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与处理处置决策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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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7号令)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7号令)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收集第六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七条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第八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第九条厨余垃圾包括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有机废弃物。

第十条其他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根据垃圾类别和收集量进行设置,颜色、标识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鼓励居民、单位自行分类,逐步实现居民小区、单位内部垃圾分类收集。

第十三条收集容器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证收集容器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档案,记录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第三章生活垃圾的运输第十五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等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实行分类运输。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泄露、溢出、气味扩散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禁止将生活垃圾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基础工作之一。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许多城市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以下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应按照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循环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过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湿垃圾包括生物性食物残渣、果皮等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干垃圾包括纸盒、塑料袋等不易腐烂的生活垃圾。

二、垃圾桶设置与管理城市应合理设置垃圾桶,并明确标示分类投放的垃圾桶位置和分类标准。

每个垃圾桶应定期清理,防止积存垃圾滋生细菌和臭味。

垃圾桶应能防止垃圾外溢,并配备垃圾袋。

三、垃圾收运与处置城市应建立垃圾收集和运输系统,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垃圾收运车辆应符合污染排放标准,垃圾运输过程中要防止二次污染。

垃圾收运站点应设有分类储存设施,确保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

垃圾经过分类收运之后,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包括焚烧、填埋、堆肥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宣传教育城市应加大对居民的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投放习惯,增强环保意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五、处罚与奖励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城市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扣分、罚款、限制行政审批等。

对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保持环境卫生的个人和单位,城市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六、监督和评估城市应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

通过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社会参与城市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管理,加强与居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多方参与,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分类,是指将垃圾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分成不同种类,分别进行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第三条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垃圾分类覆盖率和分类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要求第七条垃圾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电池、灯管、药品、油漆等。

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废弃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垃圾分类标识,引导消费者进行正确分类。

第十条市民应当根据垃圾分类要求,将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不得混投、乱投。

第三章投放与收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足够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并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投放条件。

第十二条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标明分类种类、投放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市民应当将废弃物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相应的投放站点,可回收物应当交给专业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投放站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

前言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环保问题之一。

城市化的进程,让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庞大的垃圾排放问题。

管理这些垃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2023年1月1日起,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一、垃圾分类管理根据城市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管理是城市垃圾管理的基础。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将会继续强调垃圾分类管理。

根据垃圾的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的垃圾管理方案,比如制定不同的回收制度、开展垃圾分类宣传等。

在实践中,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垃圾分类管理中,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垃圾的排放和浪费。

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是城市垃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垃圾分别收运和统一收运的基本原则。

对于逐步淘汰的食品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可回收垃圾,在垃圾收运处理中采用优先分别收运的方式。

而对于其他生活垃圾,则必须按照统一收运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垃圾产生的不同地域特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服务的分级制度。

同时,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包括焚烧、填埋等技术,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推动减量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长,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减量处理,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减少垃圾产生总量的目标。

推动减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强化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回收率,促进可循环利用的资源回收和再利用,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将监督和检查作为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垃圾管理效果的评估,促进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改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更严格的处罚制度垃圾是环境和公共卫生的重要问题。

对于违规排放垃圾的行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对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执行措施。

一、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核心是分类投放制度。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居民需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等;厨余垃圾包括食材残渣、果皮等;其他垃圾包括不可回收的干垃圾等。

分类投放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垃圾后续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二、垃圾桶设置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各地在公共区域设置了垃圾桶,以方便居民投放垃圾。

垃圾桶的设置不仅需要考虑投放便利性,还要保证垃圾不会随意倒地,影响城市的整洁度。

因此,垃圾桶通常会设置有盖子,以防止异味和飞散。

三、垃圾收运垃圾收运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地会设立专门的垃圾收运公司或组织,负责定期收运、运输和处理垃圾。

收运车辆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和卫生条件,以确保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中,一般会明确收运的时间、频率和具体的操作要求。

四、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方法包括填埋、焚烧和堆肥。

根据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垃圾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例如,可回收物通常会进行分类、清洗和再利用;有害垃圾会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安全处理;厨余垃圾则会进行堆肥处理等。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需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以确保环境污染的最小化。

