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税务专项审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税务专项审计方案
为了对公司固定资产调拨环节实施控制,保证资产在内部调拨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尽可能地防范和规避税务风险,特制订本方案。
一、审计目标
1、检查涉及固定资产调拨会计税务处理的规范性、合法性,消除已存在的税务风险。
2、完善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流程,明确责任,规范日常会计处理,预防资产内部调拨的税务风险。
3、针对固定资产调拨,汇编所涉及的税法法规并及时更新,建立专门的税务法规数据库,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初步建立税务法规收集和更新机制,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二、审计依据
审计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会计政策、税收法规、公司内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三、审计范围
2013年1月至6月所有调拨的固定资产。
四、审计程序与方法
(一)、检查准备:
1、门店固定资产调拨明细表,根据调拨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因素确定检查对象;
2、涉及资产调拨的岗位及人员(现场取得);
3、了解检查范围内资产调拨的处置流程及入账方法(现场取得);
4、确定检查标准。可以将调拨分为A、B、C、D四类调拨,具体如下:
A:总分机构之间实行统一核算,且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B:总分机构之间且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但并不实行统一核算;
C:总分机构之间,且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
D:两个法人主体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
针对不同的调拨类型,会计税法上核算要求不同,具体差别体现在:
A类调拨,只需遵从公司资产调拨流程,填写《资产调拨单》;不涉及
到纳税义务,无需开发票,不计税;
B类调拨,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涉及到所得税。
C类调拨,参照B类情形处理。
D类调拨,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参照B类情形缴纳增值税。同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根据调拨资产购置时间,并结合相关资产最初始会计处理,确定资产调拨适用哪种增值税征收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1)简易征收政策: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下列公式确定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
适用该政策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间条件:购置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前;
实质条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适用税率政策: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二)、检查实施:
1、检查方法:
询问、观察、检查、计算、分析
2、询问管理层(门店经理、财务人员、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等)
当年固定资产的调入或调出情况及处置方式,初步了解调动资产的基本信息;
3、检查本年度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查阅审核
a、查阅检查交接记录、台账;
b、查看相关会计处理记录,翻看相关凭证;
(2)分析统计
统计相关错报金额,并进行汇总,得出差异数据
4、主审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将错报情况与检查对象进行沟通
(三)、检查报告:
对检查结果、检查意见与建议进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审计人员及时间安排
1、人员安排:分两支检查队伍,每队2-3名,由资产管理部与审计部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组员1-2人。(具体安排由审计部提供);
2、时间安排:
根据审计范围确定;
六、检查参考制度及法规
资产管理制度(4.2.1调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税【2008】170号
国税函【2009】90号
国税函【2008】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