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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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公司法》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立法主体是股东大会,“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决定,“具体规章制度”是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职权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一些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制度。
具体规章制度: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业务、岗位的制度,具有详细、具体、微观、局部的特点。
“基本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管理最基本的划分方法是按照人、事、财三类对象进行划分。
关于“人”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员工招聘培训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劳动安全保护制度、保密与竞业限制。
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采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关于“财”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预算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工作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具体规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细化,一般有: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部门章程、业务流程管理、岗位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为有效规范企业的制度管理工作,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建议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等法人治理制度时,对“基本管理制度”
和“具体规章制度”内容进行明确界定。
现状:
目前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定,“具体规章制度”由董事长办公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