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分期付款合同标准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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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买卖合同
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为明确甲、乙、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甲、乙双方卖买开元牌工程机械、丙方给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订立以下合同:
一、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购买全新开元牌KY 型挖掘机壹台,机号,价值人民币(大写)整(¥元)。
二、甲方在年月日前在省市向乙方移交挖掘机。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元(大写:元整)作为首期款,其余货款人民币元整(¥元)作为欠款由乙方按以下计划分期均额支付给甲方: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年月日前支付元整(¥元);
四、签订本合同后,乙方自愿与甲方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即如乙方发生含但不限于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未报告甲方或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就擅自将机器运离指定的使用区域等违约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或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诉讼即有权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含但不限于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机器所在地(含但不限于经常使用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回收乙方所购买的机器,乙方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承诺其本人或其实际使用人只能在甲方同意或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使用挖掘机的情况进行接受甲方的监控,如乙方或其实际使用人将挖掘机转出指定使用区域使用,则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和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驻指定使用区域的主管办事处批准,并接受新指定使用区域的甲方或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驻当地办事处新的监控,如有违反即为违约,一切违约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七、如乙方发生含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到期货款或未报告甲方或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就擅自将机器运离指定的使用区域等违约行为,自愿同时接受以下处理:
1、未到期的所有未付款项自动到期,乙方同意按全部未付货款(含未到期但自动到期的未付货款)为基数以每天3‰(千分之叁)的标准向甲方计付违约金。未报告甲方或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就擅自将机器运离指定的使用区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伍仟元整。
2、乙方愿意自行交回机器,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及已付到期货款、有关费用;如乙方不自行交回机器,乙方同意甲方按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程序回收挖掘机,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及已付到期货款、有关费用,回收机器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回收机器按以下顺序处理:
⑴、乙方在被回收机器或接到回收机器通知后十天内,如乙方支付回收机器的费用、尚未支付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货款(即所有的货款)、违约金、罚息及其它应付费用给甲方,付款后,乙方可以拉回机器,甲方将产权证明文
件交给乙方。
⑵、乙方在被回收机器或接到回收机器通知后十天内,如乙方支付回收机器的费用、所有已到期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罚息及由回收机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承诺以后切实执行合同,经甲方视情况同意后另签订合同,重新进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后,乙方可以拉回机器继续使用。
⑶、乙方在被回收机器或接到回收机器通知后十天内,如乙方不执行上述⑴、⑵项条款,甲方有权自行变卖机器。如因乙方使用、保养、维修、保全不当等乙方责任造成机器损坏的,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即甲方自行变卖机器所得不足以支付甲方变卖费用、甲方回收机器的费用、乙方尚未支付给甲方的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货款即所有的欠付货款、违约金、罚息及其它应付费用的部分)。
3、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在未付清货款前,挖掘机的产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和保养、维修义务和保全责任,如因乙方使用、保养、维修、保全不当等乙方责任造成机器损坏的,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九、乙方只有付清货款后,该挖掘机的产权才属乙方所有。乙方付清全部到期款项和费用后五天内,甲方将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件转交给乙方,该液压挖掘机的产权归属于乙方。
十、在乙方付清货款前,乙方对所购买机器负有保全责任,如因任何原因造成所购买机器灭失的,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货款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丙方对乙方的机器保全责任负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十一、乙方在未付清货款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挖掘机变卖、转让、抵偿债务、投资、馈赠、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违反此项条款,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交回挖掘机。如乙方不自行交回挖掘机,甲方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收回,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收回挖掘机并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及已付到期货款及有关费用,同时,甲方为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向乙方追债、回收机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的液压挖掘机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合同项下的液压挖掘机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有争议事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的液压挖掘机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十天内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十四、乙方在支付租金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