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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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涉税法律规定(3篇)

破产法的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法是规范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破产事务的法律。

在我国,破产法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法中的涉税法律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先权、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征收等方面,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税收收入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破产法的角度,对涉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1.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依法应当归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债权、股权等。

2.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原则(1)税收优先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税收优先原则,即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2)税收保全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有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

(3)税收法定原则:破产程序中的税务处理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债权和债务的确认、计税依据、税率等均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3.债务人财产的税务处理程序(1)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申报其债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2)债务人财产的评估: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3)税收债权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破产管理人评估的债务人财产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

(4)税收债权的受偿: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应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

三、税收优先权1.税收优先权的概念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2.税收优先权的范围(1)税款: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滞纳金: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3)罚款: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的罚款。

3.税收优先权的行使(1)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有权参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办理权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

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税筹|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问题梳理

税筹|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问题梳理

税筹|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问题梳理法盛金融投资作者:赵亮、范正英来源:金财粤桂技术支持团队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问题梳理企业破产是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注销,往往会涉及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例如:破产程序中企业税务信息查询、税收债权申报、持续经营、资产处置、税务注销等税务问题。

根据我所律师团队办理企业破产业务的经验,我们对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进行了如下梳理:01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税务信息查询问题众所周知,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大多存在职工已离职,相关原始资料缺失的情况,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掌握企业的税务情况。

为了保障管理人能够了解债务人纳税情况,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完成相关债权申报工作。

多地税务机关已明确管理人有权查询债务人纳税申报、税费缴纳等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已明确规定,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信息,需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除以上可查询信息外,若管理人已接管了债务人企业公章,直接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查询可能更为便利。

