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劳动工资管理秩序,规范各类劳动工资业务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当公司业务发展和人员规模发生变化时,人力资源部有责任适时修改和完善本制度。
一、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二、工资的计发
1. 员工月工资的计发根据本月员工的出勤天数,按照公司制定的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2. 当员工的出勤天数少于当月法定工作日数时,工资按以下方式扣发:
扣发天数=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50% (如出勤天数为当月实际工作日数的70%以上时,不作扣发)。
扣发金额= 月工资标准/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扣发天数
3. 当员工的出勤天数少于当月法定工作日数的50%时,工资按以下方式扣发:
扣发天数=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扣发金额= 月工资标准/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扣发天数
4. 员工当月无出勤时,工资按以下方式扣发:
扣发天数=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
扣发金额= 月工资标准/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扣发天数
5. 员工因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被扣除的工资,按照实际违纪时间在当月考勤表中如实扣除。
6.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三、其他规定
1. 员工对当月考勤情况有异议,应在当月工资发放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确认考勤记录。
2. 员工应认真核对每月工资条,如发现工资条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及时查纠。
3.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4.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种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合法、及时、足额、现金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六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支付日期应固定。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八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民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正式的管理办法之前,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公众咨询。
劳动合同薪资按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薪资按公司薪资管理办法一、前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从用人单位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活来源的主要保障。
合理的薪资管理,既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薪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某公司薪资管理办法为例,详细解析劳动合同薪资的构成、支付、调整等环节。
二、薪资构成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价值、工作内容、工作难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的,是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基本保障。
基本工资按照公司岗位工资体系设定,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基本工资标准。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公司业绩、部门业绩等因素确定的,是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变动部分。
绩效工资的发放采用月度绩效、年度绩效等多种形式,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公司、部门业绩的好坏进行调整。
3. 津贴:津贴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特点、生活需要等因素确定的,包括住房津贴、工龄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4. 奖金:奖金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劳动者的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的,包括全勤奖、年终双薪、年终奖金等。
奖金的发放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5.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加班的时间和工资标准确定的,包括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
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三、薪资支付1. 薪资支付时间:公司每月15日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至工作日支付。
如遇连续两天以上的休假,则在休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2. 薪资支付方式:公司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需现金支付,需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
3. 薪资支付规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薪资管理办法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延迟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_____成员:_____(二)职责1、组长职责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成员职责(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农民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管理等工作,建立农民工用工档案,核算农民工工资。
(2)财务部门负责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
(3)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管理,如实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审核农民工工资表,协助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签订劳动合同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
(二)考勤记录项目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的考勤记录,每天如实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
(三)工资核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核算农民工的工资。
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
(四)工资审核项目部负责人应审核农民工工资表,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审核无误后,报财务部门。
(五)工资支付财务部门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支付时间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工资支付保障措施(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本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企业工资薪金支付,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工资薪金支付按月结算,每月底完成支付,支付时间原则上不晚于下月5日。
第四条工资薪金支付的金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
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表现确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算。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员工在岗时间和工作任务确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确定,由直接主管评定,具体金额参照企业绩效奖金发放标准。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加班时间由员工自行记录,并经主管审核确认。
第八条津贴包括餐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照实际情况发放,不得超过企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工资薪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发放或其他合法方式,员工需在入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条本企业将员工工资薪金支付列为首要任务,保证每月的薪金支付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员工如发现工资薪金支付有误,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认真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支付制度,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工资薪金支付管理,不得迟延、少发或者拖欠员工工资薪金。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二)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二)1. 引言劳动工资是员工工作的回报和激励,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是确保员工满意度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介绍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劳动报酬结构2.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固定收入,通常按照员工的工作经验、能力以及岗位等级进行确定。
基本工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公平合理。
2.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的,可以体现员工的工作贡献和个人能力。
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公正,并与企业的业绩目标相匹配。
2.3 奖金和福利奖金和福利包括年终奖、节日福利、生日福利等,可以通过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奖金和福利的发放应当公平公正,并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确定。
3. 工资发放管理3.1 工资核算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工资核算应当包括应发工资、应扣工资和实发工资等项目,同时要保障工资信息的保密性。
3.2 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等形式。
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工资发放周期,并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
同时,对于员工的工资异动、加班工资等情况,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发放。
4. 工资调整和涨薪制度4.1 工资调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调整员工的工资。
工资调整可以包括年度调整、岗位晋升调整、绩效调整等。
调整工资时,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
4.2 涨薪制度企业可以制定涨薪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进行适当的薪资提升。
