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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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
一、工科院校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提升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之举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教育不仅要致力于法律技艺的培训,而且要着重陶冶远见卓识
和法律精神。这就需要认识到工科强校的某些不足之处以及法科的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发扬光大人文主义型式理念,形成认真探讨基本上
原则、价值范畴以及正义观的博雅氛围。”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
佳的工科高职里,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理念,激发他们的创新意
识和法律精神,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的确是工科院校只要法
学教学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5]就此而言,案例教学的引入可以发挥
重要作用。现代案例课后教学的基本模式不仅包括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诊所式教学和媒体教学等。对于法科学
生总的来说,这些教学形式固然可以使他们从法律人的得到专业角度
获得知识的升华和应用,从中探寻辩论的魅力和职业的神圣感,而对
于面向非法自然科学生所开展的法学双学位教学和法学选修课来讲,
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则而使这些与主要与机械、工
程和技艺打交道的学生得以在大学生法庭特定氛围的感染下直面公义、公平、价值等话题的讨论,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激发他们的人文精神和
社会关怀,为他们人文素养的提高产生重要的推动力量。
(二)工科理工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
业难经已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
相比于专门的统战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
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
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引人瞩目自身特色,发挥
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
与机械彼此间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
就是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知识,这注
定法律法律专业如果说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
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
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
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夺得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
校法学教学不仅理应引入案例工科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同
意了在案例存在上教学法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
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专科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非常重要的重要实际意义,目前工科院校都
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尽如人意之处,
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结构性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在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
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不是采用案例结构化教学还被
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
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注重的过分重视,却隐藏着对法学案
例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传授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
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个案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
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大力推广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可以
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小学生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
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
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
工科法学院校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
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地位,突出
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磨练。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
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螺科鹑就理
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招考的过关率也被视为
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要
求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当下要求,更为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
论的更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说明的认识
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导至因此极易
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禁忌,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
纷繁复杂的情形案例情形便失神,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
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例子的
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和能力创新精神
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社会对教育需要和学生
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
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革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
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教学法学案例的却与高等教育培
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
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
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使教学方式促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
交错、事实纷乱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判断本
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隔世
追凶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规约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
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自我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实施工科院校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新思路
(一)基本理念工科院校法学案例建筑系教学之所以蕴含的上述
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完全正确理念的缺失,或者说“法学案例教学齐
头并进究竟应当围绕什么中心展开”这个关键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所以才会出现诸如案例教学沦为案例讲授,案例教学与工科院校
法学教学需要相脱节的现象。笔者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优势教学活
动在于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培养学生应用法学养成理论分析、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也就是说法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