02关于破产程序期间企业继续经营中相关税收征管问题(一)非正常户解除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多数债务人企业往往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停止该企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若不能解除非正常户,则管理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将举步维艰。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税2019年第48号)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若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论企业破产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论企业破产中的涉税法律问题
经济与法
论 企业破产 中的涉税 法律 问题
上 海市税务部 李挺
权 不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以享 有 别 除 权 。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可 而 列 入 破 产 财 产 范 围 , 享 有 别 除权 。但 是 ,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不 税 四 十五 条 又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征 收税 款 ,税 收 优 先 于无 担 保 债 该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债 权 人 应 当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的债 权 申 “ 权 .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法 纳税 人 欠 缴 的 税 款 发 生 在 纳 税 人 以 报 期 限 内 向 管 理人 申报 债 权 。 如 果 债 权 人 没 有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其 财 产 设 定 抵 押 、 押 或 者 纳 税 人 的财 产 被 留置 之 前 的 . 收 ” 质 税 申报 债 权 ,那 么依 照该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规 定 :在 人 民法 院确 定 应 当先 于 抵 押 权 、 权 、 置权 执行 。 由 此可 以看 出 法 律 之 间 “ 质 留 的 债 权 申 报期 限 内 , 权 人 未 申 报债 权 的 、 以在 破 产 财 产 最 存 在 冲 突 。在 破 产 案 件 中 ,到底 是 适 用 征 管 法还 是适 用破 产 债 可 后 分 配 前 补充 申报 ; 是 , 前 已 进 行 的分 配 , 再对 其 补 充 法 ?我们 认 为 , 用 破 产 法 规 定 比较 合 理 。虽 然 总 体 上 说 破 产 但 此 不 适 分 配 。 为 审查 和确 认 补 充 申报 债 权 的 费 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法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并 不 存 在 一般 法 和 特别 法 的 关 系 ,但 是 担 。 第 五 十六 条 第 二 款 进 一 步 规 定 :债 权 人 未 依 照 本法 规 定 在 破 产 案 件 中涉 及税 收 的 问题 时候 ,税 收征 收管 理法 就 被 视 ” “ 申报 债权 的 , 得 依 照 本法 规定 的程 序 行 使 权 利 ” 以上 规 为 一 般 法 , 不 由 而破 产 法 可 以视 为 特 别 法 。 因为 征 收 税 款 是 个基 本 定 可 以看 出 ,债 权 人 积 极 进 行 债 权 申报 是 参 与 债 务 人 破 产 财 问 题 ,而 在 破 产 案件 这样 一 个 特 别 的环 境 下 就 是 一 个 特 别 问 产 分 配 的前 提 。 果 债 权人 没 有积 极 申报 债 权 , 如 由此 产 生 的不 题 了。 但 是 如果 适用 破产 法 , 之 也 就 会 产 生 新 问 题 , 随 即税 收 利法 律后 果 , 就 是 “ 前 已进 行 的分 配 , 也 此 不再 对 其 补 充 分 配 。 优 先 权 在 面 对 有 担保 的 财 产 时发 挥 不 了作 用 。破 产法 的用 . 由补 充 申报 人 承 担 ” 只 . 不 仅 限 制 了 税 收 优 先权 , 且 与 征 管 法 第 四 十 五条 冲突 。 管 而 征 能 由债 权 人 自己承 担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并 没 有 规 定 有 担 保 的 财 产 可 以绝 对 优 先 于 税 有 人 认 为 。应 当统 一 确 定 市 级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为 税 收 破 产 收 , 而是 以设 定 时 间 作 为 节 点 债权 的 申报 主 体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 我 们 主 张 协 调破 产 法 和 征 管 法 的 冲 突 。 我们 认 为 , 在现 实 税 收① 我 们 认 为 有待 商榷 。 。 情 况 下 ,税 收优 先权 的行 使 不 是 过 多 过 滥 ,而 恰 恰 是 很 少 使 第一 , 为什么是国税机关?试想 , 如果破产的债务人仅欠缴营业 用 , 务 机 关 还 不 太 有 意 识 , 不 太 习惯 行 使 税 收 优 先 权 。 国 税 也 税等地方税而并不欠缴增值税等 国税 .在 目 的税 收管理体制下 由 前 外 税 收 优先 权 效 力 弱 化 趋 势 不 一 定 适 合 我 国实 际 情 况 而 且 国税机关充 当申报主体是否可行? 我们建议 , 如果债务人欠缴的仅是 在 我 国这 样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公 共 财 政 的 需 要 也 应 该 被 提 到 地方税 , 么应由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如果 债务人 仅欠缴 国税 . 那 则由 个应 有 的位 置 。 此 , 们 建 议 , 因 我 在修 订 征 管 法 的时 候 。 调 协 主管 国税机关 申报 。 但是新问题又随之产 生。 如果债务人 即欠缴 国税 与 破 产法 的规 定 ,使 得 现 行 征 管 法 第 四十 五 条 的规 定 也 可 以 又欠缴地方税 , 那谁来 申报 ?我们认 为 , 此时地税机 关和国税机关应 适 用 于破 产 程 序 。 人 提 出 , 近 的 德 国 、 地 利 、 大 利 亚 等 有 新 奥 澳 各自 单独 申报 , 是二个独立主体 , 即避免 了互相 推诿 也明确了责 国 的 新 破 产 法 都 将 税 收 优 先 权 彻 底 取 消 而 视 为 一 般 债 权 . 这样 从 任主体和权利主体 。 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 定的‘ 务人所欠税 款的 而认 为 新 破 产 法 上 税 收 债 权 的 优 先 性 逐 步 淡 化 ,这 也 符 合 世 侦 债权人组 ” 我们认 为应 由债 务人主 管的地税机关 和国税机关组成 界 破产 立 法 的基 本 趋 势 。‘ 们 认 为此 观 点 有 待 商 榷 。我 们 认 峨 第二 , 内部 专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 这 为 没有 一 项 制 度 是 放 之 四海 而 皆 准 的 ,各 国 环 境 确 实 千 差 万 在 实 践 中 可 行 性 不 大 。 我 们推 崇路 径 依 赖 理 论 , 目前 , 务 机 别 , 展 阶 段 也 各不 相 同 , 能 因 为 国 外 尤 其 是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税 发 不 关 内 部 的 征 管 部 门 可 以专 门 负 责征 缴 破 产 企 业 的税 收 ,债 务 的立 法 趋 势 而 肓 目跟 风 人 的 具 体 主 管税 务分 局或 税 务 所 可 以协 助 。征 收 管理 部 门 职 责 就 在 于 税 收 的 征 收 管理 丁 作 ,对 于破 产 企 业 的 征 收 本 就 属 参考文献 : 于其职责。 因此 , 定 税 务 机 关 内部 的征 收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申报 确 【】 1李永军 : 破 产法律 制度— —清算 与再建》 中国法制 《 ,

