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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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条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广州市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

广州市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

广州市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6•【字号】穗府[1991]65号•【施行日期】199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加快开发南沙经济区的十五项优惠政策(穗府(1991)65号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为加快南沙经济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南沙经济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在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一、凡来区内投资的外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享受国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而进口的生产和经营用的设备、建筑材料;或为履行其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生产用车辆(限合理数量)、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常驻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安家物品等,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产品出口为主,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对部分替代进口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补偿办法。

四、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内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设施建设,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对其所得税实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南沙经济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向经济区提供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对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优惠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一、政策支持(一)财税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此外,对于企业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还提供财政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

(二)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贷款额度等优惠条件。

(三)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和培训服务,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科研合作。

(四)市场准入:优化现代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五)项目奖补:对于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二、基础设施建设(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资源共享平台,集聚创新资源,提供创新服务,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

(二)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三)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物流配套设施建设,提升物流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人才住房建设:建设现代服务业人才住房,提供优惠的租金和购房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在南沙新区发展。

三、创新创业支持(一)创业担保贷款:为现代服务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额度和低息贷款政策。

(二)创业孵化器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技术等支持,帮助创业者尽快发展壮大。

(三)技术创新支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提供创新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的国际化水平。

以上是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些扶持办法。

这些办法将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可观的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
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

南沙地税在对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办税务登记的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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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国家战略新区,打造粤港澳合作新载体和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授予南沙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前,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依法实施)。

具体由省编办会省有关部门以负面清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广州市人民政府为报备关系。

二、加大对南沙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三)2012-2016年,省财政将来源于南沙区的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2011年基数部分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南沙区,专项用于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南沙新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省级部分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由南沙新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规定,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经济补偿以及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等相关支出。

(五)对南沙新区上划省金融保险营业税超2014年基数部分,按超过基数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专项用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1. 2. 3. 4. 深圳前海:对金融的扶持 对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扶持: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金的 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珠海横琴:总部奖励 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 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才 可以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金额为该高管对地方直接经济 贡献额的80%,补助自该总部企业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 行3年。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珠海横琴:税收优惠 属于《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产业[2013] 206号)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与其个人所得税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给予全额补贴。纳税人取得约上述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1. 2. 3.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广州南沙:地方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 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 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 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对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内从事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保税 仓储、第三方物流的新办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形成南沙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广东前海、横琴、南沙三地优惠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落户奖】(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提高该区域的外贸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商务局决定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的通知内容如下:一、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1.资金扶持:对入驻南沙新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启动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的创办、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费用。

2.场地租金减免:对在南沙新区设立自贸片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创业初期给予场地租金减免的政策,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负担。

3.增值税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外贸业务额度,按一定比例返还其缴纳的增值税。

4.人才引进: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吸引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引进机制和政策支持,包括人才引进补贴、优先落户等措施。

5.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依据评级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贷款支持。

二、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审批流程为降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审批成本和时间,提高其发展速度,我局将优化企业的审批流程。

具体措施如下:1.简化企业设立手续:对于自贸片区内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简化审批,减少相关手续和材料,加快企业的设立时间。

2.便捷办理相关证照:优先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

3.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对于企业的审批申请,我局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审批结果,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申请进度。

三、提供优质外贸服务资源为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我局将提供优质的外贸服务资源,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外贸服务平台: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统一的服务平台,提供海关通关、物流运输、贸易融资等一体化服务,方便企业的开展业务。

3.组织开展商务活动:我局将组织开展外贸交流、展览会、洽谈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拓展业务、展示产品和寻找合作伙伴的机会。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定稿版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定稿版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7大类30条政策一、财税政策1.根据南沙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金融政策2.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3.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4.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

5.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6.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三、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政策7.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供便利,积极研究推动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一年有效多次签注。

8.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居留便利,制定放宽免税居留期限、往来便利化等优惠政策。

9.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着名节点,便利邮轮及其载运人员出入境。

10.允许在南沙新区办理港澳地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及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

条件成熟时,探索粤港澳游艇通关新模式。

11.在南沙新区放宽进口游艇相关政策,试点游艇保险制度,便利粤港澳游艇出入境。

四、扩大对外开放政策12.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

13.条件成熟时,在南沙新区部分区域探索实行分线管理政策。

14.简化南沙港区与香港葵涌码头船舶进出境手续。

15.将广州港口岸整车进口港区范围扩大至南沙港区,支持南沙港区口岸开展零担拼柜出口业务。

16.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是广州市的一个重要发展区域,自2024年起被确定为国家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创新发展。

