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自律诚信、社会监督”和“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改善硬件设施条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鼓励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范围为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管理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
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河南省高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教育部门
3.2明厨亮灶设施的利用
3.2 明厨亮灶设施的利用
14
成立明厨亮灶管理小组,明确本单位明厨亮灶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
有成立管理小组的证明材料,有对应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的规定和职责要求,否则,该条不得分
*
□符合0.5分
□不符合0分
□不符合0分
《河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2-202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食监二〔2018〕3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
16
学校要公布明厨亮灶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
能够通过学校公布的信息获取明厨亮灶查看方式和渠道的,该条得满分,否则,该条不得分
教育部门
19
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随机抽查2个摄像头,学校可以提供7天内视频回放的,得满分,否则该条不得分
*
□符合0.5分
□不符合0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市监食监二〔2018〕32号)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
检查结果汇总
1.本表共10个项目,其中关键项0项,重点项2项,一般项8项;总分值6分。
查看学校食堂配备的明厨亮灶智能监控设施是否符合检查要点要求,出现不符合检查要点要求的,该条不得分
*
□符合0.5分
□不符合0分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指导规范的通知》(豫食药监餐饮〔2015〕159号) 附件1
教育部门
12
(1)支持公众通过电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固定或移动端随时点播指定监控点的实时监控图像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容包括:通报其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开封市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开封市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开封市学校食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建立规范的食堂管理制度,提供高品质的餐饮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是指在学校内为学生提供正餐和零食的服务场所,包括学生食堂、教职工食堂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封市学校食堂。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立统一的食堂管理机构,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堂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三)配备先进的食品加工设备,确保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四)建立食堂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确保食材的安全和质量;(五)每天定期清洁和消毒食堂设施,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制定详细的食堂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营养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人数,合理规划食堂的布局和座位,确保学生就餐的舒适和安全。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采购档案,对所有供应商进行备案登记,建立供应商信誉档案,严格控制供应商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
第八条学校食堂应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控机制,加强自查和自审,定期组织食堂内外的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估。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货检验制度,对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原料接收区和成品出货区,确保原料和成品的区分存储,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天留样一定数量的食品,以备查验,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定期向家长介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接受家长的监督和建议。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教体卫艺[2012]1036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2012〕10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水平,防止学校食品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于2010年启动了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根据评定工作总体安排,决定实施第三轮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第三轮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使用《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表(2012版)》(见附件1),并对照《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表使用说明(2012版)》(见附件2)进行评定。
2012版《河南省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表》分为基础设施部分(55分)和管理部分(45分),共计100分,其中10项为必备条件,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为不合格食堂,不予评级。
二、各地和学校要对照《河南省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分表》、《河南省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表使用说明》认真自查,自认等级。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二级以上学校食堂进行评定验收,验收结果1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厅;12月份,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一级的学校食堂全部进行评定验收,对申报的二级学校食堂进行抽检。
三、前两轮没有通过河南省中小学校一级食堂评定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必须申报评定。
本次未申报或经评定未达到一级食堂标准的学校将取消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
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细则
河南省教育厅教体卫艺〔2010〕389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食堂建设和管理水平,防止学校食品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至2015年,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校食堂等级分级。
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共分五级。
根据《河南省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细则》,得分在91--100为一级食堂;得分在81-90之间为二级食堂;得分在71--80之间为三级食堂;得分在61--70之间为四级食堂,得分在60分以下为五级食堂。
其中三级食堂为基本合格食堂,四级食堂需整改提高,五级为不合格食堂。
二、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
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从2010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
通过5年努力,使全省中小学食堂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其中二级以上学校食堂要达到总数的80%以上,一级学校食堂要达到总数的50%。
三级以下学校食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级学校食堂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一级学校食堂由省教育厅认定。
对达到二级以上学校食堂由省教育厅挂牌,对达到一级的学校食堂,省教育厅要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办法:每年9月份,学校结合食品安全月活动,对照《河南省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分细则》认真自查,自认等级后,于9月底之前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10月底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确认后,将二级以上学校食堂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11月底之前,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二级以上学校食堂进行评定验收后,报省教育厅;12月份,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一级的学校食堂全部进行评定验收,对申报的二级学校食堂进行抽检。
