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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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的难产折射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面临的种种困境,同时也反映了民众对欧盟扩大的焦虑,促使欧盟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扩大”与“深化”之间寻找平衡点。
在此次首脑会议上,“吸纳能力”成为讨论欧盟扩大问题时频繁的词语。
关于“吸纳能力”的争论,其实就是欧盟应该先扩大还是先深化的争论。
欧盟宪法体现了欧洲一体化的“深化”,而这一“深化”的脚步如今却停滞不前。
而“吸纳能力”涵盖的范围广泛、含义模糊,不少入盟申请国认为欧盟是在人为添加入盟新条件,“扩大”的步伐无疑将受到牵制。
无论是“深化”还是“扩大”,对欧盟来说都面临着诸多内部和外部困境。
来自欧洲内部的担心
一向主张积极推进一体化进程的欧洲议会于3月16日以高票通过了关于《反对欧盟继续扩大》的报告。
报告指出,在欧洲公民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恐慌心理,担心欧洲扩大会带来安全、移民、失业和有组织犯罪等问题。
于2004年5月1日新加入欧盟的10个中东欧国家中大多是穷国、小国,它们担心受到大国限制,如何妥善处理欧盟原核心大国与新成员国的关系成为法德等大国着力关注的课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东欧国家在冷战时期属于苏联体系,他们有心理阴影:怕被“矮化”,怕当“二等公民”。
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在与大国发生碰撞时,它们的反抗会更激烈,在有限的吸纳能力下矛盾将会凸显。
这也让欧盟一些成员国认识到,欧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
英国因素
欧盟前身欧共体的曲折经历与英国对欧洲一体化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英国所能接受的一体化形式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其政治和外交政策的目标。
英国将加入共同体当作恢复英国国力的一个手段,认为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其传统利益不受损害,而政治一体化“将迫使英国放弃自己的支配和领导权”,存在着英国多大程度上愿意让渡国家主权等问题。
同时,英国一直存在对欧盟持有怀疑态度的势力。
1973年英国加入欧共体,开始融入欧洲的进程,但总是与欧共体若即若离。
英国历届政府的对欧政策始终遵循这样一个理念:欧盟“成员越多,矛盾越大,凝聚力越小”,这样才有利于英国介入欧洲事务并在美欧之间起“桥梁作用”。
实际上,加速扩大欧盟被认为是美、英间接削弱一体化的手段。
俄罗斯因素
在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就一直在适应欧洲发生的深刻变化。
但欧盟真的走到家门口,还是给俄罗斯人以震撼。
以前俄罗斯对欧盟而言还远在数千公
里以外,而今它就在身边,一个正在整合的巨人和一个在蓄积力量的巨人直面相对,会有什么后果呢?虽然现在意识形态的分歧不存在了,但欧盟在许多方面向俄罗斯提出了挑战,譬如车臣问题、人权问题、尤科斯公司问题以及普京政府的“独裁倾向”等等。
在俄罗斯看来,这些问题是欧盟为了在政治上打压俄罗斯而蓄意寻找的借口。
同时中东欧的一些国家要实现的“不是欧洲的共同安全,而是它们对俄罗斯的安全”。
如果这样,欧盟东扩进程将不是政治中立的,而是有悖于俄罗斯的利益。
长此以往对于正力图重振雄风的能源大国俄罗斯,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欧盟的战略挤压呢?沈国放在谈到当前大国关系的特点时曾说,各大国更加重视经济外交,特别是围绕着战略资源、能源产地、能源通道的竞争加剧。
油气资源事关各国核心利益,油气供给大国越来越趋向于以资源为工具,施以政治影响,构建于已有的大国关系。
各国对能源、资源的竞争将会持续作用于西西、南北关系的发展、演变。
因此,掌握着丰富油气资源的俄罗斯将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的欧盟讨价还价。
美国因素
美国的战略是不让欧洲形成大的板块,具体办法就是要设法在欧洲打进几个楔子,比如美国卖给波兰48架F16战斗机,总共价值是35亿美元,但美国给波兰贷款38亿美元,另外还给它60亿美元的政府援助,看起来美国差不多花了100亿美元,才卖给波兰48架飞机,似乎是在做亏本买卖。
但从大战略角度看,这一招把波兰拉进了美式武器系统,使波兰彻底摆脱了冷战时期的俄制武器系统,同时把一个亲美的波兰放在了德、法、俄的中间。
今天的欧洲成了“经济巨人”,几乎摆脱了美国的束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为政治一体化打下了雄厚的基础。
因此,欧洲并不满足于“经济巨人”的称号,欧洲一体化的目标是使欧洲成为世界上强大的一极。
而美国现在是一超独大的世界强国,它是否允许欧洲成为世界最强的力量之一?如果欧洲能够达到与美国争霸的地步,欧洲的命运将会如何,是否如苏联解体一样支离破碎呢?