为促进南沙新区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主要扶持办法。

一、资金扶持为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南沙新区设立了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金扶持政策。

根据南沙新区科技创新企业的注册资本、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估,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主要包括科技创新项目补助、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补贴、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等。

通过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二、人才引进南沙新区注重人才引进,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吸引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专业人士。

首先,对南沙新区的科技创新项目负责人、领军人才、企业技术骨干等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人才引进补贴和住房补贴。

其次,新区还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校企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引进高水平科研团队。

此外,南沙新区还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建立了创新创业人才库,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住房、就业以及创业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南沙新区注重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通过建立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资源。

首先,在南沙新区建设了国家级孵化器和创业基地,提供完善的办公环境和创业服务,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支持。

其次,新区还建立了一批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搭建合作平台,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

此外,南沙新区还组织各类创业大赛和创新活动,为企业提供展示和交流的机会。

四、知识产权保护五、政府支持南沙新区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政府以身作则,提供政策支持和各类服务。

首先,新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给予税费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

海南自贸区免税细则

海南自贸区免税细则

海南自贸区免税细则一、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为鼓励海南自贸区内的产业发展,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这些产业的企业在海南自贸区内注册并实际运营后,可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二、旅游业等境外投资免税对在海南自贸区投资旅游业等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其在境外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升海南自贸区的国际影响力。

三、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优惠在海南自贸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在购置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购置或转让,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高端紧缺人才个税政策为吸引高端紧缺人才,海南自贸区对在区内工作的高端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措施根据人才的紧缺程度、工作贡献等因素综合评定。

五、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免税对在海南自贸区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海南自贸区科技产业的发展。

六、文化体育娱乐业免税对在海南自贸区从事文化体育娱乐业的企业或机构,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举旨在促进海南自贸区文化体育娱乐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七、信息传输软件免税对在海南自贸区从事信息传输软件业的企业或机构,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升海南自贸区的信息化水平。

八、租赁商务服务业免税对在海南自贸区从事租赁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或机构,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政策旨在推动租赁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为海南自贸区的商业活动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以上各项免税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海南自贸区相关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海南自贸区将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区内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随着南沙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来南沙自贸区投资经营,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被制定出来。

南沙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在南沙自贸区发展壮大。

下面将介绍南沙自贸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纳税人注册地为南沙自贸区,并且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可以全额减免企业所得税,在连续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2.对于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创新型企业,可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扣除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1.注册地为南沙自贸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不用缴纳增值税。

2.注册地为南沙自贸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具体政策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优惠内容可以参考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在南沙自贸区工作并居住的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免税额增加、税率递减等税收优惠政策。

2.在南沙自贸区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在购买首套住房时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扣除,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1.在南沙自贸区的企业可以根据用工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因素享受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南沙自贸区的社会保险局发布的公告为准。

以上只是对南沙自贸区部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简要介绍,具体政策内容和享受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询。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报税,遵守税法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南沙自贸区有什么优惠政策?

南沙自贸区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及相关机构,可享受本办法所述的奖励扶持政策:1.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南沙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2.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批准,正常营业三个月以上,开始在区内缴纳税收的;3.本办法涉及交易额(销售额)及营业收入以纳入我区统计口径为准;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非服务于本企业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不限于在南沙区运营的时间,下同),其中:以特定行业(一个或一类)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10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以多个行业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年均交易须大道2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20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400万(2)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服务于本企业的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平台年均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5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3)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业务1年以上,企业年均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4)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包括外包服务、研发、设计、代运营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运输、仓储管理、系统运营维护、结算等服务)的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5)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综合服务企业。

(二)迁入奖励到南沙区设立总部、区域运营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认定资助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等被国家、省、市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同时认定的按最高额资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2.26•【文号】发改体改〔2023〕178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体改〔2023〕178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部署,按照《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工作要求,以标准先行、场景开放、资本推动、产业汇聚、体系升级为原则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和规范全流程监管,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先立后破,通过首创性改革举措,更好发挥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引领带动作用,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准入标准实施和应用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无人系统接入城市建筑物的技术规范。

探索空地一体化城市交通管理办法,打造高效包容的市场准入环境。

研究建设区域无人体系管控调度系统,分类划设低空空域和航线,简化航线审批流程,率先在工业生产、物流配送、应急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作业等领域开展无人设备产业化应用。