五、宣传教育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落地执行需要广大居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因此,宣传教育成为了城市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会通过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向居民普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知识,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分类投放和垃圾管理的实践中。

六、监督执法为了保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各地都会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体系,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调运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有序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的安全宣传、解释和矛盾调处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区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统筹协调工作。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21日起实施)时间:2007-12-26 信息来源:点击:349 字体大小:[大中小](1993年9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六条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

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第二章生活垃圾收集第七条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第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

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On March 12, 2022, study standards and apply standards.<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四章处置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第五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7月1日起施行2019-02-19 17:32:00来源:东方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君毅2021年12月22日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体系,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考核、行政执法等。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选址及建设用地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害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当具备 以下条件 : ( )具备企业法人 资格 . 一
规模小于 IO ̄ 日的卫 生填埋场 案 : O B/
和 堆肥 厂的注册 资本不少于人 民
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建
( )有控 制污染和 突发事 设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管 八 理 制度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
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 生设施 的
本办 法适 用于中华 工作 。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 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设置标准 ,配套 建设城 市生活垃
清扫 、收集 、运 输 、处置及相关 应 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的有 圾收集设施 。 管理活动 。
关规 定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 法的
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 服务
除设施 的现状 图及拆除方案
( )拟 新 建 设 施 设 计 图 六
宾馆 、饭 店 、餐 馆 以及 机 关 院校 等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 单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一 从事垃圾清扫 、收集 的企业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人 民币 1 0 0 万元 .从 事垃圾运输 的企 业注册 资本 不少
场)处置 。 密闭 自动卸载车辆 或船 只 ,具有 垃圾后 ,对生 活垃圾 收集设施及 理 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 防臭味扩散 、防遗撒 、防渗沥液 时保洁 、复位 ,清理作 业场地 ,
滴漏 功能 ,安装行驶及 装卸记 录 保持生活垃圾 收集 设施 和周边环 置城 市 生 活 垃 圾 。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生活 垃 仪: 境 的干净 整洁 ; 圾 处置所采用 的技术 、设备 、材 ( )具有健 全的技术 、质 五 ( )用于收集 、运输城市 四 料 ,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城市 生活 量 、安全和监测管理 制度 并得到 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应 当做到 垃 圾处理技术标准 的要求 ,防止 有效 执行 ; 密闭 、完 好和 整洁。 对 环境造成污染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 六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经营许可证 、车辆行驶证 ; 垃 圾经营性清 扫 、收集 、运输 的 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应 当向 (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及 七 企业 禁止 实施 下列行为 : 所 在地 直辖市 、市 、县人 民政府 机械 、设备 、车辆 、船 只停放 场 e 一)任意倾倒 ,抛洒或者 建 设 ( 环境卫生 )主管部 门取得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城市景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坚持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城市垃圾分类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其属性、组成以及对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垃圾处理领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管理格局。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指导,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垃圾分类第八条城市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居民应当将可回收物进行清洁、压缩后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居民应当将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一条湿垃圾包括食材、餐厨废弃物等易腐败的垃圾,居民应当将湿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包括衣物、家具、建筑垃圾等不能回收或无法分类的垃圾,居民应当将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指南,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城市各类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回收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的分类投放条件,鼓励和引导职工、员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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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几百户人家无一人进 行垃圾分类 二、 “政府公寓 率先垂范”小区垃圾分类依 然依靠清洁工 居民自觉意识差 三、垃圾分类有规定无监督无处罚 十年推 广变成空谈
