于联邦通信委员会管理,网络产生之后,自然也归属于管理之下。在法国,()通过检索终端———系统管理网络舆情,确保网络舆情与法国电信签订的合同内容相符。新加坡主要由广播局( )管理网络舆情的内容,实施执照分类制度,内容事后审查等。特别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为加强政府层面的管理,澳联邦政府将广播管制局和电信管制局合并,于2005年7月1日成立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负责整个澳大利
亚的互联网管理工作,并在首都堪培拉、墨尔本和悉尼设有办事处,组成了管理委员会,已有690人的管理队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做出的这一决策,使广播电视和电信、互联网管理结合在一起,更加有利于高效管理,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欢迎。互联网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虚拟世界,但不应是绝对的自由平台,如果管理不善,任其自由发展,国家信息安全、企业电子商务、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网络谣言、网络色情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就会泛滥。所以,传播和媒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监管。在墨尔本,已着手对手机短信、网络传播中的违法内容加强管理,不留死角。
同时,因网络舆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等问题,因此还有一些其他政府机构参与网络舆情的检测、控制和管理。如么美国根据《爱国者法案》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局、中情局等都有权对公民上网信息、电子邮件等进行监视。
(2)政府立法管理。在法治社会,通过法律手段管理互联网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成为互联网管理最根本性的、最为重要的手段,并且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从立法看,各国互联网立法的重点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网络言论和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二是明确政府、服务商、网民等互联网主体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处理保证言论自由和网络舆情管理之间的矛盾关系。大多数国家在保证社会利益的原则下对网络言行、舆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立法保护和限制。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规范的
范畴已经涵盖到基础资源管理、国家安全、电子商务、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上网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垃圾邮件等几乎各个互联网领域,代表性的法律包括《电信法》、《互联网免税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30多部。“9·11”事件后,就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加强立法成为各国的一个普遍趋势,重点是对上网行为和网上内容进行监控和管理。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调查机关要求下,有义务向美国政府提供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谷歌公司2010年4月20日曝光的全球要求进行网络内容审查的政府名单中,美国位居前列,这也印证了法律所发挥的效力。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国家之一,使互联网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澳大利亚有关涉及互联网管理内容的法规及标准由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行业机构和消费者共同制定。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动赌博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网络实名制管理在澳大利亚得到社会舆情和民众的支持和拥护。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要求,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周岁,并用真实身份登录;未成年人上网必须由其监护人与网络公司签订合同。这样增加了人们在使用网络时的信用,更利于自律和别人的监督。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推行互联网强制过滤计划,防范网络不良信息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
经济利益的威胁。传播和媒体管理局与各网络服务商签订协议,要求他们不得传播垃圾邮件、淫秽色情信息、暴力内容以及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等,并向他们提供过滤软件。出现传播违法内容问题时,传播和媒体管理局可根据协议,要求网络服务商关闭受感染的服务器。同时,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设有专门的举报投诉热线,接报24小时内就会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投诉方做出回复。2010年以来,澳大利亚全国有22万多人通过这一方式举报了2800多万封垃圾邮件。同时,开展网上执法,传播和媒体管理局与警方密切配合,共同严格查处网络各种违法行为。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政府警署负责网上执法,并设有专门的互联网监控部门,对网络违法犯罪情况实施监控,特别是监控针对儿童的网上色情信息。
英国《调查权法案》、日本《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等也授权本国调查机关必要时可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公开或秘密的监控等。
俄罗斯信息部2006年1月也根据当时的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的总统令出台了有关法令,决定对上网行为实施监控,要求本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安装网络监控设备,为联邦安全局的工作人员设置网络监控后门。
1995年,韩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2001年,韩国先后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内确立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近年来,韩国还陆续制定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
对于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侮辱诽谤来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怖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放任发布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等行为,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一经核实后,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站管理者进行删除或限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处以刑罚或罚款。韩国是世界上首个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韩国目前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邮箱、论坛、博客,甚至网络视频和游戏网站等实行了实名制管理。
马来西亚《资讯及多媒体法》规定,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或发布不正确消息者,除罚款外还可判处最高3年徒刑。
2005年10月7日,新加坡首次对两名在博客(网络日志)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旨在警告他人:网上言论自由也有限度。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所谓煽动性行为是指煽动新加坡不同族群之间相互仇视和敌对,初犯者将面临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高达3年的监禁。近年来,新加坡屡出重典,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净化网络空间。在准入方面,政府规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内容供应商、政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拥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向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申请许可证,保证遵从“互联网行为准则”,禁止出现破坏政治稳定和宗教团结的言行。许可证要求,网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公告板或论坛,也必须事先注册。这样,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了网上错误言论的产生。
法律在有力地监督和控制网络舆情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