支持参与统一的智能无人体系底层数据体系和开放服务应用平台建设。

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试点应用及商业化运营,推动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和智能网联汽车紧密联接,构建与技术发展适配的安全标准及管理规则,实现无人体系产业协同发展和技术跨界融合。

建设大湾区无人体系产业孵化基地。

(责任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空管办、中国民航局、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广州市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海洋科技创新要素加快应用推动各类创新资源进入天然气水合物研发和商业体系,依托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利用冷泉生态系统研究装置、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等装备,打造全国天然气水合物研发和商业开发总部基地。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南沙自贸区是中国自贸试验区之一,也是广州市南沙新区的一部分。

自贸区的建设发展对于南沙新区和广州市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来到南沙自贸区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下面,我将为大家汇编一些支持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新设在南沙自贸区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年限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在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具体比例根据企业所在行业、规模和投资额等因素来定。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其在南沙自贸区的投资意愿。

其次,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南沙自贸区还实行了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这些税费是按照企业的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减少了税费的负担,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其技术创新和发展。

此外,南沙自贸区对于创新型小微企业也推出了一系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创新型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减少企业的税负。

对于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此外,南沙自贸区还实行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从事高级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的个人,在自贸区工作并按规定纳税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这项政策可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南沙自贸区工作和生活,促进人才的流动和集聚。

最后,南沙自贸区还实施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进口到自贸区的设备、技术等,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减免或退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进口成本,提高其竞争力。

总之,南沙自贸区的建设发展对于广州市乃至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前来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减免或优惠,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提升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南沙自贸区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7大类30条政策一、财税政策1.根据南沙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金融政策2.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3.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4.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

5.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6.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三、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政策7.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供便利,积极研究推动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一年有效多次签注。

8.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居留便利,制定放宽免税居留期限、往来便利化等优惠政策。

9.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着名节点,便利邮轮及其载运人员出入境。

10.允许在南沙新区办理港澳地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及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

条件成熟时,探索粤港澳游艇通关新模式。

11.在南沙新区放宽进口游艇相关政策,试点游艇保险制度,便利粤港澳游艇出入境。

四、扩大对外开放政策12.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

13.条件成熟时,在南沙新区部分区域探索实行分线管理政策。

14.简化南沙港区与香港葵涌码头船舶进出境手续。

15.将广州港口岸整车进口港区范围扩大至南沙港区,支持南沙港区口岸开展零担拼柜出口业务。

16.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

允许在南沙新区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

17.积极引导广东境内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测实验室服务南沙新区注册的港澳企业。

18.增加南沙新区粤港澳直通车指标数量。

广东自贸区的优惠政策(2023)

广东自贸区的优惠政策(2023)

广东自贸区的优惠政策(2023)广东自贸区的优惠政策1.相同点:(1)均提及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要求以《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3)要求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2.差异对比从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范围看,横琴的适用范围最广,整个106平方公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均可适用,南沙和前海则仅限于部分先行区域。

从适用的行业类别看,南沙更偏重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前海侧重于支持现有优势产业类型,如现代物流产业;横琴则在结合自身产业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专门针对澳门地区的优惠产业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南沙《通知》明确,对在南沙设立的人工智能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节能环保等四个重点领域35项高新技术重点行业的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相较于现行的税收政策,这一政策实现了两个突破:一是突破现行可以弥补的亏损年限,将弥补的亏损从现行政策的5年延长至具备资格前8个年度;二是相应突破最长亏损结转年限,将准予弥补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相应从10年延长至13年,有利于技术含量高、亏损回报周期长的企业享有更长的时间弥补亏损,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推动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而横琴则专门针对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PK总体上看,三个区域对境外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类似,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对标指定税率15%或按香港和澳门的税制所计算的税负,就其超出部分的税负给予优惠。

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看,横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使用范围最广,涉及境内、境外的高端紧缺人才及澳门居民,而南沙和前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局限于境外人才,其中,南沙仅针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前海仅针对在区域内工作的境外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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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园区)建设,帮助投资者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

内容主要包括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等6个专题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广大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细内容,请参阅有关税收法规法规文件或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办理程序发生变化,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目录:(点击查看详细政策指引)◆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5◆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7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金融类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保险类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类1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3、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5、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9、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学前教育的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3、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3、鼓励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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