河南省高校标准化餐厅标准
河南省高校标准化餐厅标准随着高校餐饮行业的不断发展,餐厅作为学生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标准化建设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河南省高校标准化餐厅标准的制定,对于提升学生饮食环境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河南省高校标准化餐厅标准展开讨论,旨在为高校餐饮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参考。
一、餐厅环境标准。
高校餐厅的环境标准是保障学生用餐安全和舒适的重要因素。
餐厅内部应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餐桌椅应整洁舒适,布局合理,通道宽敞,保证学生用餐时的舒适感和安全性。
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是高校餐厅标准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餐厅应配备专业的厨师团队,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障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同时,餐厅应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和配送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营养搭配标准。
高校餐厅应根据学生的营养需求,合理搭配菜品,提供多样化、均衡的饮食选择。
菜品的口味应符合学生的口味偏好,同时要保证食品的营养价值,提供丰富的膳食营养素,满足学生身体发育和学习所需。
四、服务质量标准。
餐厅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学生用餐体验。
餐厅应培养专业的服务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关注学生的用餐需求,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同时,餐厅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的投诉,提升服务质量。
五、环保节能标准。
高校餐厅应推行环保节能理念,减少资源浪费,提倡绿色餐饮。
餐厅应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分类处理,推行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的措施,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六、安全管理标准。
餐厅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学生用餐安全。
餐厅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七、社会责任标准。
高校餐厅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的饮食问题,推动餐饮行业的良性发展。
餐厅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XXXX中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食堂,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同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不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食品采购以全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坚持伙食原材料及其产品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七条严禁采购一切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验收台账,做好采购索证、索票工作。
第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销售或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A)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口口口;(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 量化评分细则
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 评分细则指标体系
❖基础设施建设(硬件) 40分
❖ 食堂管理(软件)
60分
8
基础设施建设 (8个环节)
1食堂选址 3分
2食堂供水卫生 3分
3食堂功能分区 6分 4餐厅设置 8分 5自动售饭系统 配置 2分 6操作间 10分 7原料库 6分 8售饭间卫生 2分
9
食堂管理
38
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2、采购新鲜果蔬类原料时应当索取农药残留检测合 格证明(无法提供的,按要求进行果蔬类原料农药 残留检测或不予采购);散装干果蔬类原料或水发 食品原料应当向供方索取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
34
二、食堂组织管理
5、从业人员培训 5分
检查指标:学校(或托管单位)定期对食堂饮
食卫生进行指导,定期对师生和从业人员进 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学校饮食从业 人员能掌握必要的饮食卫生知识。 扣分依据:有培训计划、教案得4分,通过随机
考试得1分,不通过则扣1分(1人不通过)。
35
二、食堂组织管理
(10个环节)
1管理模式 5分
2设立管理机构 8分 3食堂管理制度 5分
4合法经营 8分 5从业人员培训 5分 6食品原料采购储存 6分 7食品留样 3分 8从业人员卫生 10分 9食品生产加工过程 5分 10食堂环境卫生 5分
10
一、基础设施建设
1、食堂选址 3分 指标要求:学校食堂要远离污染源(25米以内
22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卫生部 教育部 二○○五年
十一月二日颁布实施)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 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3
❖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 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 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 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 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食堂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食堂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教体卫艺〔2016〕288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食堂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通知教体卫艺〔2016〕28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加工操作过程,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省学校食堂健康发展,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中小学校食堂全面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新《食品安全法》中“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要求,以前期开展的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程为基础,以“互联网+明厨亮灶”为主线,使从业人员以规范的操作过程和良好的服务形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依靠社会监督力量促使从业人员操作过程规范和服务质量提升,切实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计划通过五年时间,按照省辖市城区、县(市)城区、农村中小学校食堂的顺序逐步在全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
2016年在全省省辖市城区中小学校食堂开始实施,2017年3月底完成;2017年3月在各县(市)城区中小学食堂开始实施,2018年底完成;2019年在全省农村中小学食堂开始实施,力争2020年底完成。
二、工作原则“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学校食堂自律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因校制宜、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三是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四是整合现有资源、有效兼容、科学实施的原则。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河南 师生 供餐标准
河南师生供餐标准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之一,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校数量众多。
而学校供餐作为师生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习工作。
因此,河南省对师生供餐标准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食材安全。
师生供餐的第一要务就是食材的安全。
河南省规定,学校食堂必须购买合格食材,严格把关食材的来源和质量。
食材的采购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此外,学校食堂在储存和加工食材时,也要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材的安全。
二、营养均衡。
河南省对师生供餐标准还规定了营养均衡的要求。
学校食堂在制定菜单时,必须合理搭配各种营养成分,保证师生每天都能摄入到足够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
此外,学校食堂还要根据师生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制定不同的膳食方案,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营养。
三、餐饮卫生。