欧洲一体化到底能走多远呢?我们看到,欧洲的政治一体化和经济一体化并不同步,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作为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核心内容,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合作层次,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主权国家之间的融合并不是简单的数学题。
如今的欧盟已在经济一体化方面获得了成功,但是欧盟宪法难以兑现所折射的域内矛盾以及域外压力的存在使得欧洲真正实现政治一体化、军事一体化、外交一体化,真正做到能够“用一个声音”在国际舞台上说话,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可以说,欧洲一体化的实现尚需几代人为之努力。
已经过时的G8
主要问题本质是:
1、欧洲各国各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2、欧洲各大国之间的历史宿怨
3、国家利益冲突
4、地区、民族矛盾和意识形态的矛盾
5、美国从中阻挠
有一些经济方面的问题,谈判中,双方都得到相当的利益,问题就解决了。
但是文化和民族矛盾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即使成立了真正的欧共体,内部这些问题还是很严重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怎样走出困境,避免历史上法德民族仇恨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许多欧洲政治和社会精英认为,不能再走战前那种民族复仇主义的老路。
法国也有这样的政治家。
1948~1949年间,“争取欧洲合众国社会主义运动”领导人法国社会党政治家安德烈·菲利普提出共同开发鲁尔、洛林和萨尔地区,实现欧洲经济的联合,建立一个欧洲生产组织机构。
鲁尔地区的煤钢联营的国际组织章程及其模式,可以延伸到欧洲所有的煤钢工业以及一切有利于生产的其他领域。
一位英国人休·克拉斯也在一次国际会议上建议成立一个西欧煤钢生产的权威性控制机构,在西德政局明了后,应允许它在平等基础上加入这个机构。
[1]189-190
法国的欧洲主义者让·莫内认为欧洲必须走一体化之路,才能解决法德之争。
但是,如果还是以战胜国高人一等的态度来对待德国,就不可能解决问题。
法国必须放弃第一次大战后那种作法,要把法德放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限制主权,把法德之争引上欧洲一体化的轨道,从而使法德战争成为不可能,并为欧洲联邦奠定最初的基础。
基于这种思路,莫内及其助手起草了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议,以“舒曼计划”的形式提出。
它要求把法、德等国的煤钢工业同时纳入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权力机构管理,这个高级机构的成员们不接受各成员国政府的指令,不对各成员国政府负责,而是独立自主地活动。
《罗马条约》规定,经过一定的过渡阶段后,部长理事会决策程序要过渡到由多数决定,以体现超国家一体化的精神。
但是由于戴高乐坚持“祖国的欧洲”,对此进行抵制,1966年的“卢森堡妥协”维持了在涉及到重大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的原则,阻止了向多数决定过渡,继续保持了部长理事会决策的“政府间合作”性质,从而也使欧洲共同体继续在“政府间合作”基础上运行。
早在1961年法国提出欧洲政治联合的时候,就曾主张这个联合体可由一个由各国政府首脑组成的理事会来领导,随之提出的“富歇计划”。
这一计划遭到反对而未果。
至70年代,面对新形势和共同体既有的决策的低效率和缺乏行动能力,人们强烈要求改变这种状况。
思路种种。
让·莫内以“欧洲合众国行动委员会”的名义,指出“有必要把对事务的决定权上升到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一级,因为只有
他们才有权作出最后决断”。
经过法国的倡议,1974年在巴黎举行的欧共体政府首脑会议决定:政府首脑(及各国外交部长)们将在“共同体理事会和政治合作的范围内”,每年举行三次会议,还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时候举行会议;首脑会议的制度化和定期举行,不影响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也不影响关于欧洲政治合作的有关文件的规定。
[9]319从此,政府首脑会议进入到制度化、定期化、经常化,称之为“欧洲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成立后,成为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政治决策者和最高决策者,涉及到欧洲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的许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都是在欧洲理事会中首先进行的。