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及处理

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及处理

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及处理作者:冯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2期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通过税收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并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也针对税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以便确保税收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而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会依法申报并经法院确认后获得破产财产分配请求,其中破产债权是破产清算启动前或破产清算受理之时即已存在的,而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占据着及其重要的位置。

就当前的企业破产程序实施过程来看,由于破产法和税法因各自保护的利益的差别使得税收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的破产工作也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就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及处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企业破产税务法律规定处理作者简介:冯刚,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并购、破产、税务争议。

中图分类號: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114税收债权是国家请求债务人为其给付的权利,其主要来源于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税收、偷逃税款与延期缴纳税款,其具有不同的特点。

在当前我国现行的新破产法中首次承认了税收作为破产债权的地位,其中也精确规定了税收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因此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税收债权的优先权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也比较重要。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最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其于2007年6月1号正式实施。

关于税收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于2001年5月1号正式开始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确定了企业要是进入到破产阶段,需要纳税人在清算之前将企业实际情况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企业存在没有结清税款的情况下需要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除此以外,我国于2002年实施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实施细则》中也将实施破产清算税务处理涉及的细节问题进行了阐述与说明[1]。

公司破产与税务处理的法律规定

公司破产与税务处理的法律规定

申请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裁定是否受理申请 成立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和评估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务清偿:公司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以清偿债务
股东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
信用受损:公司破产会导致信用记录受损,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和经营
法律责任:公司破产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面临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
PART TWO
税务处理是公司破产处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清算、重整等多个方面。 税务处理直接影响到公司破产后的财产分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公司破产过程中,税务处理涉及到多个税种和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税务处理的结果将影响到公司破产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社会信誉,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配等程序。
公司破产的法律 定义中,破产申 请可以由债权人 或债务人提出, 法院在受理申请 后会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宣告
破产的决定。
公司破产的法律 定义中,破产清 算是指对破产企 业的财产进行变 卖、分配等处理, 以清偿债务和债
权人的要求。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资不抵债 公司破产重整 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中税务处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实施细则,破产企业应 当在法院裁定破产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税务,并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规定处理税务问题。
公司破产中税务处理的影响:公司破产中的税务处理对于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 利益有着重要影响,必须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理。
税务登记注销与申报:公司破产时, 需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并申报未清偿的税款和税务事项。
税务处理规定的变 化背景
税务处理规定的变 化内容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企业破产时,哪些税收是不应忽视的?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企业破产时,哪些税收是不应忽视的?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企业破产时,哪些税收是不应忽视的?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即将准备申请破产。

请问,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企业应注意哪些税收问题,处理哪些税收事项呢?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企业破产时应处理的税务事项。

当企业即将破产时,企业财务人员应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从而开展清税、清票工作把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都交清。

如果企业已经办理了出口货物退税税务,应及时结清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之后再注销其退税资格。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法院应组织清算小组对企业的债务、债权进行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破产时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再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之后再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最后再偿还企业债务。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一些固定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需要处理这些资产或抵债或出售,都需要开具发票,这些发票是交税的凭证。

对于存货的处理,一般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公开拍卖转让,用转让所得清偿债务;二是经评估后,直接裁决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

