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旦侵犯了邻居的采光权,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二、采光权有无时效规定第一个就是,当采光权被他人侵犯时,其侵犯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对于采光权被侵犯时,其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一种看法就是:因为当莫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这种状态是具有持续性的,并且按照相关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对于采光权进行保护时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因为,该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
然后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虽然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对其保护时限进行无限的延长,因为我们将其做为一种权力保护,所以这应该由权力人从其知道其采光权被侵犯的时候开始算起,对其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另外,当当事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在此采光纠纷中,理应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障碍以及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
并且只要其对其毗邻的不动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没有转让出去的条件下,权力人就可以在不需要使用时效的监督去让权力人及时的去行使其权力,从而直接请求妨碍人消除可能发生的障碍因素以及排除障碍。
而且相邻妨碍的事实的状态是不会产生证据泯灭的困难,因为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
采光权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1、双方协商认可;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3、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王者洁郭号林: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文件,它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申请,用于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起诉状中的采光权问题。
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享有的一种权益,保障了土地上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民事起诉状中的采光权问题。
一、采光权的定义和法律依据1.1 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享有的一种权益,保障了土地上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采光权是土地所有人的法定权益,其他人不得侵犯。
1.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人的采光权,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邻近建筑物的主人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采光和通风条件。
1.3 采光权的保护范围: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安全等。
二、采光权的侵权行为2.1 遮挡他人采光权的行为:如果邻近建筑物的主人在建造或改建过程中,采取了不合理的措施,导致土地所有人的建筑物采光和通风条件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就构成了侵犯采光权的行为。
2.2 超出合理范围的行为:邻近建筑物的主人在利用自己的土地权益时,应当合理规划和设计,不得超出合理范围,否则将侵犯土地所有人的采光权。
2.3 采光权的滥用行为:土地所有人对自己的采光权享有保护的权利,但如果滥用采光权,对邻近建筑物造成严重影响,也将构成侵权行为。
三、采光权的维权途径3.1 协商解决:当土地所有人发现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时,首先可以与邻近建筑物的主人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商议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调解或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土地所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通过第三方的介入解决争议。
调解或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土地所有人的采光权。
3.3 提起诉讼: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土地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起诉状申请法院保护自己的采光权。
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权被侵犯了怎么要求赔偿呢?律伴网小编为您解答!1、什么是采光权损害?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2、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采光侵权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
笔者认为,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1)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
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2)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
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
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该建筑物属于合法,如果仍然对相邻人造成损害,若损害较为轻微,相邻人应该有义务予以容忍。
换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筑,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害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标题:民事起诉状采光权引言概述: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文书,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上的建造物所享有的侵权行为的权利。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起诉状中关于采光权的内容及相关要点。
一、采光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1 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上的建造物所享有的侵权行为的权利。
1.2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对采光权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人对建造物的采光权利。
1.3 采光权的范围:采光权包括自然光线的照射、空气流通、景观欣赏等多个方面。
二、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及限制2.1 保护范围:采光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建造物的采光、通风、景观欣赏等权利,保障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2 限制:在保护采光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建造物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采光权并非绝对的权利,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限制。
2.3 法院对采光权的保护:法院在处理采光权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建造物的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起诉状中关于采光权的内容要点3.1 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起诉人应明确提出对侵犯采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
3.2 事实依据:起诉状中应详细列举侵犯采光权的事实依据,包括建造物的位置、高度等相关信息。
3.3 证据:起诉状应附上相关证据,如照片、调查报告等,证明侵犯采光权的事实。
四、采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4.1 调解:在采光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商议解决,减少诉讼成本。
4.2 仲裁:如果调解无果,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采光权纠纷,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4.3 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五、结语通过本文对民事起诉状中关于采光权的内容及相关要点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采光权在土地所有人的权益中具有重要地位,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庄稼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所有人、使用人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遮挡、干扰、损害,获得充足自然光线的权利。
庄稼采光权,即指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所必需的充足自然光线。
在我国,庄稼采光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庄稼采光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庄稼采光权的法律地位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庄稼采光权作为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层面得到了保障。
2.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享有采光权。
”这明确了庄稼采光权在土地管理法中的法律地位。
