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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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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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浅析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浅析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浅析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点和方法作者:周忠献李卓佳张丽萍来源:《理财·经论版》2017年第12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这是党中央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更科学地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在此背景下,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更具紧迫性和现实性。

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而言,应紧紧围绕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积极开展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审计,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发挥积极作用。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点内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围绕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类型展开,因此,审计内容要根据该地区的具体自然资源资产特征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一)地方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机制方面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重大决策情况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二)国土资源资产方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执行总体规划情况,耕地保护政策落实情况,土地档案与审批合规合法情况,实际土地使用情况,土地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情况,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等。

(三)林业资源资产方面森林资源管理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应查阅被审计地方政府相关文件通知、目标责任书、规划、方案,相关会议纪要、当地政府制定出台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目标责任书、责任追究办法等资料,审计关注是否发文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是否建立了相关联席会议制度、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制度,如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年度目标责任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结果运用、森林采伐和木材运输审批发证等制度;是否编制了森林资源管理保护规划和方案,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森林防火专项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等;是否将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是否将考核指标分解落实;是否认真履行了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职责;当地森林火灾的数量、规模、原因分析、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是否存在预警机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森林火灾及时扑救的问题。

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

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

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GEP)核算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各县(区)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GEP)的核算。

第三条对主要自然资源资产实行清单管理,逐年统计;定量核算生态系统的产出和效益,跟踪评估生态系统的变化,反映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及领导干部绿色政绩。

第四条自然资源资产清单仅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湿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详见附件1)。

惠州市生态资产(GEP)核算指标体系仅包括总耕地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的资产价值(详见附件2)。

第五条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GEP)核算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统计局负责。

生态资产(GEP)具体核算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六条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指标统计期和生态资产(GEP)核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件:1. 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清单2. 惠州市生态资产(GEP)核算指标体系—1—附件1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清单县(区):县(区)长:—2—附件2惠州市生态资产(GEP)核算指标体系—3—为总耕地保持土壤养分的价值(元/a);D i为总耕地土壤N、P 和K肥的折纯量(t/a);为总耕地减少泥沙淤积服务价值(元/a);S e为总耕地土壤保持量(t/a);r为土壤侵—4—为水供给功能价值;为i种用途的水量;为i种用途的单位成本价格。

为发电价值;为i电站的年发电量;为单位电的成本价格。

—5—为固碳释氧功能价值;为有水部分面积;为平均单位固定(释放)某物质的量;为某物质单位固定(释放)价值;d为全年的天数。

为净化功能价值,表示净化能力下降而减少的污水处理量,为污水处理为调蓄洪水价值,单位:元;A为湿地面积,单位:公顷;L为消落带蓄水差额,为湿地生态系统娱乐文化价值;Q为单位湿地面积的娱乐文化价值,单位:元/ha;为湿地生态系统消浪护岸和抵御风暴功能价值;P为单位湿地面积的消浪护岸和SIV5—海洋资源娱乐文化价值(元)y—年纯收益(元/km2)s—海域面积(4519 km2)—6—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广东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中办国办印发《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人民日报》(2015年11月10日01 版)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标志着此项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方案提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规范,保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工作由审计署牵头负责实施,全国各级审计机关是主体。

审计试点期间,审计对象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方案强调,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应坚持因地制宜、重在责任、稳步推进,要根据各地主体功能区定位及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合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特点,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审计涉及的重点领域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

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一方面,要揭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隐患,并推动及时解决;另一方面,要落实责任、强化问责,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方案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2015年至2017年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7年制定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自2018年开始建立经常性的审计制度。

方案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审计试点的支持和配合,加快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为审计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制度保障。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四)提高生态环境建设的能力,全面推动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环保生产。加强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强化农村农业污染源的管控和净化
二、执法的难点和责任点
(一)环境执法的难点:一是取证难,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基础数据的获取、第三方认证等方面的不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二是定责难,《办法》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但都存在一个概念性东西,没有具体的生态状态表述。难以作出状态对比,前后状态界定不容易,容易造成问责没有具体依据而变成空论。
三、获取社会认同
(一)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又要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强化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三)强化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部门的执法效率。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县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二)执法的责任点:对于我县而言,在服务经济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影响。目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影响。我县只有一个在建成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大部分养殖场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排,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审计整改工作任务分解表
单位:东兴市国土海洋局 日期:
序号
事由
具体事项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遵守自然资 源资产管理 和生态环境 保护法律法 规方面
新增采矿用地未 纳入城镇建设用 地规划范围,涉 及面积为475718.4平 方 米。
1.对全市所有采矿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桂国土资规〔2017〕7号)精神,对企业采矿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 的,纳入临时用地管理,完善采矿临时用地 手续。
规划科技股 牵头,耕地保 护与建设用 地股、地籍与 测绘管理股 配合
2019年2月
20日前
序号
事由
具体事项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4
遵守自然资 源资产管理
村民建房和设施 农用地占用林 地,涉及面积13661.94平 方 米。
对10个图斑逐宗进行实地核实,对于属于农
村村民建房用地、设施农用地的,按相关规 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手 续;属于违法用地的, 依法按规定进行查处。
2019年12月31日前
序号
事由
具体事项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8
履行自然资 源资产管理 和生态环境 保护监督责 任方面
土地利用指标和
用地执行情况
协调城市规划、招商及征地部门,做好城市 和产业规划,加大征地拆迁力度,确保已获 批土地能尽快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耕地保护与 建设用地股 牵头,国土资 源交易中心、 市住建局、招 商局、征地办 配合