这两种情况都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存货的销售价格,有三种确定办法:第一种办法是: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来确定;第二种办法是: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来确定;第三种办法是:按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

案例启示:(1)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应积极到税务机关清税、清票,把所欠的税款交清,然后注销税务登记。

(2)企业处理存货所得的收入,也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

破产重整的税收问题破产重整是一种处理破产企业债务问题的法律程序。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和重组债务方式,实现债务的清偿和企业的复苏。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破产重整中的税收债务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面临的税收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未缴税款:企业在面临破产前可能未能按时缴纳应交的税款,这些未缴税款成为了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滞纳金和罚款:未缴税款会导致滞纳金和罚款的产生。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滞纳金和罚款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3. 未申报税款: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未申报税款的情况。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查明未申报税款的实际情况,并解决相应的税收问题。

二、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的途径针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解决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税收债务问题。

双方可以就债务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 资产处置: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债务人可以通过处置资产的方式筹集现金来清偿税款。

债务人应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并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处置。

3. 财务重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财务重组来解决税收问题。

财务重组可以包括资产重组、债务转让等方式,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缓解企业破产风险。

4. 合理减免:对于无法清偿的税收债务,债务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合理减免。

在评估企业的破产情况和可行性后,税务部门可以考虑减免部分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

三、税务部门的监管角色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税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他们有责任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企业的破产顺利进行。

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税款追缴:对于未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有权利进行追缴。

他们可以通过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破产涉税法律规定(3篇)

破产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算、分配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涉税法律问题是指在破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破产企业的税收征收、税收减免、税收清缴等。

本文将从破产涉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破产企业税收征收法律规定1. 破产企业税收征收的原则破产企业税收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

破产企业税收征收必须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公平原则。

破产企业税收征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效益原则。

破产企业税收征收应当提高税收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2. 破产企业税收征收的范围破产企业税收征收的范围包括:(1)破产企业所欠税款;(2)破产企业所欠的滞纳金、罚款;(3)破产企业所欠的社保费、公积金等。

3. 破产企业税收征收的程序破产企业税收征收的程序如下:(1)税务机关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税务登记;(2)税务机关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3)税务机关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4)税务机关依法对破产企业的税款进行清缴。

三、破产企业税收减免法律规定1. 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原则破产企业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

破产企业税收减免必须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合理原则。

破产企业税收减免应当合理、适度,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3)公平原则。

破产企业税收减免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范围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范围包括:(1)破产企业所欠税款;(2)破产企业所欠的滞纳金、罚款;(3)破产企业所欠的社保费、公积金等。

3. 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程序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程序如下:(1)破产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2)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4)税务机关依法对破产企业的税款进行减免。

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

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

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杨必成耿涛一、破产重整的基本特征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我国 的企业破产制度包括破产重整、破产 和解、破产清算等具体实施形式。

其 中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 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 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 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 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从经济本质上讲,破产重整是基 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债务清偿、财产 管理等方面作出一定让步前提下, 由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 其他相关方共同启动、实施的一种特 殊救助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债务人 的财务状况,恢复其营业能力,增强 其偿债能力,从而实现债务的有效清 偿。

破产重整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 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企业特别是 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 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区别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 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1. 破产清算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或破产重整失败后,依法宣 告债务人破产,并通过变价出售破产 财产或直接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 顺序依次清偿债务。

2. 破产和解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 申请后、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 请,经法院裁定和解的制度,是债务 人(被申请企业)为避免进行破产程 序而单方面采取挽救措施的一种制度 安排。

3. 破产重整是破产程序的中止,通过企业重组、债务重组、经营重塑 等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达到改善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其营业能力,増 强其偿债能力,实现持续经营和有效 清偿债务,从而终止破产程序。

企业 法人具备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 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 直接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 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 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欠税的法律后果(3篇)

企业破产欠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欠税是指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或者清偿税款的行为。

企业破产欠税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严重影响,还可能对国家税收利益、债权人权益、职工利益等产生广泛影响。

