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投资管理公司产销对接合作框架协议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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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投资管理公司产销对接合作框架协议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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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

甲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双方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

****产业集聚区是河南省政府首批确定发展的175个产业集聚区之一,总规划面积10.48平方公里,重点发展****************两大主导产业。截止2011年上半年,集聚区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入驻工业企业****家,其中****类企业****家,****类企业****家,形成了****和****两大主导产业集群发展新格局,拥有年产

********************的加工生产能力。产业集聚区五金工量具和服装及面料产品生产能力大,市场供应能力强。

(二)乙方

***********

第二条、合作宗旨

双方希望通过建立密切、长久及融洽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产品生产、市场销售、产业推动等多个领域开展强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合作原则

(一)平等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二)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双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三)共同发展原则。本协议旨在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且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四)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双方恪守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具体合作事项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四条、合作内容

本合作协议界定内容主要为产销对接,甲方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生产五金工量具和服装面料产品,乙方负责甲方所提供产品的市场开发和销售。

第五条、合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动态、形势分析预测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信息情况。

(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畅通以及信息的适时交流,双方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沟通、联络、反馈和跟踪有关事宜。

第六条、责任及义务

(一)本合作关系不改变双方各自的独立地位和隶属关系。双方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以各自的名义经营并对外承担责任。

(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或代理关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处分另一方的权益,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双方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认为并且对外称其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作任何承诺,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为对方提供相应的详细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双方均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各自组织内部或政策发生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会直接或潜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发生改变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对方。

(六)双方的产品与服务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双方均以各自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对各自的产品或服务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七)甲方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做好产品生产,督促企业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为乙方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并积极支持企业做好新产品研发。乙方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为甲方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以便甲方协调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引导企业按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产品。

(八)乙方要在不影响甲方企业现有销售网络的情况下,积极为甲方企业开辟新的销售市场。乙方在市场开发与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就具体事宜与甲方沟通,由甲方组织相关企业与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七条、合作期限

(一)双方致力于建立一个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双方认为已无合作的必要或可能时,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二)双方同意终止本合作协议时,仍应继续履行合作期内签订的具体协议事项,直至协议履行完结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八条、特殊约定

(一)双方对各自持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享有自主所有权与使用权,且不因合作而必然导致上述知识产权的共享。未经一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能自认为基于本合作协议而对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享有任何权益。

(二)相互协作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一方获悉的任何侵犯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适时告知另一方。

(三)任何一方对因在合作期间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于合作期内以及合作终止后,只要该信息未成为公

众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该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四)合作期间双方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商丘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五)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无自身过错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但应尽一切努力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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