1、垃圾要分类
• 2000年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确定将北京、上海 、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等八个 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以来,国内部分城市 如厦门、深圳等在建成区或部分社区开展了垃圾 分类试点,但总体呈现“分类效果不明显、
生活垃圾分类面临的需求和矛盾
无害化处置能力与处置量 不断增长矛盾
社会对生活垃圾管理的 新要求与行业粗放式管理的矛盾
提升城市文明建设 和市民素质的需求
为此:新一轮的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再次提到各地 政府的议事日程。在总结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北 京、广州、上海、杭州等城市陆续确定了“大分流 小分类”、“干湿分类”的垃圾分类模式,垃圾分 类逐步列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镇)绩效 考核重点内容。
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状况
国内外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大体可分为以下四个发展 阶段: 无害化、稳定化处理的阶段 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的处理阶段
适用条件 资源回收 产品市场 最终处置 地表水污染 地下水污染 大气污染 土壤污染
前处理工序可回收部分原料,但取决于垃圾中 同左 可利用物的比例 能产生热能或电能 含重金属较高的低效有机肥,废品回收
仅残渣需作填埋处理,为初始量的 10%-20% 左 非堆肥物需作填埋处理,为初始量的 30%40% 右 在处理厂区无,在炉灰填埋时,其对地表水污 在非堆肥物填埋时与卫生填埋相仿 染的可能性比填埋小
城市垃圾处理问题亟待解决 矛盾
如何选择管理与综合利用模式?如何选择技术?
垃圾处理流程
垃圾处理方式
焚烧处理能力加强,
填埋处理
堆肥处理逐渐萎缩,
卫生填埋量逐渐增多 简易填埋量逐渐减少
堆肥处理 焚烧处理
垃圾处理的方式
三种垃圾处理方式技术比较:
内容 处理速度 占地面积 填埋处理 日产日清,整体分解时间上百年 1000亩 (500吨/日规模) 9-12个月 1-2天 150亩 (500吨/日规模) 30-36个月 焚烧处理 9-45天 300亩 (500吨/日规模) 12-18个月 25-35万元/吨(设备国产化率60%) 50-80元/吨 半自动 500米 较易。仅需避开居民密集区,气味影响半 径小于200m,运输距离适中 从无害化角度,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 ≥10%,从肥效出发应>40% 有机堆肥
技术系统物流建设
• 分类收运车辆标识
把握三个原则
• • • •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民参与 坚持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 开展“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事实活动。 文明办把分类工作与文明行业创建挂钩,妇联开展主妇讲座宣传垃 圾分类的知识。
市区两级联席会议相继成立,为 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提供了体制机 制保障
运营项目 信息核查 数据核查 统计分析 分析评估 上报情况分析 基本信息 月报
处理现状
2000年至2010年统计的我国城市垃圾清运量变 化趋势以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项目概述-处理现状
我国部分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表(重量百分比%)
项目概述-处理现状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 施建设规划》指出
201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推进 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201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郊 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 2012年4月,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建立上海市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沪府 办【2012】37号)”,明确由分管副市长领衔,市 政府副秘书长等5位领导召集,面上覆盖市文明办 、市发改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等19个市政 府委办局(部门)和17个区县主要领导组成的“市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案例三:农村的城镇收集
1、做强废品回收系统,鼓励居民尽可能多地变卖废品 ; 2、依托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实现二次分拣,达到后续分 流处置需求; 3、发挥农村地域优势,修复生态链,畅通分类分流垃 圾处置出路
案列七:居民家庭就地处置
今年在上海浦东也装了近5000户的家庭厨房粉 碎机,厨余垃圾经粉碎后直接进入下水道。
3、两年来上海市在分类减量 工作体会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没有固定的 模式,要根据市、区、街道、居委会、 物业、业主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 方法。要再造技术系统。
技术系统的核心: 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建设
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
有效的方法是将生活垃圾中居民生活垃圾 与其他垃圾分别收集
圾分类的政府规章大概从以 下几个方面思考
主要解决的问题
1、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和产生者责任 。 2、提出源头减量相关措施 。 3、建立分类标准和投放、收集规范。 4、建立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5、建立“绿色帐户”激励制度 。 6、强化社会动员和公众参与机制 。 7、明确法律责任 。
决策系统主要功能
根据《全国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 ,系统的总体功能是实现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清运及设施建设、 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具体的功能设置如下所示: 城市信息 月报 基本信息 信息上报 在建项目 基本信息 季报
• 5、加强法制意识,加快立法步伐
4、正在制定的上海市生活垃
第一,固化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 工作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确定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和投放规范 ,形成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 第三,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推进模式 ,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氛围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媒体报道
北京:“分不动的垃圾分类”
• 一、北京居民小区: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绿黑蓝三色垃圾桶 形同虚设
• 二、垃圾转运站:超负荷运行压力大 填埋为主浪费严重 • 三、垃圾处理企业:有技术奈何难施展 审批困难阻碍重 重