本文将从企业破产欠税的定义、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企业破产欠税的定义及原因1. 定义企业破产欠税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善、非法经营等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或者清偿税款的行为。

2. 原因(1)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销售渠道受阻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税款。

(2)经营不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如决策失误、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严等,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无法承担税收负担。

(3)非法经营: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如偷税、逃税、骗税等,导致企业欠税。

(4)政策因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等,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破产欠税的法律后果1. 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破产欠税进行追缴。

企业破产欠税的法律后果包括:(1)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企业财产,用于清偿欠税。

(2)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企业破产欠税进行抵扣,即在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扣除欠税部分。

(3)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企业破产欠税进行追偿,即要求企业破产财产继承人或者受让人承担欠税责任。

2. 企业破产程序受阻企业破产欠税可能导致破产程序受阻,具体表现为:(1)破产申请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审查企业是否具有清偿能力。

如果企业存在破产欠税,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清偿能力,从而驳回破产申请。

(2)破产财产分配受阻:破产欠税可能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使得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清偿。

3. 职工权益受损企业破产欠税可能导致职工权益受损,具体表现为:(1)职工工资拖欠:企业破产欠税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影响职工生活。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近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有所增加,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债权申报问题税务机关收到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

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

申报金额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一)申报企业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清算时,该部分税收债权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指的“企业所欠税款”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所指的“欠税”并不一致,比“欠税”的口径大。

除“欠税”外,还包括其他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申报企业未缴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原先为“试行”)施行后,对行政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没有明确规定。

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项内容中,才做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二、破产程序内税收的清偿顺序破产程序内产生的税收是指从破产申请受理至破产终结这个过程中,因继续使用、管理资产,或者继续营业,或者变卖资产等行为产生的税收,以下简称程序内税收。

探讨企业破产重整涉税问题

探讨企业破产重整涉税问题

探讨企业破产重整涉税问题摘要:企业退出市场是以企业破产作为主要退出途径,破产重整制度的制定与出台,是企业采取的一种自我挽救机制。

从2022年开始,我国制定出台新的破产法,各地区法院重新审理的破产重整案件近万件,破产重整的成功与否,对企业的挽救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

针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税务问题解决方案并未得到大面积推行,所以税法政策在实际应用期间表现出来的效果并不明显。

本文则基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涉税方面的问题展开系统性的分析,探究思考应解决破产重组税收方面问题的措施,维护双方之间的利益,并缓解破产重组企业的经济压力。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重组;涉税问题引言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新经济和新政策的推动下而不断完善,实践内容也趋于丰富,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关于涉税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税收问题成为当前企业破产重组方案调整的重要问题。

因为涉税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出现企业破产重组方案难以推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求强化税收相关法律政策和破产相关法律政策之间的联系,畅通其协调性,降低企业破产重整的涉税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一、企业破产重整涉税管理的考虑因素(一)对之前年度亏损金额充分利用以当前我国推行的税法规定作为依据,破产企业每个年度的纳税利润总额度都可以将之前五个连续纳税年的亏损额进行补充,若是企业满足条件甚至还可以将时间放宽到8年或者10年,破产企业可对没有弥补亏损的资金充分利用,将其作为抵减债务重组所得。

(二)对无效资产合理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在对破产企业持有的无效资产和低效资产进行处理的时候,应当计提减值,评估结果基本没有任何应用价值。

但是以当前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及时处理企业实际资产,那么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之前扣除减值损失,可见破产企业既要明确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还要及时对低效、无效的资产做出处理,保证企业所得税扣除之前合理的增加可抵扣额,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减少[1]。

二、企业破产重整涉税问题(一)破产重整企业对既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高效使用第一,递延纳税。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1.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涉税问题?答:企业破产时,涉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次,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破产资产清算,再对应的进行纳税处理。

同时,涉及个人股东或有关方的资产清偿与税务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案例解析: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最终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资产清算和涉税调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了欠税款,并对其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同时,对涉案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作用。

