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管理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煤矿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煤矿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煤矿重大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一、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1、全公司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事故;2、局扇无计划停风2小时以上事故;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事故;4、采、掘、开、安、运、提升各专业机械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的;5、地质构造探测不准,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生产中断或影响矿井整体生产衔接安排的: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对事故责任处罚如下: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1至2年或开除矿籍处分;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半年至1年处分;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半年以上的处分或降职、停职处分;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年或降职、免职处分;5、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0至1000元的罚款处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罚款1000至2000元的处罚;6、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0元罚款。
二、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1、采、掘、开、安、提升机械事故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的:2、局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的;4、瓦检员脱岗、虚报瓦斯检查数据、瓦斯超限不汇报,不采取措施处理的;5、严重“三违”造成事故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的;6、重大跑车事故;7、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准,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24小时以上或生产严重受阻一周以上不能正常生产的;8、小煤窑贯通地点、隔离区没有提前预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和水害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一年的处分;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三个月至半年的处分;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或降薪一级三个月的处分;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200至500元的罚款;5、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至200元的罚款;6、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至5000元罚款。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程序和问题反思内容,通过责任倒查和问题反思,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担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防范、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煤矿(含井工和露天煤矿)。
三、职责(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负责,参与或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上级监管部门、公司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司各部门、责任煤矿、责任人有义务配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进行问题反思,及时如实报告相关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并积极改进提升。
四、工作程序(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报告1.煤矿煤矿日常、专项、综合检查发现(包括职工日常检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汇总至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初由安全管理部门将上月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报煤矿矿长审批后,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2.公司公司各类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检查组或部门立即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3.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统计后,3天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二)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责1.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程序安全监察部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启动倒查追责程序:(1)划分重大事故隐患所属专业部室;(2)组织相关专业部室,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联合研究制定倒查工作分工;(3)检查相关记录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查现场(必要时)等;(4)分析确定重大事故隐患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5)提出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6)制定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一、引言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在推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
其中,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被广泛关注和采纳。
本文将介绍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并探讨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影响和挑战。
二、背景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矿生产和消费国之一,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煤矿事故频发,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改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等。
然而,由于一些煤矿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生产等问题,煤矿隐患仍然存在。
这些隐患可能是生产设备的老化、维护不及时,也可能是工人的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被引入。
三、目的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责任,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通过倒查追究责任,可以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对煤矿隐患进行治理,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具体来说,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目的包括:1.明确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得责任方更加明确,不论是企业、管理人员还是相关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3.预防事故:通过对煤矿隐患的倒查追究,可以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实施过程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包括生产设备、作业过程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 隐患整改煤矿企业在排查中发现的隐患需要及时整改。
整改过程中,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2023年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和意义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煤矿的特殊性质和工作环境,煤矿事故时有发生,给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标1.确立煤矿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合力。
2.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3.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4.严肃追究煤矿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任追究主体1.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煤矿安全。
2.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煤矿安全的具体执法单位,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4.煤矿工人:煤矿工人是煤矿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四、责任追究制度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4.煤矿工人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工人应当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煤矿安全管理活动。
五、责任追究程序1.安全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杜绝矿井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南煤监发【2013】1号),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订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排查治理方案。
一、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各级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单位及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检查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查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4、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5、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二、隐患排查1、矿每月组织一次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各单位认真整改,排除隐患。
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2、矿每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三、隐患治理1、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稿
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把不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消灭重复隐患,切实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保障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升矿井管理水平。
经矿上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总则本制度适用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所有科室、队。
第三条隐患责任倒查范围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2、安监科已上隐患登记表,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3、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人为致使产生隐患的;4、矿井产生重大隐患,有关人员漏查的;5、上一级别单位和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下一级应查而没有查出的;6、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的;7、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8、因隐患整改不力,控制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隐患扩大的;9、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
第四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启动程序矿上的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执行负责单位为安全监察科(安监科)。
