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图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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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项目策划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项目策划制作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就项目的效果图制作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设计策划工作。工作具体阶段及内容如下:
(1)
(2)
(3)
(4)
2、成品交付形式如下:
效果图:乙方以形式交付设计策划成品给予甲方。
第二条完成期限
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提交通过甲方验收的成品给甲方。
第三条技术要求
(1)
(2)
(3)
(4)
第四条验收标准
1、乙方递交的各阶段工作成果需经甲方书面确认方视为完成交付并作为本合同付款的依据。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的制作图成品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结算依据。
2、甲方若需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五条合同价款
依照上述合同标的,本合同的价款如下:
1、类型: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
2、类型: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
3、类型:数量:
单价:人民币元
4、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结算方式
1、如未发生变更,单价按合同单价、工作量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2、如发生变更,变更工作量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工作量、单价按甲方书面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
3、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后日内,乙方未书面提出价格变更申请的,则视为未发生合同价格变更,甲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或者按变更后的价格结算;如乙方提出价格变更申请后日内,甲方未回复的,则视为甲方同意该价格变更。
第七条付款方式
1、甲方根据乙方设计和制作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款项。
(1)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
(2)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的策划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
(3)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结算依据、且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
2、乙方须在甲方每笔付款前提供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延迟付款且在扣除相应税金后支付。
第八条额外服务
1、如甲方要求乙方对已同意设计提供重大修改,或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进
行设计工作,应被视为额外服务,收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内,乙方主要是向甲方负责,乙方所提供的一切设计讲解和展示会议对象均只限甲方;不包括向本项目的各小业主进行设计讲解和各大宣传活动,若甲方特别要求乙方提供这项服务,则需提前两日书面通知,双方并需事先进行协商费用及工期。
第九条知识产权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的着作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不得侵犯甲方提供的设计原始资料及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其提交的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着作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条设计批示
1、甲方委派负责本合同项下一切设计批核事宜,乙方只认可甲方该受委派人的指示,如甲方日后需更改人选,甲方应事前以书面通知乙方。
2、当阶段性设计完成并经甲方审核合格、签署成果确认书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对该成果作出修改,或需要重新设计,则最终交货日期及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完成阶段性工作当天将阶段性成果交付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收到阶段性成果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示,并签署成果确认书。乙方提交的阶段性设计文件经过甲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设计或制作工作。乙方完成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未能通过甲方审批的,乙方应无偿予以修改、返工、重作,直至通过甲方的审核,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要求乙方作较大返工时,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返工费用预算(含工作量及计算依据),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因乙方提交设计资料的设计深度、设计质量等不符合甲方原来的要求造成甲方要求乙方返工的,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乙方提交的变更(修改)费用过高,甲方不能接受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按经其确认的已完成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
3、其他约定:
(二)乙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策划要求、期限、份数、形式等向甲方支付效果图制作成果。
2、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阶段性设计文件、最终设计成果等符合合同的约定及通过甲方的验收,否则应无偿予以修改、返工、重作,直至达到甲方的要求,且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不可进入下阶段的设计或制作工作。
4、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其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首笔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经其确认的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制作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制作费的全部支付。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五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
3、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