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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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经平等一致协商,双方同时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出卖人保证具有合法、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向买受人出具的销售该商品房的全部证书、批准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代理销售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证自己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有权购买所售商品房。

第三条:出卖人已经取得所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并全部取得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四至详细情况:东

至:,西至:,南至:,北

至:。该地块《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编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已经取得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向买受人出示,否则,视为尚未取得四证。

第四条:买受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并书面特别提示告知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所载的有效期和有效区域内。其中,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买受人不选择退房的,经买受人同意,可以延期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取得。逾期仍未取得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买受人同意,可以延期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取得。逾期仍未取得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认购、订购或者预购商品房时向买受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定金、订金、押金等,预付款全部返还。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买受人拥有所售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所在楼幢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所有权。除楼幢之外,本商品房开发地块上住宅小区内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买受人所有。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楼幢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下同。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幢住宅楼和住宅小区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游泳池、喷泉、会所、门岗、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停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下同。

会所,是指售房广告和小区规划设计图载明的、以所在小区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包括游泳池、网球或羽毛球场、健身房等健身场所;喷泉、花园、廊坊等游乐场所;还有图书室、阅览室等其他服务设施。下同。会所不经买受人书面认可,不得经营收费。

第六条: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阳台、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附属设施(指水、电、气、暖、通讯等动产设施,下同。)等,以及住宅小区道路、绿地、游泳池、喷泉、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所售商品房平面图(立面图)、商品房销售广告说明(含文字、图片、模型、样板间,下同。)和规划部门的批准、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含所售商品房及整个住宅小区的规划批准、设计复审资料,下同。)为准。该广告和规划部门的批准、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是本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出卖人不以广告中的不显著提示记载作为免责理由。与此不符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非经买受人书面认可,不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出卖人不以任何理由改变所售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位置、房号、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阳台、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附属设施等,并不以加层等方式增加建筑面积;不以任何理由改变住宅小区道路、绿地、游泳池、喷泉、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商品房平面图(立面图)与售房广告说明,规划批准、设计审查资料不一致的,以有利于买受人的记载或者说明为准。

第七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以任何理由变更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审查机构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商品房所在地块及其上面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或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包括房屋交付前后住宅小区内的规划、设计),应当征得二分之一以上买受人书面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将全部房价款本息返还买受人。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送达书面变更通知,并附规划批准部门、设计审查机构认可的变更资料(原件或者盖章认可的复印件)。由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审查机构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影响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将全部房价款本息返还买受人。不论买受人是否选择退房,出卖人均应当从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出卖人保证所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包括隐蔽工程在内的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工程具体实在,工期不迟延,按期交房。

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情况,出卖人保证按照现行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相关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期顺利进行,并保证每满三个月向买受人书面告知一次工程进展情况。应买受人30人以上集体要求,自买受人提出要求之日起10日内出卖人应当组织买受人到施工现场察看。

出卖人违反本条约定,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或者重大权利瑕疵,买受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瑕疵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要求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工期迟延满90日,或者出卖人满三个月不书面告知工程进展情况或者自买受人提出察看要求之日起10日内不组织买受人到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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