隐患产生查出后,首先由安监科会同相关科室或区队对原因进行分析,若原因属非人为原因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由各系统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然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若隐患产生原因属人为责任,由安监科牵头,相关科室参加,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科经审核认定符合生产安全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范围条件的,矿内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安全矿长批准,由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2、矿级以上查出的隐患,经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矿长主持,安全矿长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责任倒查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3、重大隐患和触及红线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亲自负责,挂牌督办,并落实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4、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由班组长或跟班人员查出的追究作业人员(岗位)责任;5、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科长查出的,追究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6、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跟班矿长查出的,追究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7、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矿长查出的,追究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8、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上级部门或主体公司查出的,追究矿长、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9、矿井隐患倒查及追究工作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工作。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确保责任的落实。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工作的可追溯性和整改情况的跟踪。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治理工作的效果。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职失责,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职失责,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职失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职失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五条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追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煤矿安全工作中,针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等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每个煤矿企业都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要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事故调查等工作,并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责任。
3. 检查人员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煤矿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督促整改。
如发生事故,检查人员还要参与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4. 追究责任的方式:对于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整改、致使事故发生等情况,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方式进行追究。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煤矿安全的氛围,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02
倒查追究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
强调预防性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提前预防,采取有效的措 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开展定期检查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流程、设备设施等进行全 面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隐患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
及时处理原则
效实施。
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1
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配 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或 隐患。
3
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
04
加强监督检查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01
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时间和频率
等。
实施现场检查
02
按照监督检查方案,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隐患责任倒查
追究制度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及时整改问题
0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煤矿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07
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与完善 建议
倒查追究程序
举报受理
01
02
03
煤矿企业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电 子邮箱,接受职工和社会的举报监督 。
接到举报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受理并 登记,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涉及安全的举报,必须立即组织 调查核实。
现场调查
根据举报内容,煤矿企业应组 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核 实。
现场调查应采取文字、图表、 照片、录像等方式详细记录现 场情况。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瓦斯超限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生,将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切实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防范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
2.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责任追究与整改提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事故责任追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四、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立即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3.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矿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 矿长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责任追究方式1.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3.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责任追究的实施1. 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由矿长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2. 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3. 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应当与整改提升相结合,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责任追究的监督1.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3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四条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____生产。
第七条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第八条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
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____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条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第十三条班组长要____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拒绝他人违章指挥,杜绝人为不安全隐患发生。
第十四条班组长必须随班指挥,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生产中的每道工序,及时处理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十五条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班安全班长和安全质量员要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中员工必须严格按先检查后开工的程序作业,坚持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开工的原则。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矿难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逼。
由于不良行业习惯和管理不力等原因,煤矿隐患问题长期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开始实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煤矿隐患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极大地提高了煤矿工人的安全保障。
煤矿安全形势煤矿作为我国基础能源产业的紧要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快速进展,煤炭需求不断加添,煤矿的开采和生产规模也随之扩大。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煤矿行业习惯和管理不力,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据报道,煤矿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逼,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进展。
尤其是在煤矿隐患问题方面,由于存在肯定的隐匿性和不可预见性,隐患被忽视或者未能适时发觉和处理,从而导致煤矿事故的频繁发生。
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义为了解决煤矿隐患问题,山东临沂矿业邱集煤矿开始实施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这在肯定程度上提高了煤矿隐患问题的整改效率,保障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实在来说,煤矿的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责任制邱集煤矿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矿工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责任的划分,实现了对煤矿生产安全的全面管理和有效掌控。
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邱集煤矿通过安全培训、技能提升等措施,提高了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矿工对煤矿隐患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隐患问题的防范和整改也更为自动和积极。
完善煤矿隐患管控机制邱集煤矿还对煤矿隐患管控机制进行了完善。
实行科技手段和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煤矿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对隐患进行针对性的整改。
加强对隐患责任的追究为了确保煤矿隐患问题得到适时处理和整改,邱集煤矿还加强了对隐患责任的追究。
对于煤矿中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必需依法追究发觉隐患、处理隐患、解决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进行惩罚。