3. 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享有采光权。
”这进一步明确了庄稼采光权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三、庄稼采光权的法律保护1. 采光权侵权行为采光权侵权行为,是指他人非法遮挡、干扰、损害土地权利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采光权的行为。
以下几种行为属于采光权侵权:(1)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导致他人土地采光权受到损害;(2)在他人土地上种植树木、灌木等植物,导致他人土地采光权受到损害;(3)在他人土地上堆放物品、搭建临时设施等,导致他人土地采光权受到损害;(4)在他人土地上实施其他影响他人采光权的行为。
2. 采光权侵权责任采光权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侵犯他人采光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犯他人采光权的行为;(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犯他人采光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失;(3)消除危险: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因侵犯他人采光权所造成的危险;(4)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而且不能排除妨碍,只能赔偿,请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最佳答案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浅谈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

浅谈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摘要]阳光是自然的馈赠,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为人们生活所必需。
且当代社会的高房价、生活质量要求等因素使人们更加重视采光问题。
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土地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相关理论不完备,日照纠纷在处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完善和研究。
[关键词]采光权侵害;衡量标准;救济赔偿一、采光权侵害的性质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侵害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采光,否则将构成相邻一方对于相邻他方的采光权侵害。
构成侵害的相邻他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采光权的性质目前存在着消极侵害说与积极侵害说、物权请求权说与侵权行为说。
笔者更支持通说,即积极侵害说。
物权请求权说主张只有在物权等绝对权被侵害的场合受害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不能完整保护采光权。
侵权行为说更为注重损害行为社会经济利益衡量,通常又具有“袒护加害者”之倾向。
积极侵害说体现了采光权中的基本人权要素,也更倾向于保障人权。
依照积极侵害说,采光权受到侵害,并不意味着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意味着法律允许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比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根据乃是其物权受到侵害,其享有和可以行使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采光权侵害的构成应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构成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侵害行为,即侵害者滥用其基于所有、占有的权利而实施的行为。
(3)被侵害的采光权是公民基于占有、使用场所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采光权就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4)侵害结果,须有采光受到影响的事实。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财产损失,在判定被侵害方的身心所受的损害是否超过近邻者通常应忍受的义务范围时,一般仅考虑被害者作为正常人的个人感受之本身利益。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范围内,从自然光中获取光照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也是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采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其物权的行为提出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布局、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等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2. 采光权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采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通过自然光线获得照明,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求。
(2)防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外部空间,有权防止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向其内部空间投射强烈光线,影响正常使用。
(3)眺望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有权从其外部空间眺望,不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遮挡。
三、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镇规划,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楼主所说的情况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采光权以及如何才可认定怎样才叫侵犯采光权

对于楼主所说的情况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采光权以及如何才可认定怎样才叫侵犯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我国规定最低标准 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谈到采光权的保护,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权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居民在主张采光权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缩短了居室享受阳光的时间,就构成侵权。
其实不是这样的。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是指建筑物主体享有的对周围环境采光状况的利用权,采光权赔偿标准是指在建筑物因侵犯他人采光权而需进行赔偿时,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建筑物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周围环境的采光状况、建筑物主体因采光不足所遭受的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
在确定采光权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建筑物主体形成不合理的侵害。
其次,采光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应当合理科学。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面积法、光照强度法等多种方法进行计算。
在具体应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的公平合理。
此外,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
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的规划和布局对于整体的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确定采光权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规划和发展需求,避免因个别纠纷而影响整体城市建设的发展。
最后,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标准执行机制,确保赔偿金额的及时支付和合理使用。
同时,需要加强对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公众对于采光权保护的认识和支持度。
综上所述,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建筑物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确定采光权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科学地确定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确保赔偿标准的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采光权赔偿标准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执行,为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如何界定

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如何界定相邻两个不动产之间的权处有,享有相邻权的,相邻权的权利包括通⾏权、采光权、⽤⽔、排⽔权等,相邻权是不容许侵犯的,侵犯相邻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怎样界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相邻做房屋采光权如何界定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兴建房屋时影响其他建筑物采光的,就是侵犯采光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百九⼗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采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采光权属于民事纠纷的⼀种,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以下⼏种:第⼀,协商解决。
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解决纠纷。