2.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答: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卷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则个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公司收入或赎回股权等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能会有所影响。

其次,如果企业负债较大,个人有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也会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应变化。

案例解析:企业破产后,其股东通过破产程序清算企业债务,并用个人名义承担了一部分债务。

由于其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该股东只能分期偿还。

根据税法规定,该股东可以将偿还的债务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由于该股东并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3.企业破产是否会影响其他企业的税收情况?案例解析:公司与破产企业有长期的供货合作关系。

由于破产企业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该公司无法及时结账和缴税。

并且,该公司对破产企业的坏账予以了核销。

在纳税时,该公司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的增值税款,但也获得了相应的增值税退税。

破产税收法律问题案例(3篇)

破产税收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于2018年申请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税收法律问题,包括破产债权申报、税收债权清偿、税收滞纳金处理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破产税收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破产债权申报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了其债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存在以下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税款数额高于实际应纳税款。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滞纳金数额高于法定滞纳金比例。

(3)罚款计算错误。

甲公司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罚款数额过高。

2. 税收债权清偿甲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税务机关主张其债权优先受偿。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不应优先受偿,理由如下:(1)税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甲公司认为税收债权属于行政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违反法律规定。

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三、案例分析1. 税收债权申报问题(1)税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税款时确实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重新计算税款,并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申报债权。

(2)滞纳金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滞纳金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滞纳金比例计算滞纳金。

(3)罚款计算错误。

经法院调查,税务机关在计算罚款时存在错误。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罚款。

2. 税收债权清偿问题(1)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税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2)税收债权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等债权。

四、结论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计算存在错误,法院判决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应纳税款数额、法定滞纳金比例和法定标准计算债权。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若干税收法律问题分析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若干税收法律问题分析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若干税收法律问题分析关键词企业破产程序税收法律受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影响,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优胜劣汰的现象。

而市场淘汰失败企业最主要的渠道之一就是宣布破产,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某一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但随着新破产法的出台与确立,人们发现其税收债权的规定较为简单,且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会与《税收征管法》产生较大的冲突与矛盾。

因此,法律工作与研究者就要在维护好普通债权人利益,不损害税收债权的基础上来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

一、处理税法和企业破产法关系间的基本原则针对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及的若干税收问题,企业破产法与税法二者之间一定要有一方妥协。

我国企业破产法提出,要进一步对企业破产程序进行规范,以此来确保债权债务处理的公平性,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持社会市场市场经济现有的秩序。

而我国税法则提出,要对现有的税收征收与缴纳程序进行规范,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而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与纳税人的正当权益,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本质上来讲,企业破产法与税法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冲突。

但其最终的问题归结于在破产前提下,企业无法保障可以偿还全部的债权。

基于此,企业破产法最终的侧重点就是要统一看待每一位债权人的债权偿还问题,并尽量做到公平、公正;而税法的侧重点则是站在公法的角度,将税务机关当做债权人,给予税款特殊的权利,优先偿还。

由此可知,企业破产法更为公平合理。

但在税收法定的基础上,若无法满足税法要求,提供不了充足的公共服务与产品,就会严重损害到公众的利益。

为此,在上述基础上制定一套可行性较高的规则是十分重要的。

与此同时,该规则应该建立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而不是将税法作为修改规则制定的基础。