四、垃圾分类:政府工作流于形式 开支庞大却不见成效 亟待扶持专业企业
媒体报道:
• 广州:“垃圾分类的尴尬难题”
2、二年多的实践我们体会到,生活垃圾分类减 量要求环卫管理由传统管理向系统化、精细化 、 社会化转变。
要求垃圾分类减量 1、制定必要政策系统; 2、调整完善技术系统; 3、健全做实社会系统。
为支持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上海市政府颁布或转发 了六个政策文件
生活垃圾管理是项 社会化的工作,需 要全社会的支持。
分类推进举步维艰”的状况,垃圾分类没有 取得预期成效
垃圾源头分类又成为各地城市管理热点
近几年来,随着“垃圾产量的增加处理设施选址 日益困难、设施能力建设跟不上垃圾增长速度, 以及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营标准跟不上城市生态 文明建设进程”等诸多矛盾日益升级的情况下, 政府对垃圾源头分类试点未能成功推广的反思和 分析也越来越深刻。
环境管理模式
末端管理模式?????????? 基于污染预防的环境管理模式的变迁过程。 政府 直接 管理 政府 直管 企业 企业 独立 运营 集团 公司 运营 两者 耦合 管理
政府、市民、企业和组织等多中心协调和耦合。
媒体报道:
上海:“ 垃圾分类有多累”
• 一、上海垃圾“围城” 填埋场臭气熏天居民叫 苦不已。 • 二、小区垃圾分类:居民不主动 管理链条长 垃圾回收再利用难之又难。 • 三、保洁员垃圾分类补贴去向成迷每年4亿元垃 圾处置经费成一笔糊涂账。
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和综合利用 决策系统
2014年10月
国内现状与问题 国外方案与决策 现有决策依据
合理决策系统与方案
国内城市垃圾管理与综合利用现状
1 2
管理模式
城市垃圾的处理与处置现状及 其趋势
3
综合利用技术 ①城市垃圾及其分类
问题与矛盾 决策系统现状
4 5
②垃圾产量增速加快 ③垃圾处理能力不足 ④垃圾处理问题亟待解决 ⑤垃圾处理产业宏观环境分
3、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是绿色低 碳生活方式”的舆论导向. 在操作中强化“先干湿分离,后细 化分类”的行为导向 逐步引导形成“谁污染、谁付费 ”的目标导向
• 1、提高各级政府和市民认识, 完善顶层设计 • 2、加强社会动员和宣传发动, 注重实效 • 3、建立市场机制,推进公益性 事业企业化运作 • 4、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加强第 三方监管
现状与问题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现状 无害化处理率达79.7%(填埋72%);垃圾处理处置 方式通常有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2012年)
综合利用50%???
城市垃圾的分类
土石类:土壤、石块、砖头、混凝土渣等 合成类:塑料、树脂、橡胶、沥青、油漆等 其 他:金属、玻璃、纸板、竹木等
自然有机类:果蔬、骨肉、毛皮、油脂、粪便、棉麻、
餐厨垃圾、大件垃圾、 装修垃圾、枯枝落叶等 专项分流处理
日常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不同区域,不同的分类方式和容器设置
餐饮单位
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 圾(干垃圾):组团放置,便 于分类投放
有害垃圾:设于楼道口 等明显位置 可回收物:部门内部暂 存、公共区域集中投放 各类容器设置明确告知 办公人员
建设工期
吨产能造价 15-25万元/吨(单层合成衬底,压实机 50-70万元/吨(余热发电上网,国产化率50%) (不含征地费) 引进) 运营成本 自动化程度 防护距离 选址 35-55元/吨 人工+机械作业 500米 80-140元/吨 可实现全自动 500米
较困难。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 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一般远离市 易。可靠近市区建设,运输距离较近 区 无机物>60% 含水量<30% 密度>0.5t/d 无现场分选回收实例,但有潜在可能 可回收沼气发电 本身就是最终处理方式 有可能,但可采取措施减少可能性 垃圾低位热值>3300kJ/kg时不需添加辅助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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