第⼆,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的主持下,在平等、⾃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当事⼈⾃主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对裁决的⾃觉履⾏或由⼀⽅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对⽣效裁判的⾃觉履⾏或⼈民法院的强制执⾏⽽解决纠纷。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有通风、采光和⽇照的权利,在建造建筑物时,如果影响了其他建筑物通风、采光和⽇照权利的,就是属于侵权⾏为,受害⼈可以要求建筑物建造者停⽌侵权⾏为。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灯光也成为了评判⼤众⽣活质量中的⼀种,光线的强弱、采光⾯积很⼤的影响了⼀个⼈的⽣活,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怎样的吧。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是衡量⼀个⼈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问题⽇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
由于城市⼟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去缩⼩,⾼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照的⽭盾越来越多。
对相邻通风、采光和⽇照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
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难度。
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已经远远不够。
⼀些长期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系列的“阳光政策”。
⾸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
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功能,⽽不能仅靠事后执⾏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
其次,加⼤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度,不能简单地⼀赔了事。
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增加维权难度。
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出尴尬的境地。
据⼀些业内⼈⼠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不⼒,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补救为时已晚,从⽽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页眉可删)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房屋采光、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目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计算方法是以国家标准的采光时间和房屋面积进行计算,公式如下: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赔偿单位的差价×居室的面积+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赔偿单位的差价×居室的面积。
采光权是每一位业主的权利,开发商为了赚钱而修建高层导致业主的房屋采光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邻居等私自加增建筑物等等而影响到业主原来的采光,这些都是业主正当的采光权受到影响。
采光权受到开发商或者物业侵犯的业主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比如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将影响采光权加增的建筑物拆除、开发商不能影响原来的采光而加盖更高的楼层等,这些都是针对采光权的救济的最好途径。
但如果采光权这时候已经被侵犯,并且消除妨害的手段已经不太可能实现了,比如开发商已经将高楼建成,拆除掉多盖的楼层并不经济,也不实际,那么这时候就可以选择要求其对侵犯采光权的事作出赔偿。
房屋采光、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目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计算方法是以国家标准的采光时间和房屋面积进行计算,公式如下: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赔偿单位的差价×居室的面积+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赔偿单位的差价×居室的面积。
此外,在采光权侵权纠纷中,对于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法院还会参考这两个因素:第一是被侵权人房屋贬值的金额。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建筑的采光本身也是影响房屋价值的重要因素,同一楼层不同朝向对于房屋价格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如果现在因为加增的建筑物啊、周围不按原计划修建更高的楼层影响到采光,就会使房屋事实上发生贬值。
采光权标准及判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采光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
很多朋友对采光权不太了解,所谓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建造建筑物都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妨碍相邻建筑物采光和日照。
所以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采光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目前,采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规范》从三个方面确定:(一)光照时间长短。
建筑物被遮挡后,光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被遮挡后,光照时间长于《规范》规定的标准,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应对光照时间长短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包括:(1)电费。
因加温或降温而使用空调等电器额外支付的电费。
(2)添加相关设施费。
如为晾晒衣物而购买的烘干设备;为了遮阳而购置的遮阳棚等等。
(三)因采光权受到侵害产生的间接损失。
包括:(1)身体健康权。
(2)精神损害赔偿费。
上述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3)空气污染费。
因建筑物过高影响空气流通产生的污染也应该主张赔偿。
(4)视觉污染费。
因阻挡视线引起的心理不适进而影响身体健康而产生的费用。
(四)出卖房屋时因采光问题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
业主在转卖房屋过程中,由于采光不良影响房屋交易价格,业主可就房屋差价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采光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相关问题,因为该事项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所以如有遇到此类纠纷的朋友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确定所发生的事是否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如有需要的朋友可到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城市中,房屋采光权赔偿具体标准是什么城市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采光权侵权的认定采光权侵权的认定原告陈某、尤某系杨木桥169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某染色厂系杨木桥210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两者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且该围墙的南面超出杨木桥169号门面2.33米。
两原告以被告在其住宅东侧所建造的新厂房围墙侵害了其采光、通风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新厂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采光权是否被侵犯,要判断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确认:某染色厂的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该围墙与杨木桥169号东面墙壁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该围墙墙面长度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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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原告陈某、尤某系杨木桥169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某染色厂系杨木桥210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两者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且该围墙的南面超出杨木桥169号门面2.33米。
两原告以被告在其住宅东侧所建造的新厂房围墙侵害了其采光、通风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新厂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采光权是否被侵犯,要判断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确认:某染色厂的车间围墙在杨木桥169号的东面,该围墙与杨木桥169号东面墙壁之间相隔了杨木桥168号房屋和一个小道,距离为4.1米,该围墙墙面长度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
根据勘查结论,该围墙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并未对杨木桥169号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该房屋冬至日日照不会低于2小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对日照的标准。
从相邻关系角度考虑,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因此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