2024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网络培训班(完整考试答案)

2024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网络培训班(完整考试答案)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网络培训班一、单选题 (共36题,共36.0分)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体是( )A. 审计署B. 省级审计机关C. 市县级审计机关D. 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答案:D2.审计署将于( )全面推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A. 2024年B. 2024年C. 2024年D. 2024年答案:B3.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以( )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对地理数据进行输入、存储、管理、处理、分析和输出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A. 互联网B. 数据库C. 计算机D. 图片影像答案:B4.习近平总书记到( )考察时指示该省要“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A. 湖南省B. 浙江省C. 云南省D. 贵州省答案:C5.担当爱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的部门是:( )A. 国土资源部;B. 水利部;C. 林业局;D. 环境爱护部答案:A6.关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第一个正式文件是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这个文件是哪一年出台的A. 2024年B. 2024年C. 2024年D. 2024年答案:C7. 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到( )考察时首次提出“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A. 湖南省娄底市B. 浙江省安吉县C. 云南省大理市D. 贵州省毕节县答案:B8.依据两办方案明确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的时辰表和路途图,2024年的任务是:( )A. 启动审计试点;B. 扩大和深化审计试点;C. 全面开展审计试点,年底前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暂行规定》;D. 各级审计机关建立起常常性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答案:C9. 2024年11月,《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看法》中提出:( )A. 从5个方面明确了审计工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对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B. 要求各地加快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江苏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建设为契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江苏。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巩固完善,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努力建成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区、突出环境问题系统治理的标杆区、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引领区。

二、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三)落实工作推进机制。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统筹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市县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四)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建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评价考核体系。

严格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原则上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设区市党委政府、省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

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建设。

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受免职降职处理者至少两年内不得升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市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办法

四市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办法

四市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办法12月10日,随着常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常州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并实施,今年以来,我省四市相继出台了相关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南京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等7方面情况将被审计《实施办法》明确,审计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园林、城市管理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审计内容主要涉及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等。

《实施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同时指出,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审计。

结合南京特色突出关注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近年来,南京市聚力“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在生态文明方面也不断向前迈进。

本次印发的《实施办法》不仅拓展了审计对象,更突出对近期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的关注,创新了组织方式。

在国家和省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南京实际,将“生态红线管理、河长制、湖长制”“地热”“长江岸线”等工作也纳入了审计范围;并明确了“推动‘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做好全市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工作”“调动内部审计力量、利用内部审计成果”等工作要求。

强化结果应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依据《实施办法》明确,对审计发现的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事故等问题线索,需要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

4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根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发〔2017〕39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一)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二)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林业、能源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安排应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对拟提拔晋升职务的、群众和有关方面反映较多的、掌管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以及党委、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领导人员应重点安排。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应接受一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审计计划安排以离任审计为主,必要时可安排任中审计。

地方党委和政府、开发区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应同步安排、同步实施。

第五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可以独立安排,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统筹安排。

第六条提出和调整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每年年底前,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在征求审计机关意见后,报本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组织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向审计机关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委托,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设区市、县(市、区)领导干部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省级主管部门党组确定,并将年度审计计划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审计计划增加、减少、终止、延期时,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规定(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深圳,根据有关党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各级党委(含新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下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划分、监督考核及问责,适用本办法。

中央直属驻深单位和本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条【基本概念】“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负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环境发展综合决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环境监管、生态环境损害承担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

第四条【基本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

第五条【责任划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总责。

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统筹、协调和监督,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第六条【党委】市、区党委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推动绿色发展和生—2—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9•【文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2017年9月19日中共中央批准2017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以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以及主管业务领域的以下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一)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开发利用;(二)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三)森林、草原、荒漠、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四)其他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二)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能源、海洋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自然保护【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浅谈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界定

浅谈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界定

浅谈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界定【摘要】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是对乡镇政府在自然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的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这就给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责任界定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要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审计,要把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如何做好离任后的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审计,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界定与离任审计有效结合,是当前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科学界定责任,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的前提科学界定责任,是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的前提和基础,要完成乡镇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工作,首先必须对领导干部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因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责任。

在日常工作中,领导干部有没有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失职渎职行为;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有没有违反规定建设、引进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项目等等。

因此,开展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时必须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界定,把领导干部的主要行为同实际的行为区分开来。

