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特点和理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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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标的生命性

1、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2、标的的生命周期性。

3、标的的鲜活性。

4、标的受损后自我恢复性

5、标的繁杂多样

6、标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二、地域性

三、季节性

四、专业技术性

五、政策性

第三部分理赔

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一)深刻理解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是处理农业保险理赔首先必须了解的第一要务,只有对条款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在理赔过程中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条款,正确理赔将无从谈起。

保险人有必要防范养殖场主隐瞒病情、故意误报套报疾病种类等情况的发生,所以在查勘时,要对疾病的具体症状了解和熟悉。

(二)理解“赔偿处理”条款。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具体方式和具体赔偿标准,有助于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哪些应该赔、哪些不应该赔,从而做到“不惜赔,不滥赔”。按条款执行,才能减少理赔当中不必要的纠纷,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了解“具体术语”条款。对“具体术语”的解释将有助于确定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灾害标准,从而确定是否该赔,对理赔工作的开展来说是必不可少。

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一)农险基本理赔流程

1、报案:出险后,请及时拨打人保公司专线电话“95518”报案;也可以

直接向人保公司农村保险网点营销员报案。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尽快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对

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

3、提交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提示,按承保险种的不同,

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

4、赔款理算:保险公司收齐索赔资料后,即按条款约定进行赔款理算。

5、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在完成赔款理算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或将赔款送达被保险人。

(二)农险主要理赔流程

1、二次定损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的保险标的,它具有生命特征,标的遭受灾害后的恢复生长特性以及自然灾害对作物具有利弊双重性(疏花、疏果、疏苗而减轻或不构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种植业保险的核定损失应设立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灾害种类和损失情况确定。种植业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般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收获前最终核算赔款。

一般情况是:首次查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本次不宜现场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面积、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

二次查勘,出险十日左右进行第二次查勘定损,待作物在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后,对作物恢复生长的情况定期予以查勘。根据首次查勘记录,重新对保险标的、受灾面积、保险责任进行确认,但主要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也需记录在案。

收获前核算,种植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一般都有“封顶赔付”

之约定。因此,赔款理算只能在收获前封顶区域损失全部确定完毕好后才能进行。这样也给保险人一次收获前再一次现场核定损失的机会。

作物收获前的田间测产、评估收获产量,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若作物已经无再生能力,应根据条款及时予以结案。

但在首次查勘时能够确认损失,尤其是全部损失而且具备改种、毁种气候(季节)条件的,应该直接定损,不必拘泥于二次定损。

2、赔款公示与抽查

准确、及时地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参保农户发放赔款,是保险经办机构取信于民的关键。赔款发放前,保险人要按照赔案中被保险人数量及行政区划安排公示。公示最大单位不得超过行政村,若受灾农户过多,可适当下调至组。公示内容须包括赔款分户清单上全部内容。有条件的分公司可采取将赔款存入被保险人(农户)银行卡的方式,也可采取其它方式将赔款发放到保户手中。

3、预付赔案的处理

对于预付赔款的处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严格控制预付赔案类型。不是任何赔案都可以进行预付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只有四种类型的赔案可以进行预付赔款,分别是大面积自然灾害的赔案、优质客户的赔案、有重大影响的赔案和达到法定索赔时限的赔案。

二是要严格控制预付赔款金额。对于预付赔款的金额应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一般按照赔案性质的不同掌握在损失金额的30%-50%左右。

三是要严格履行预付赔款的报批程序。对于损失金额超过本级公司理赔权限的预付赔案,应该严格按照公司关于预付赔款的审批手续向上级公司上报审批,经上级公司同意后,方可支付预付赔款。

4、代位追偿

农业保险涉及的追偿案件比较少,一般在林木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集约型、规模化生产的农业企业可能发生。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向第三者进行索赔;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先行进行赔付的,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及有关索赔资料转交给保险人,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还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三、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一)与保户进行沟通

1、做好沟通与协商

谈判与沟通在理赔过程中必不可少,一名优秀的理赔人员,沟通、谈判能力与理赔技能并重。掌握有关知识和能力,需要学习和训练,并在实践中注意总结和提高。涉及沟通、谈判的调查和评估必须事先完成。

2、创造良好的氛围

耐心倾听,先听后谈。在与保户的交谈中不要急于表达自己的看法,让对方充分表达意见,以体现你对他的足够尊敬和重视,并适时提问,让他谈到你所关心的问题。

理赔就是服务,谈判不能演变为对抗,在双方存在明显分歧时,应当保持镇静和从容,以得体的言行赢得对方的尊重,以幽默的趣闻陈述自己的观点以轻松气氛,以可行、合理的方案得到对方的信任。

3、不宜与农户直接确定损失

大面积灾害受损时不宜直接和农户确定损失,特别是不能在现场计算赔款,应尽量避免赔偿意见正面的分歧和冲突。在理赔过程中,难免会有保户对公司的理赔产生不理解,对此,理赔人员必须以平常心对待之,认真解释公司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和理赔规定,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其知晓条款的内容,从而理解理赔的正确性,让保户满意,以便为今后承保等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协调好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在遇有重大灾害发生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农业技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避免直接接触保户而产生纠纷。在与政府协调方面,我们首先要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在平时就要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让政府了解农业保险的性质及我们的工作态度,发生大灾后,要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络,提出行之有效的理赔方案与政府部门共同协商,让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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