它的建议、结论、指示、决定等通过共同体决策机构———部长理事会,而转化为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共同体决定、政策或规定等。
到“马约”签订,欧洲理事会明确地成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者,是高居于共同体等三大支柱之上的真正的“超级决策者”。
它不仅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下降到从属地位,实际上接管了部长理事会的最高决策者的地位,它也不受共同体议会的约束。
条约规定“欧洲理事会将为联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推动并规定总的指导方针”。
在经济与货币政策方面,应由部长理事会提出有关政策的基本方针草案,提交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在部长理事会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并就成员国和共同体经济政策的指导方针作出结论”,部长理事会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部长理事会应“在欧洲理事会的总指导方针的基础上”,决定一项事务属于共同行动的范围。
欧洲理事会还时而参与具体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处理共同体权限内的一些事务”。
有的学者称欧洲理事会为“共同体的把门人”。
欧洲理事会作出了决定,共同体才能就某一领域的一体化采取政策、立法或行动。
欧洲理事会的设立确实加强了共同体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推动了一体化的前进。
但是欧洲理事会的设立,却是“政府间原则”的加强。
欧洲理事会与部长理事会都是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但部长理事会在一些情况下实行多数或特定多数表决,是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相结合的。
而欧洲理事会则是协商一致才能作出决定,是一种“传统的政府间主义的安排”。
欧洲理事会成为最高决策者,就使成员国能对一体化进程的具体领域中实行“超国家”性质的一体化,从更高层次上实行宏观的控制,保证了一些领域的主权或职能的转移不至成为一种简单的“移交”,而是成为一种“共享”,或“共同行使”。
所以学者们指出:“对欧洲理事会的研究有力地证明了……一体化是以政府间主义原则来进行的。
”“在一体化过程中有很强的国家控制因素,它允许在某些领域共享主权,但是保证权力不会发生从民族国家向共同体的零和式转移……优先考虑的是尽可能保持政府间的方法,到处都尽可能让各国政府充当国内政治体系与共同体之间的把门人……所以欧洲共同体的决策体系取决于成员国达成协议”。
这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真实写照。
其实,以前就有过这种情况。
1985年一部分共同体国家(法、德、荷、比、卢)签订的《申根协定》,决定逐步取消它们之间共同边界的管制,并于1995年正式实施。
《申根协定》起源于共同体条约规定的范围之外,但逐步纳入了条约的范围。
《阿姆斯特丹条约》在共同对外与安全政策方面引入的“建设性弃
权”(constructive abstention),也是一种灵活性。
它使得成员国如果对某项建议的确难以接受时,除否决之外还可有另一种选择,即在表决时弃权,这种“建设性弃权”不阻止部长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但弃权的国家可以不参加该项决议的执行。
不过在特定多数表决的情况下,建设性弃权票超过1/3时,将使决定不能通过。
[14]85欧洲一体化历史上曾经有过缺乏灵活性的例子。
1950年法国提出“舒曼计划”后,英国认为“舒曼计划”未经事先磋商,就要求接受其“超国家原则”的问题。
莫内明确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法国是坚定不移的。
后来,他又针对舒曼谋求达成妥协性安排的倾向,重申如果接受英国以某种特殊的身份参加,那就会以不伦不类的畸形机构来取代法国的建议,就休想再有共同的原则和高级机构的独立性质了。
法国的动机是不希望削弱舒曼计划的超国家性质———它认为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制约德国,从而防止战争重起的可能。
但英国政府指出:“如果法国政府坚持把各国合并资源,并建立一个拥有某些主权权力的高级机构,作为会谈的先决条件,那么陛下政府将不能接受这种条件。
”6月3日,法、德、意、荷、比、卢六国在巴黎发表公报,表示接受法国的条件,英国没有在上面签字。
[8]121-122法国坚持原则不可更改,出发点不错,但缺乏灵活性,却是不利于达成协议的。
“灵活性”有有利于一体化的一面,也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
例如,如果总是某些国家不参加某些方面的一体化,就可能真的导致“双速欧洲”,这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对一些“灵活性”的措施是严格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