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之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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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保证合同

2019年【】月

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9年【】月【】日在【】签署。

保证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法定地址或住所:

法定代表人:

债权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或“【】信托”)

法定地址或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债权人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或“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债权投资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和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投资合同》(含其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事项。

(2)保证人所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至展期后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如果主债务分期

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

本项保证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人不能单方面不经债权人同意而解除本项保证,且放弃任何抗辩权,依法享有的抗辩权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因债务人违约情况促使债权人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人应在在债务人应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履约通知书(见附件1)无条件承担代偿义务。保证人未按照本条规定将应付款项划付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视为未承担保证责任。本条及后续条款中所称的履约通知书是终局性的,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且放弃任何抗辩权,依法享有的抗辩权除外。

第六条

在主债权项下同时存在保证、质押、抵押等多重担保措施,或者同时存在主债务人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主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执行顺序,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债权人放弃或暂缓行使某一担保人的某一担保措施,均不得视为放弃该担保人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者其他担保人的任何担保措施,并且不具有放弃或减少本保证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任何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侵害债权人或第三人权益;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具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保证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其保证履约能力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

行程序或其他影响其保证履约能力的事件。

第八条

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保证人对公司项下全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已获得出具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本合同的出具与履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公司章程、或保证人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第十一条

保证期间,如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由变更后的新机构承担。如债权人认为该新机构不具备保证能力,则保证人必须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担保。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三条

若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义务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人迟延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应付款项的,除须立即支付该款项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计算,且若任一逾期月度内逾期天数不满一个逾期月度的,仍按照一个逾期月份计算违约金。每个逾期月度按照[该逾期月度首

日应付未付金额×8.2%×50%÷12]计算;违约金不足弥补上海信托遭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信托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任何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对主合同的修改或补充,以及提前解除或终止均都不能免除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15.1 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

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15.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挂号信回执所示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签收回执所示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5.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的适

用范围包括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仲裁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但因双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双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4下述联络方式为双方同意的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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