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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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面向中国公民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入学

第六条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

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第七条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现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证明、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对新建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确定其对口学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的入学原则。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暂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向暂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适龄的盲、聋、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八条学校应在每年七月底前,发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盖有招生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送子女(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籍。

新生取得一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学生家长(监护人) 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长(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属本服务区接收范围内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行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初中学校不得在小学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因特殊情况超编的,应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缓学免学

第十一条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第五章转学借读

第十二条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到新入住地就学者,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对确因无法联系转入学校的学生,由转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未经接收学校及其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外的学校就读,家长(或监护人)应带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一年级新生应持有户籍地政府证明),向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在完结借读手续后报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生的临时学籍。借读期满后,由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原学校。

具有我市正式户籍的借读学生,如果须要在现借读区县(自治县)参加升学的,可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籍学校同意,并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学手续可将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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