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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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白龙山煤矿人力资源的管理,切实有效的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工资结算、分配工作,达到每位员工都关心安全、生产任务的完成,保证我矿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保证我矿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矿现为基建时期,所有工资费用来源于:建设工程管理费、基建投资。
一、考勤管理
第三条员工工作时间,实行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当与员工协商,在保障员工健康的条件下,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在公休日加班后,应当给予相当时间补休,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
第四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单,报矿领导批准。因工作紧急无法向领导请假时,到达出差地点后及时与领导联系。
第五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50 元,并给予警告。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反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六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当月工资100元,达5次者扣发当月工资3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扣除当月超额(绩效)工资的50%,员工无故旷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全月超额(绩效)工资;全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给予除名处理。
二、请销假及工资支付
第八条公假:经矿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经矿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公假期间比照出勤处理。
第九条调遣假: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7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
第十条婚假: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矿办理手续,以领取结婚证为准,正常婚假假期为3天,(异地的另加往返路途天数);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可享受婚假30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
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
第十一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异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持死亡证明,矿支付相当于云南省平均工资50%的丧葬补助费。
第十二条1、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一个月,独生子女假,凭独生子女证给予假期一个月。临时工产假90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2、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发给,其它补贴照发。
3、接收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体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21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在规定时间内比照出勤处理,支付基本工资和基本奖金。
第十三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矿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病假;
2、长期病休人员,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3、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期间不发工资,每天只发15元生活费,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伤病救济费,伤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第十四条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的安排以及本人实际需要酌情核给。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探亲假:
1、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父母假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
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
4、凡参加工作的员工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新调入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5、员工配偶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
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职工探亲假处理。
6、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7、员工在休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不能顺延;如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顺延返回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8、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亲假;
9、探亲假原则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
员工探亲假,支付基本工资;返探亲(配偶来矿探亲),不支付工资,来矿食宿自理。
第十六条年休假:凡参加工作的在册员工满1年以上的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