在审计过程中,要把是否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事项运行进行了监督管理,是否存在乱开乱伐、乱占耕地或违法占用耕地、滥采滥挖、乱采砂石资源等行为作为界定领导干部责任的重点。

二、要根据目标,统筹确定审计内容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根据乡镇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所在部门、地域范围、重点内容等多种因素统筹确定审计内容。

一是要按时间顺序,将近几年乡镇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避免重复审计。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方案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方案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提升林业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 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X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县林业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共同抓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县林业局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局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履职尽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的负责人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各部门、各直属部门负责人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责任。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定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涉及林业的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森林公安局、县林场、办公室、发展规划与项目管理股、造林绿化与科技股(X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行政审批股、天保办、退耕办、产业办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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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10月18日已全部整改完毕。
执法监察大队牵头,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股、执法监察股配合
2018年10月31日前
10
基本农田划定不准确,涉及面积22022.52平方米。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要求,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准确摸清底数,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足、划优、划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护,实现定量、定质、定位、定责保护。
1.实施“多规合一”时,实行一张图管理,将开垦项目占用21654.72平方米林地调出公益林范畴;
2.今后的土地开垦项目立项前,将林业部门的公益林范围与国土部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进行叠加套合,杜绝占用公益林开垦行为。
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牵头,规划股、地籍股配合
2019年3月15日前
3
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
完成时限
8
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方面
土地利用指标和用地执行情况
协调城市规划、招商及征地部门,做好城市和产业规划,加大征地拆迁力度,确保已获批土地能尽快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股牵头,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招商局、征地办配合
长期
9
土地闲置298379.7平方米
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审计整改工作任务分解表
单位:东兴市国土海洋局日期:2019年1月9日
序号
事由
具体事项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
新增采矿用地未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涉及面积为475718.4平方米。
1.对全市所有采矿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精神,对企业采矿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纳入临时用地管理,完善采矿临时用地手续。
1.认真分析林地划定与基本农田、耕地重叠的原因,找出问题所在;
2.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核实基本农田与耕地的面积,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工作,在“多规合一”中予以纠正。
1.对282个图斑疑似为新增建设用地的范围逐宗进行实地核实,属于菜地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说明;属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设施农用地的,按相关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做好土地变更,确保地类的准确性;
2.将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查清存在问题,按规定予以纠正。
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股牵头,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测绘与地籍管理股、勘测规划所配合,各镇政府
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股牵头,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测绘与地籍管理股、勘测规划所配合
2019年2月20日前
单位:东兴市国土海洋局日期:2019年1月9日
序号
事由
具体事项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1
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方面
林地划定范围与基本农田、耕地重叠,涉及面积1801931.32平方米。
2.加强采矿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收缴有关费用,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矿产管理股、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股牵头,规划科技股、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配合
2019涉及面积21654.72平方米。
2019年2月20日前
7
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方面
多报耕地面积3219公顷
对耕地情况逐一核实,并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逐一更正。
测绘与地籍管理股牵头,勘测规划所配合
2019年12月31日前
单位:东兴市国土海洋局日期:2019年1月9日
序号
事由
具体事项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股、执法监察大队牵头,测绘与地籍管理股、勘测规划所配合,各镇政府
2019年2月20日前
5
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规用地,涉及面积120249.39平方米。
1.对审计指出的水源保护区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法用地,严肃处理;
2.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国土资源巡查监管,切实履行职责。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不衔接。
1.根据审计意见提出的要求,对不衔接原因进行分析。
2.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现阶段着手开展“多规合一”前期工作。下一步,按照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部署,正式开展统一的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实现“一张图”管理。
规划科技股牵头,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股、地籍与测绘管理股配合
执法监察大队牵头,矿产管理股、执法监察股配合
2019年3月1日前
单位:东兴市国土海洋局日期:2019年1月9日
序号
事由
具体事项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6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重大决策方面
土地未批先用,涉及面积60940.4平方米。
整改事项:用地范围超出批地范围,涉及面积3840.4平方米。
1.对已建设厂房的地块,督促业主限期拆除并复耕复绿到位;
2.对已推土、平整土地,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的4个地块,督促相关业主停止施工,待完善相关用地报批手续后,方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
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股牵头,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勘测规划所配合
2019年2月20日前
整改事项:新增建设用地,涉及面积57100平方米。
东兴市国土海洋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53号令)的规定,对11宗涉嫌闲置土地展开调查并依法认定、处置。其中9宗(面积共286206.67平方米)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已按法律规定批准延期建设,与用地业主签订了补充协议,延期动工建设日期至2019年10月18日;剩余2宗(面积共12173.03平方米)为用地业主自身原因造成闲置,于2018年10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
2019年2月20日前
单位:东兴市国土海洋局日期:2019年1月9日
序号
事由
具体事项
整改措施
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4
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
村民建房和设施农用地占用林地,涉及面积13661.94平方米。
对10个图斑逐宗进行实地核实,对于属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设施农用地的,按相关规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属于违法用地的,依法按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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