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战效果邱集煤矿实施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后,煤矿隐患问题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公布日期:2003年09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09月11日】【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行业类型:煤矿】【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办字[2003]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排查治理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产、建设、管理、安全中介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非煤矿山和煤矿生产及建设过程中,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未实现机械通风;无满足通风能力要求的备用主要通风机及其装置;矿井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自然通风、微风作业或局扇抽循环风作业。
(二)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井下作业地点和风流中经常出现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积聚超限;积聚超限后继续作业。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能实现有效抽放。
(五)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采掘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无瓦斯涌出的岩巷采掘工作面未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断电仪。
(六)矿井没有进行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进行突出鉴定。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责任追究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责任主体确定:明确煤矿企业、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等的责任主体,明确其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和责任。
2.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机构、责任人员,制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规范。
3.责任追究标准:制定明确的责任追究标准,根据不同的安全隐患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失职程度,确定相应的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
4.责任追究程序: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流程,明确责任追究的调查、审理、决定和执行等环节的责任分工及相关程序。
5.追究的方式和措施:制定相应的追究方式和措施,包括扣发工资、暂停职务、调离岗位、辞退、追究刑事责任等。
通过建立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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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5篇)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1、根据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____种:重大隐患: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较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一般隐患: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2、煤矿安全检查督察人员,在进行隐患登记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隐患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3、一般隐患在检查过程中直接交代大班长或当班值班人员安排处理,后班带班领导进行跟踪复查整改效果。
4、较大隐患必须由带班领导签字认可后,直接安排布置进行处理,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3、重大隐患应由矿长亲自进行安排布置,落实人员、物资和资金,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进行验收。
4、排查出事故隐患应根据隐患性质,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重大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6、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7、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综管理。
8、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9、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2)一、背景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给生产和人员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将煤矿隐患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分级管理,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通过对煤矿隐患进行分级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和人员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夯实安全基础。
经矿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1.经理(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全面掌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2.总工程师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采掘工程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3.安全经理负责监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整改,并责令受威胁区域停止作业。
4.生产经理负责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对采煤、探掘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5.机电经理对机电、运输专业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6.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专业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
7.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措施编制、隐患上报等方面的工作负责。
8.各区队对本区队分管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 4 号令)执行。
(二)重大事故隐患内容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2)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3)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4)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5)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与判定第四条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标准如下:(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跟踪、督促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贯彻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规定,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规定进行整改。
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23】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规定及时进行解决和整改。
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规定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
已列入整改计划无端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端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23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重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减少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公司所属各科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22〕2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22〕5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22〕33号)、《郑新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监控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规定(试行)》(郑新办【2022】2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进锦宏煤业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不断增强安全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曾建彬副组长:周晓东王建锋丁发亮王遂平成员:郭伟敏王建党孟旭辉冯阳张海涛王唯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倒查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主任:孟旭辉(兼)。
负责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跟踪落实,收集整理、通报牵头、信息的上报下传、责任的倒查追究。
二、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
矿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安全生产活动地点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五职”矿长、部门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各施工地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三、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
分管各系统的副矿长、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倒查追究制度规定,坚持每周一全矿安全自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隐患闭环管理“五定”原则,定隐患整改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定措施,根据职责分工,责任逐项分解到人,对上级来矿检查出的问题,及“三评价、一评定”问题,要纳入安全监控重点,召开安全隐患平衡会进行分解,建立台账,上报郑新公司、新密市煤炭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经平衡筛查出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要召开专题会,分析、倒查、剖析隐患产生的根源及深层次管理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下督办牌,从根源上避免隐患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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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中主要隐患、次要隐患及其他安全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各类隐患,规范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郊煤矿各单位、科室。
第三条重大隐患根据《煤矿重大隐患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认定。
第四条一般隐患中主要隐患分类标准。
