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深圳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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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深圳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全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企业家联谊会

简称:民革深圳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称联谊会)

第二条常设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民革深圳市委会

第三条性质

联谊会是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领导下,非社团法人、非营利性

组织。

第四条宗旨

以联谊会为平台,开展联谊、互助、帮扶、调研工作,促进会员之间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互利合作,更好地为民革事业服务,更好地为社会公益和经济建设服

务。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五条联谊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联谊互助:组织会员之间、会员和相关单位之间进行形式多样的联谊、交流、学习、互助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聞創沟

燴鐺險爱氇谴净。

(二)经贸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考察交流和经贸活动;

(三)公益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建言献策:从企业经营实践的角度出发,围绕着关系企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行政管理、政企关系,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反映联谊会的意见和建议。残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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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

第六条联谊会实行自愿申请加入的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民革党员;

(二)热心民革和联谊会事业;

(三)遵守和维护联谊会章程;

(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界和社会新阶层中的代表人士或国有企、事业单位

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士。

第八条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审核后,由秘书长提议报请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谊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对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不得利用联谊会为会员个人进行不适当的宣传活动;

(三)完成联谊会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参与联谊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

第十一条如果会员无故多次不参加联谊会活动,或者会员如有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二节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联谊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谊会的决策机

构,依照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联谊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会长所提出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经费开支方案;

(五)其它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的事务。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理事会、会长

第十四条联谊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且不超过会员人数的30%,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会长会提议,报民革深圳

市委主委会审定通过。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十五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在理事成员中选举会长、副会长,报民革深圳市委会任命;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会长会议任命秘书长;

(四)负责监督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六)对会长、副会长工作的监督检查批评建议权;

(七)决定其他事关联谊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每届任期三年,会长最多连任两届。

第十八条会长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的

决策执行机构,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九条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联谊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引导会员开展调研、联谊、互助、帮扶工作;

(三)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制度建设,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六)在后备队伍建设和履行参政党职能等方面向民革深圳市委推荐本会优秀人士;

(七)对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会长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联谊会的选举采用等额选举,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出色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三)在联谊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

(四)热心民革事业,热心联谊会的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四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开展联谊会的全面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

(三)提出秘书长的人选报理事会任命;

(四)代表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联谊会向民革深圳市委会报告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七)决定联谊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联谊会设秘书处及秘书长,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对会长负责,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负责起草联谊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负责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贯彻实施;

(五)负责接受会员的入会和退会申请;

(六)负责衔接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事项;

(七)负责增补理事、副会长人选,报会长会议审议;

(八)负责会员之间的资源整合与共享;

(九)负责落实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会费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联谊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按《民革深圳企业家联谊会会费缴纳管理监督办法》执行。会费的增加或者减少由理事会决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二十七条联谊会可接受会员及会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八条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及秘书处的会务和办公活动经费;

(二)开展联谊、交流、学习、考察、调研等活动经费;

(三)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相关活动经费;

(四)会长会议认为必须开支的其它经费。

第二十九条会费由联谊会委托专人开立专门账户,按《民革深圳企业家联谊会会费缴纳管理监督办法》管理。每年会费收支明细由会长向会员全体报告,并接受民革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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