涨薪制度可以利用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 工资福利保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同时,还应当关注员工的权益保障,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得到及时支付和享受。
6. 工资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工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工资管理,合理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制定本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工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员工进行工资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向其说明本规章制度内容,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列出。
第六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并主动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对员工的工资进行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员工的相关工资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工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工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员工提供必要的工资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工资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资框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体系,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劳动量、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员工的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至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金和津贴,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五险一金的缴纳,保障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
第三章工资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工资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资报税和缴纳。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评定机制,根据员工的表现确定绩效工资。
煤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煤业公司二〇一二年工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资管理,降低人工成本,规范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全年生产经营总体目标的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企业《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办法》以及《煤业公司二〇一一年经济运行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管理原则㈠、工资指标由经营部编制管理,基层单位工资指标的使用由经营部审批。
严格控制工资成本,进入工资结算的各类工资经经营部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结算办公室对基层单位结算。
当月工资结算超出工资成本的部分,公司全部职工工资同比例下浮。
㈡、工资含量测算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数。
工资分配要坚持企业自主决定,自我约束,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继续向苦、难、累、险工作岗位倾斜;向责任重、风险大、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倾斜。
㈢、实行以效定编、以编定岗、以岗定薪、易岗易薪,同工同酬。
凡是有量可计,便于考核的实物工作量,应采取计件工资形式。
㈣、认真执行内部市场价格往来结算及内部价格收购的制度,并且与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成正比例。
㈤、要依据生产任务、劳动定额,岗位定员核定工资单价和劳务价格.工资单价和劳务价格一经核定,非特殊情况不得调整。
力求保持全年不变。
二、工资总额构成㈠、计时工资;㈡、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单项工程或零星工作劳务费);㈢、奖金(指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等):㈣、津贴和补贴:㈤、加班、加点工资: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三、工资结算㈠、综采队实行吨煤价格收购制。
工资总额=收购单价×验收产量+安全奖+质量标准化等奖励+区队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当月材料、电力消耗以及未完成挂钩指标等原因发生的扣罚款项。
工作面出现断层长度10米以上,厚度影响1。
5米以上,断层部分煤量单价上浮100%.综采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指标为97%,每月由工程部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及工作面地质情况测定考核结果,回采率达到考核指标时奖励元。
㈡、掘进队实行进尺价格收购制。
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试用、正式员工,兼职、实习、退休返聘、临时等员工不适用于本制度,其薪酬管理通过单独的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按预算调控”的原则。
即在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公司对于工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控第四条“以结果为导向”的原则。
即薪酬管理体现“以结果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强调薪资的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外部公平、内部公平”的原则。
即先后管理要参照公司外部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在公司内部要保证员工间薪酬的公平性。
第三章薪酬结构第六条公司原则上采用组合薪资制,其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所确定的工资。
第八条岗位/技能工资是按照员工所在的岗位(职系、职级、职等)等各项劳动要素评测结果和岗位所需员工的技能而综合确定的工资。
第九条绩效工资是依据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部门经营业绩和企业整体经营业绩情况而确定的工资,包括各类绩效工资、提成、奖金、超额奖等。
第十条附加工资、包括年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等,具体规定参观公司相关制度。
第四章职位薪资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不同职位体系的不同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薪资结构。
第十二条具体职位的薪酬结构规定参见不同职位体系的薪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章薪资考核第十三条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根据员工所任岗位确定。
原则上薪随岗变,所有员工均执行“易岗易薪”。
岗位变动后,一律从变岗下月起执行新的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生产部员工工资管理办法
生产部员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部员工的工资管理,我们制定了以下工资管理办法:
一、基本工资
1.1 员工的基本工资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基本工资标准。
1.2 基本工资按月支付,每月工资于当月的20号前完成支付。
1.3 员工的基本工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二、绩效工资
2.1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情况来确定的。
2.2 绩效工资是每个季度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评定,根据绩效等级给予不同比例的奖金。
2.3 员工绩效考核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绩效工资比例为100%、80%、60%。
2.4 绩效工资于每年第二个月的10号前,根据上一季度的绩效评定结果进行支付。
三、补贴和福利
3.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可能享受以下补贴和福利:
(1)通讯费用补贴
(2)交通费用补贴
(3)餐费补贴
(4)节日福利
(5)生日福利
(6)工龄福利
3.2 具体的补贴和福利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可能随时进行调整。
四、其他
4.1 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资福利的发放标准。
4.2 工资福利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4.3 员工有发现工资不正常发放的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保密措施
生产部工资资料为公司保密资料,应当严格保密,除了涉及央行、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明细外,未经允许不得向公司外部透露。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同时,我们欢迎员工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便我们不断完善和改进。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工资支付方式1. 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方式一般以现金形式进行,但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等方式支付,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节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即每月底前支付上月工资。
第三节工资支付标准1. 农民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 支付的工资应该经过正常的扣除项目,如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章工时管理第一节工时制度1. 农民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
2. 加班工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节休息休假1. 农民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不得安排加班。
2. 法定节假日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休假,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第四章工资保障第一节工资保证1.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提供正式的工资支付凭证。
2. 如发生工资拖欠,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农民工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监督管理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工资拖欠等问题。