(一)采煤专业1、工作面及设施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2、炮采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或累计5架超高使用的;3、工作面支柱(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4、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5、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6、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3m,综采小于1.5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7、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载柱连续2根累计超过5根的;8、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带合格测压计的;9、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二)掘进专业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2、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架棚支护迎头10m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3、连续3根锚杆角度小于75度的,或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要求的,或锚杆长度不符合规定的;4、斜巷架棚出现退山的,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度的,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棚腿蹬空的;5、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抬棚未按设计施工的;6、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7、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三)机电专业1、电气失爆(含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的,过流、短路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失灵、损坏或整定不合格的;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4、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5、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的;6、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7、提升或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主提钢丝绳漏检的;8、主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备用扇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的;9、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急停开关失灵的;10、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闭锁的;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12、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四)运输专业1、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数量装备的;2、斜巷运人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的;3、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的;4、井下主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5、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五)通风专业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的;3、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局扇出现循环风的;4、局扇供风不符合规定,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二闭锁”的;5、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指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未湿润煤尘),煤尘飞扬严重,干打眼的;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六)地测、防治水专业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七)火工品管理1、井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2、炸药库材料支护不符合规定的;3、炸药库库房巷道失修的;4、炸药库超储或炸药、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的;5、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6、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7、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第五条一般隐患中次要隐患分类标准。
(一)采煤专业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2、工作面单体柱没有防倒绳的;3、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或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4、工作面支柱钻底量深度超过300mm连续10棵不采取措施的;5、工作面两巷高度最低小于1.4m的;6、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柱支柱或累计达5棵失效的。
7、煤壁端面距超过0.5m、倾斜超过1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支柱不可靠的;8、综采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有3%以上失效的;9、工作面顶没接实,用网片等材料做假顶的;10、工作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11、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及备用坑木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12、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二)掘进专业1、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2、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的;3、棚子前倾后仰、吊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蹬空或未见实底的;4、锚杆托盘不接顶(帮)的;5、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6、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的;7、耙矸机无封闭或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的,耙矸机无专用照明的,耙矸机结构不完好的,耙矸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的,耙矸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斜巷无防滑措施的;8、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9、超挖做假帮的;10、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三)机电专业1、井下供电系统(1)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2)采掘供电未分开的;(3)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4)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2、井下皮带运输系统(1)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辊不转,托辊筒皮严重锈蚀并磨透的;(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3)应设而未设皮带过桥的;(4)下运皮带防滑装置、上运皮带制动装置不合格的;(5)在机头、机尾无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6)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设置压柱或地锚,压柱不符合要求的,刮板输送机压柱没有按规定设置防倒绳的;(7)液力耦合器没有加注规定的传动液的;(8)液力耦合器不使用标准的防爆片、易熔塞的;(9)胶带运输机落煤点后部没有设置下层胶带清扫器或清扫器不合格的。
3、主提升系统(1)高压换向站栅栏及门不闭锁的;(2)过速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的;(3)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的;(4)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不合格的;(6)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主扇风机(1)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的;(2)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的;(3)不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
5、主排水系统(1)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的备用引水装置的;(2)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的;(3)主、副水仓不按要求清挖的;(4)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的;(5)主排泵房设备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6、综合机械化(1)开关接地箱防爆盖不闭锁的;(2)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的;(3)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4)支架结构件大销子窜出的。
7、地面供电系统(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2)主扇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油“T”接用户的;(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体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6)电缆挤压变形的;(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的;(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8、锅炉、压力容器(1)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的;(3)空压机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的。
9、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四)运输专业1、主钩、保险钩没有使用合格的鸡心环,或配套的马蹬或绳头不合格。
2、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车道使用驴尾巴道岔或各甩车道没有合格的信号及未按规程要求设置躲避硐室的;3、井下轨道运输的各类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4、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钢丝绳断丝、断股超标,或有严重锈蚀、扭曲、打结的;5、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的;6、机车的灯、铃、闸、撒砂装置不合格的,机车缺少司机室、棚,不按规定使用红尾灯的;7、井下架空线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8、溜子头、尾没有按规定打压柱或地锚的;9、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五)通风专业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2、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指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在巷道用布帘、胶皮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的。
3、井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4、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及时封闭的;5、一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无计划停风的;6、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和便携仪的;7、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8、采掘机外喷雾的喷头有3个(含3个)以上堵塞的;9、防尘、消防火管路未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的;11、井下温度超限作业或入井风筒空气温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12、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六)火工品管理1、炮眼深度小于0.6m,无安全措施的;2、未执行“一炮三检”、设置警戒制度的;3、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4、雷管未编号或未导通的;5、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处理。
1、隐患处理严格执行《城郊煤矿安全隐患处理流程图》整改程序和《城郊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最终达到隐患闭合管理。
2、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中主要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隐患整改,待隐患整改后方可生产。
3、其他一般安全隐患,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毕。
4、责任单位无能力整改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应以最短的时间报告给相关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给予协调解决。
第七条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1、出现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首先停工进行安全培训,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并对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中积10分/条,单位负责人、书记积5分,作为安全素质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