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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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推进人民政协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人民政协自新中国成立到今天,已经走过了62年得光辉历程。
期间,我们党与人民政协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变革,经历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高潮和“文化大革命”的岁月,经历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发展阶段。
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想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最终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新型的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形式
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既没有照搬照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没有选择一些国家的一党制,而是通过人民政协与各民主党派人士一起,创立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形式。
坚持和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关键在坚持、途径在完善。
一项好的政治制度,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
不断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紧密相连,始终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发展,它是人民政协历史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保证。
1、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单位。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人民政协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参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
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参政议政作用,必须通过不断完善、加强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解决好民主党派通过政协向党政领导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程序等,使其参政议政更加活跃,更加富有成效。
2、保障政协全面充分履行职能必须形成各方合力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新形势下担负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
实践证明,人民政协要发挥应有的作用,既取决于政协自身,更需要中共党委的重视,人民政府的支持,各方面的配合,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力。
当前,尽管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因此,必须依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和完善政协工作规范和制度,并使之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这样,才能为人民政协尽职尽责,有效履行职能提供可靠保证。
3、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提高政协工作水平
近些年来,各级政协在履行职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探索出了许多好的经验、但按照中共中央和形势发展对政协工作的要求来衡量,还有一定差距。
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证政协自身活动的高效、有序,保证政协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内良性运转。
二、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路径选择
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紧迫。
从当代中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实践模式看,应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政协主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人民政协中,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其他界别都是协商政治的主体,它们在政协组织中是以界别的形式出现的,要明确各界别在政协中的定位和作用,从制度安排上赋予各界别政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首先应取得中共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必要时由同级党委制定或转发政协的一些文件和规定,保证政协履行职能的顺利进行。
2、确定协商内容的民主协商机制
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履行职能的行为,使政协工作始终保持在一种有章可循的科学状态之中因此,政协履行职能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要有一定的可操作的制度来保证。
如政协履行职能的总体制度、政协
内部运行的规范性制度、政协与党委政府双向联系的规范性制度、政协各项工作的激励制度。
由此可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已经比较规范,但对协商内容的确定缺缺少规范的机制。
现在会议形式的协商内容大多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很少有机会对协商什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既没有充分调动非中共界别主体的积极性和作用,又影响了中国共产党主导作用的有效发挥。
协商内容应当通过双向甚至多向运行机制来确定,也就是在协商内容的确定上要充分体现政协的协商性特征。
非中共界别主体毕竟代表和联系着多个界别的群众,而政协作为执政党与各界别之间协商议事的机构,在政治协商时,理应关注各界别群众的意愿与要求,把其中的重要问题作为确定协商内容的选择依据。
并要注意制度的可操作性,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政协行之有效的经验,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把握可行性,力求具体明确,简单易行,便于操作;注意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要督促检查,坚决执行。
3、真正实现党和政府与各民主党派双向互动
政协履行职能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必须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即党政领导机关主动协商的积极性和政协组织协商的积极性,双方步调一致,实现双向互动。
为此,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持联系政协的制度,坚持联系非中共代表人士制度,坚持参加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等制度。
政协与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经
常性的联系,形成两头同热的氛围,使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逐步深人。
4、完善政协程序提高协商质量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为各级党政领导及社会各界所承认,他们对政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寄予更大的希望。
尽管“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各种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的制度安排比较周密,实际运作程序比较规范,但专题议政会等新的形式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诸如参与协商的界别和人员、协商内容的确定、协商进行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协商成果的处理和反馈等,都应当规范。
尤其关注的是,要积极探索更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进行政治协商的问题,如果这方面能有所突破,必将促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必须努力提高政治协商监督质量,并且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开好政协例会,重点是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二是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努力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做好建言献策成果的转化工作。
5、政协自身积极主动
“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是做好政协工作的基本条件,其中政协自身积极主动则是推进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前提。
政协只有树立主动观念,克服消极依赖思想,增强责任感,激发创造精神,才能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中当好主角。
政协党组要发挥核心作用,增强责任心和主
动性,多为党委、政府当参谋,出主意;政协机关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作风上进一步加强建设,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搞好服务;要充分调动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要加强对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介拓展政协工作的影响力,树立政协的良好形象。
6、明确法律地位增强政协制度效力
目前各级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参与协商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政协委员的提案,相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必须回复。
政协与党、人大、政府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
应该说,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效力存在局限性,所以其作用的发挥又会受到种种外界因素的制约。
因此,我们应该以“人民政协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整个国家政治结构中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并把“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就饿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政治协商原则法制化,克服政治协商过程中的随意性,从而增强政协的制度效力,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法律保障。
7、规范政协机制探索委员专职化途径
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既要在一定时期内形成规范和制度,不能因人而异,随意变更;又要随着形势发展和客观的需要,
不断改革创新,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
因此,为了有效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必须规范现有委员的产生机制,把既有代表性又有政治参与能力的人士推选到政协中来。
可以在某些界别中进行协商确定委员与选举确定委员相结合的试点。
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既可以提高委员的协商议事能力,又可以增强委员的权利义务意识。
当前,影响政协政治协商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外部因素是政协委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政协委员是非专职的。
既要求委员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当好政协委员,在实践中很难统一。
当本职工作和政协活动相冲突时,需要牺牲的往往是政协活动。
因此,有必要探索走委员专职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