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工资支付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如有工资拖欠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将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HBQY-RL—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第二章职工聘用与调配第三条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选调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提供劳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以及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用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工资款项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情况及时通知农民工,并出具工资清单,确保工资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档案,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章工资结构和核算第七条工资结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各项工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商议确定且明确列入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资核算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工作小时数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得存在剥削、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方式、计算规则和绩效评估标准。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核算工资,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农民工参预审查。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程序包括工资计算、工资审核、工资发放和工资记录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应当依据正常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并按照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工资审核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工资发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工资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工资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数额、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督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协助解决工资支付争议。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接受农民工的监督和检查。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企业(以下简称“雇主”)就业的农民工。
第三条工资发放责任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雇主和农民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3.雇主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岗位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章工资发放机制第四条工资发放时间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固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不得延迟支付工资。
2.如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支付工资,雇主应提前通知农民工,并在延迟期限届满后立即支付。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1.工资支付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2.流动性差或无法自主支配工资的农民工,可以通过银行卡、邮政汇款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六条工资明细及计算1.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并明确列示工资组成、计算公式及调整方式等。
2.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进行结算,一般为月结。
第七条扣除与补偿1.工资支付过程中,雇主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的工资。
2.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并告知农民工。
3.如因农民工违背劳动纪律、合同约定或需支付的赔偿等,雇主有权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八条工资监督机制1.雇主应建立健全工资发放的监督机制。
2.雇主应配备专职工资管理人员,负责工资发放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九条违规处罚1.若雇主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2.若雇主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法律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与适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一条生效与变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需变更,应经雇主和农民工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资是员工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规范工资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工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供全体员工学习和遵守。
二、工资核算和发放1.工资核算(1)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2)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
(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扣除个人所得税。
(4)计算出员工当月的实发工资。
2.工资发放(1)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部分员工可以选择银行代发。
三、工资结构和福利待遇1.工资结构(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及能力进行划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等级表核定。
(2)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定。
(3)加班工资:员工因工作需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享受相应加班工资。
(4)奖金:根据个人或团队的工作成绩及贡献进行评定发放。
(5)津贴:如交通补贴、餐补等根据公司规定发放。
2.福利待遇(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带薪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相应休假。
(3)节日福利: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福利及补贴。
(4)培训和发展: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四、工资调整和奖惩1.工资调整(1)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工资普调,根据公司绩效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2)员工晋升或转岗后,根据岗位调整工资。
2.奖励和奖金(1)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可以被评为“优秀员工”,公司将发放相应奖金和表彰。
(2)员工提出重要的创新或改进措施,并被公司采纳并实施,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实习生注意:本文仅供参考,不应作为正式文档使用。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工资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核算、工资支付、工资调整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并报送公司总部审批。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涉及劳动工资管理的各类资料进行保密,严禁泄露。
第二章工资核算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工资核算标准,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七条工资核算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构成要素,并且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合理计算。
第八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核算结果及时通过内部邮件、工资单等途径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工资支付明细表。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工资核算数据进行备份处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月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在工资支付月初向企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卡信息或者现金领取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银行代发工资等方式,保证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工资支付前及时将工资单发送给劳动者,劳动者应当认真核对工资单内容,如发现错误及时向企业提出更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工资支付情况的查询和统计,并向公司总部报告。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工资调整政策,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工资调整标准和流程,向劳动者公布并执行。
第十八条工资调整应当与企业资金状况和劳动者表现等因素相匹配,确保工资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一、工资结构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民工的工资结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工资结构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岗位津贴、奖金等内容。
基本工资是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表现给予奖励,加班费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岗位津贴是根据不同岗位提供的津贴,奖金是根据工作表现和企业利润情况发放。
二、工资支付根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并且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恶意扣留农民工的工资。
如有延迟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工资支付应当有书面记录,包括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明。
三、工资调整农民工的工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情况进行适当的工资涨幅,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涨工资应当经过与农民工协商达成一致。