总的来说,决定该规则的虽然不是税法,但却允许某些地区为税法破例。

承认有限的税收优先权,依据税收债权的多个部分,明确偿还顺位,并实施进一步的细化。

处于公法的角度,税法明确国家作为特殊债权人,并赋予税款优先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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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矫正的探索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 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7〕217号)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网拍规定》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蚁力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总体部署, 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蚁力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按期完成,经研究,对注销 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辽宁蚁力神清算组提供现有资料后,应及时 对蚁力神分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二)南通明德公司案
季风华诉国家税务总局案终审驳回上诉
(三)未履行申报义务的后果与补救
(一)税款债权的截止时间
(二)滞纳金和罚款:申报到哪天?
国税办函[2007]647号: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经济补偿, 属于国家税款被占用期间法定孽息;其性质是经济补偿性质的,本质相当于存款 利息;略高于利息率是为了督促未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减少税款的损失;滞纳金是以滞纳税款为计征依据的,但滞纳金本身不属于税款。
(一)旧破产法下的税收债权申报义务(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 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 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 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三)蚁力神案与浙江实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 国税函〔2008〕676号
辽宁省于2007年11月按照破产清算方式启动了蚁力神公司风险处 置工作,2008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蚁力神公司全部资金用 于返还养殖户保证金,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沈阳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税收 债权及其他债权清偿率为零……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特殊处理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 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 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 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 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审理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0326民破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2017年2月6日,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出 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 算。债权申报结束后,经管理人确认,债权人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为105000元 及利息5000元,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为173040元,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债权为 101956.53元。
不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重庆广益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康尔威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纠纷上诉案:——(2006)渝一中民破字第495—16号
• 合并破产中的税务处理
• 合法性问题
浙江艾尔派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厚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 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89号 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主体,明确的是向国家、地方应缴纳税款的主体。但纳 税主体将这部分税金与他人约定,由他人承担,可理解为他人以纳税主体的名义支付税 金,纳税主体仍是原来的纳税人,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拍卖会资料 中的特别规定已提醒竞买人提前了解标的情况,包括税、费。特别规定同时写明标的在 权属转移或办证过程中所涉及的(包括拍卖前、后)由原产权人、买受人(即产权受让 人)双方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支付。
(一)旧破产法下的税收债权申报义务(无)
第九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 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本课件及本人在课堂上的讲授,仅作为经验参考和学 术交流使用,不代表所在单位态度,特此声明!
财税〔2003〕8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 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 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应缴纳的契税。 四、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 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一)执行/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优先性
(二)执行/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优先性
(三)绍兴一审案例(尚在二审中)
税款定性观点差异司法案例
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原告承德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 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债务纠纷一案——(2015)承民初字第00136号
2015年7月,南通明德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江苏省国税局稽查局对明德公司进行检查; 2016年2月,江苏省国税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明德公司骗取 出口退税行为依法追缴税款; 2016年3月,季风华以明德公司最大债权人和骗税当事人身份向国家税务总局 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故向总局申请复议),请 求撤销江苏国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江苏国税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影响了其债权受偿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 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 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财税〔2009〕59号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 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 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总局驳回复议申请、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季风华非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江苏省国税局稽查局对明德公司涉税违 法行为的查处,并未直接对季风华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季风华与《税务处理 决定书》并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票过户和入账难题的温州突破·进项依然无法解决
温州四部门关于营改增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问题的会议纪要 (温中法〔2016〕75号)
p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下,不影响已拍卖不动产的实际过户,温州税务和国土 部门在买受人办理过户时予以协助配合。 p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应及时给税局发函,并根据税局复函中注明的出卖方应 纳税费金额从拍卖款中支付。拍卖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p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局在确认应纳税费到账后,以出卖方名义开具完税凭证并交给 法院或者买受人。 p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局在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后,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协助 买受人过户。 p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根据买受人提供的法院裁判文书和地税完税凭证,办理权属 变更手续。 p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局在无法开具发票情形下,按照5%预征增值税并开具完税凭证。 p买受人可以凭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载明的成交价作为不动产购置原价入账。
——国税发〔2009〕91号、国税发〔2010〕53号
(二)193号文的理解与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3号
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 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 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 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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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破产法下的税收债权申报义务(有)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 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 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 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 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5月10日,债务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 议:1、债务人平阳县万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28日前向温州兴农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还款70000元,剩余103040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还清;2、债务人平阳县万宝 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还款50000元, 2017年8月1日前还款3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还清;3、债务人平阳县万 宝山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所有税款101956.53元。
• 债权调整的涉税问题
• 打折清偿式
• 承债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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