师生供餐标准还包括了餐饮卫生的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餐具的清洁和消毒,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
此外,食堂的环境卫生也要得到重视,保持整洁和通风,避免污染食品。
四、就餐环境。
河南省对师生供餐标准还规定了就餐环境的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保证师生就餐的环境舒适、安静,避免噪音和杂物干扰师生用餐。
此外,食堂的座椅和餐具也要保持整洁,确保师生的用餐体验。
五、食堂管理。
最后,河南省对师生供餐标准还规定了食堂管理的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堂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
食堂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了解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保证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总之,河南省对师生供餐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师生的饮食质量和安全。
希望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都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为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就餐环境。
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办法4篇
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办法4篇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办法怎么制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经营许可和卫生认证。
学校食堂比较特殊的地方是就餐人数多,时间集中,绝大数是年轻人或少年儿童等,所以饮食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才是饮食的菜色品种问题。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办法精选篇1为使食堂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使食堂能做到优质、安全、高效地服务于师生,特制定以下管理方案。
一、食堂工作流程管理1.采购。
食堂设采购一名,每天采购完毕后认真填好采购单,并签名。
保管员用于月底盘点,管理员用于月底结帐,然后存档。
2.验收和保管。
食堂设保管员1名,每日对照采购单,对所采购物品进行核实验收,验收完毕后在采购单上签名,并保留采购单,以便月底盘点。
3.制订菜单和领用物品。
食堂炊事员实行主、副厨值班轮流制。
主厨负责根据当天采购员采购原料及仓库存储,协同食堂管理员拟制当天中、晚餐菜单及次日早餐计划并予公布,然后领用各项所需材料,在领用单上签名,以便月底结合采购单进行盘点结帐。
4.饭菜加工。
每餐饭菜必须在就餐前5分钟准备好。
整个加工过程由主厨统一分工调配厨房职工。
加工后的饭菜要注意保热、保洁。
5.就餐。
就餐期间食堂内部事务统一由食堂管理员进行协调。
负责打菜的职工要固定窗口。
食堂管理员要根据就餐情况及时调配饭菜,如有饭菜不足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6.餐后清洗、清理与打扫。
餐后,管理员组织分工,对餐桌、厨具、餐具进行清洗,并分类放在固定位置,厨房、餐厅进行打扫、冲洗;对剩余饭菜进行适当处理。
7. 每周六要进行厨具、餐具的清洗及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大扫除。
每月底要对采购原料及使用原料进行盘点,并列出当月库存物品清单及数量;每月底膳食委员会要和食堂管理员进行当月成本核算和帐务整理。
二、食堂工作制度1.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管理员安排,遇事要请假。
无故迟到扣除当天工资50%,无故矿工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病、事假扣除当天工资。
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 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
五、食品标签与广告管理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2. 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信息公开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公开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河南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第四条河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河南省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第七条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
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重点:(一)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确定的食品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生产食品;(二)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三)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的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四)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确定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经营食品;(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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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豫政食安办〔〕6号
03月02日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
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
故发生,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省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统筹做好当地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
作。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
3月2日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
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
(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
(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进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后,督促学校整改落实;
(四)将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建立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
(四)建立健全各项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
(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六)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八条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第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履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一)建立健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餐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条学校配备的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它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四)食品留样制度;
(五)食品原料储存制度;
(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
(七)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
(八)投诉处理制度;
(九)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十)其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明厨亮灶”活动应有
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
(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它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第十九条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第二十条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
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
学校领导陪餐时,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
第二十三条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
第二十四条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六T法”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认证,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五条鼓励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第四章委托经营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