四、工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保险,保障其在工作期间的安全。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工资争议解决农民工如对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有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途径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解决工资争议,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罚则依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恶意扣留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罚款、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终身禁止担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只有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遵守法规,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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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白龙山煤矿人力资源的管理,切实有效的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工资结算、分配工作,达到每位员工都关心安全、生产任务的完成,保证我矿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保证我矿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矿现为基建时期,所有工资费用来源于:建设工程管理费、基建投资。
一、考勤管理第三条员工工作时间,实行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与员工协商,在保障员工健康的条件下,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员工在公休日加班后,应当给予相当时间补休,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
第四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单,报矿领导批准。
因工作紧急无法向领导请假时,到达出差地点后及时与领导联系。
第五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50 元,并给予警告。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反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六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当月工资100元,达5次者扣发当月工资3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扣除当月超额(绩效)工资的50%,员工无故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全月超额(绩效)工资;全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给予除名处理。
二、请销假及工资支付第八条公假:经矿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经矿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公假期间比照出勤处理。
第九条调遣假: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7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
第十条婚假: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矿办理手续,以领取结婚证为准,正常婚假假期为3天,(异地的另加往返路途天数);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可享受婚假3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
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
第十一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异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
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持死亡证明,矿支付相当于云南省平均工资50%的丧葬补助费。
第十二条1、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一个月,独生子女假,凭独生子女证给予假期一个月。
临时工产假90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2、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发给,其它补贴照发。
3、接收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体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21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支付基本工资和基本奖金。
第十三条病假: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矿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病假;2、长期病休人员,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3、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期间不发工资,每天只发15元生活费,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伤病救济费,伤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第十四条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的安排以及本人实际需要酌情核给。
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探亲假:1、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2、未婚员工探父母假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4、凡参加工作的员工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新调入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5、员工配偶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职工探亲假处理。
6、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7、员工在休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不能顺延;如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顺延返回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8、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亲假;9、探亲假原则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路程假只给一次。
员工探亲假,支付基本工资;返探亲(配偶来矿探亲),不支付工资,来矿食宿自理。
第十六条年休假:凡参加工作的在册员工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工龄5年以下的休假5天;工龄5-10年的休假10天;工龄11-20年的休假15天;工龄21-30年的休假20天;工龄31年以上的休假25天;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
第十七条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1、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产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2、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其假期减半;3、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1年的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的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5、凡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6、凡新调入人员,从报到之日超,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第十八条员工无论休何假,到假返回之后本人必须亲自到人劳部门销假,如不销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工伤假:经矿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休假期间按工伤津贴支付(工伤津贴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云南省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云南省平均工资的70%);三个月以内由队里承担。
第二十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报销医疗费的,取消其当月绩效工资和超额工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病、事假造成出勤达不到制度工日数减两天者,差一天扣除超额(绩效)工资的50%,出勤达不到15天扣除全部超额(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扣除当月超额(绩效)工资的50%,职工无故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全月超额(绩效)工资;第二十三条各种津贴标准(均包含在工资总额内)1、入井津贴:一线每井工30元,辅助、机关每井工20元,夜班津贴:一线四点每班6元,零点每班10元;地面及辅助四点每班3元,零点每班6元。
2、班组长津贴:一线员工每月500元,辅助及机关每月300元;3、煤机司机津贴:每人每月500元,每班定2人;4、带徒津贴:采掘操作工,每徒元;采掘岗位工,每徒元;辅助操作(岗位)工,每徒元,电工、钳工每徒每月元。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下员工的工资支付1、内部调动、工种变动的员工,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手续,做到岗变薪变。
2、员工因故被责令停职,停职期间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
3、员工被收容审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期间,停发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发放生活费,审查后不构成犯罪、也不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申请国家赔偿。
4、员工被判拘役的,停发工资。
5、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留用期间从事的岗位,发给不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不发任何奖金。
6、员工被判缓刑的,其待遇按低于留用察看处分的50%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病、因公负伤、非因公负伤,要到指定的医院(兴义市人民医院)就诊,如需转院治疗,要持指定医院的转院证明,由矿领导审签同意,再经人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队长审批;五天以内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七天以内的由总协理、总工程师审批;七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三、工资结构第二十七条岗位技能(基本工资):根据技能鉴定和实际考核确定技术等级而定,用以计算各种计时工资和特殊时使用。
安全绩效工资:全额与安全、质量、产量(进尺)挂钩考核。
根据每月矿下达的任务,结合实际,下达综合劳动定额单价,月末按实际进尺结算工资,另加零星工程工资。
四、工资计算办法第二十八条各队所结算工资总额,减去固定部分再分配安全绩效工资,公式为: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安全绩效工资。
各队每天必须将员工个人得分上报人劳部,人劳部工作人员每月1日将上月员工个人得分明细反回到队上公布,为各队工资分配的更加合理,队里可适当调整平衡,最高不得超过总分数的2%。
第二十九条队领导安全绩效工资系数:1、队长按员工平均工资的1.7倍;2、副队长按员工平均工资的1.5倍;3、各队材料员、办事员及其它地面工作人员按本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的0.7倍。
第三十条员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不得以任何有价证券及实物替代。
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从员工工资中代扣:1、个人收入所得税;2、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3、法院判定、裁决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或矿全体员工,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矿业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劳动组织纪律及工资管理补充规定为保证投产工期,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矿实际,经矿研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