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管理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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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管理现状与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城市管理的工作应运而生。然而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职责不明、权力交叉造成执法错位、重复执法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要明确城市管理者的权限与职责,并且不断地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以便于使城市管理更好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关键词:城市管理法制化文明
回顾城市管理十六年的发展,城管执法似乎与设立的初衷并不一致,多头重复执法、暴力扰民执法一系列的负面消息层出不穷。如何完善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现实要求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城管执法的现状
城管最初设立的旨在更好地管理城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更好地为城市和社会服务,但是就目前来看,城管与商贩的矛盾不断,冲突迭起,使城管陷入了非议。
1.城管执法职责不明
不同的省市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所担任的职责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城管执法组织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已经由改革之初的5个方面共94项,增加成为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河湖、施工现场、园林绿化、市政、城市规划、旅游、工商行政、节水、公用事业、停车场、交通等管理13个项目涉及300余项。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主要任务包括城市规划、市容卫生、市政园林、环
境保护、工商广告、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国土房管、人民防空、医疗管理、爱国卫生、部队建设、农村建设以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等15个方面100余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1]。因此网络上广泛流传”管天、管地、管空气”来形容城管部门所管理的范围之广,以至于有的城管队员也不能全部背下具体的执法权。那么城管执法部门到底应该管什么,目前为止国家层面没有一部法律明确,也尚未出现一个权威机构来给出答案。由于职责不明,在实际执法中出现了相互推诿,有权同争,有责同推的不和谐现象。不能协调、平衡好各管理部门,使得城市管理处于协调机制缺位、管理没有效果的困境。与此同时,城管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越位、错位的管理,使得原本冗繁的城市管理工作更加复杂。
2.城管执法依据不清
城市管理为城市总体提升和均衡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保证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顺利发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该部门将原属于公安、环卫、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的统一行使,但从目前来看,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暴力扰民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出现。为了使该部门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务院不断颁布新规定,但从实际的执行来看,收效甚微,甚至出现了”七八顶大
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状况。中央对城管规制的立法,大多有立法权的城市颁布了城市管理领域推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城市则只能制定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又”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样就会造成执法随意性大,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城管执法行为不规范
近年来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与民众冲突事件层出不穷,不仅使政府公信力与权威感在民众心里大打折扣,也影响了大众对城管执法的信任。城管执法所接触的行政相对人是相对弱势的群体,所面临的矛盾是城市管理中最棘手的,是由于一些矛盾从根本上无法解决所产生的,而且同情弱势群体是大众普遍的心里,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与相对人产生言语冲突,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另一方面,各地城城管执法模式和城管局的编制不相同,着装标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城管队伍鱼龙混杂,同时城管人员身份、人身保障等问题无法解决,对高素质的人员吸收没有竞争力,挫伤执法的积极性,影响了队伍稳定和执法规范性。
二、城管执法困境的原因
“水有源,树有根”解决处理好城管执法人与相对人的关系,首先要找出问题症结所在,进而对症下药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1.社会矛盾引发
城市管理是发现问题反映矛盾的前端部门。在社会转型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大批农村人口不断地涌入城市,为了谋
生随意摆摊天桥上、地下通道、马路边,甚至没有任何证件就贩卖食品。矛盾由此而来,处于矛盾另一端的城管一线执法者为了维护城市秩序只能对其引导教育甚至处罚。此做法注定招致同情弱势群体的反感与唾骂,为了缓解矛盾,各地纷纷采取一些措施,如合肥市引进了”洋人执法”、武汉市出现了”举牌执法”,甚至为了给考生创造安静的休息环境城管队员”扮演熊猫劝噪音”的无奈局面。针对一些社会存在的问题,单单依靠执法是解决不了的,问题的产生和治理也不能是城管单独完成的。这需要国家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
2.城管法制不健全
从中央下发文件到现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全国范围已探索实施了十六年。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央没有出台一全国性质的城管执法的法规[2]。形成各地城管普遍采用”借法执法”的现象。这就导致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能依靠没收与罚款进行惩罚。久而久之相对人产生怨恨心理进行过激反抗。相比于住建、环保和公安等职能部门,部分地区没有省级主管部门,这使得在处理多部门协调时不能保证城管队员的利益。城管部门成立初衷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更好地为城市和社会服务,但就社会现实来看,各地城管听命于当地市政府来进行城市秩序的管控。这就使得政府为了”形象工程”不惜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暴力拆迁”、”暴力执法”等出现了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
3.群众误解城管执法
在城管执法者与相对人关系紧张的大趋势下,二者稍有接触就会招致周围群众的围观,甚至引发群体事件。通过百度、谷歌等能够搜索出关于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被群众误解的事件比比皆是。2009年重庆市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因老人滑倒,群众误认为是城管队员与老人发生抓扯所致,而引发近200人的群体事件。2010年昆明城管在处理占道经营时,摊主杨胜秀拒不接受处罚准备逃跑,在拉扯三轮车过程中当事人倒地,周围群众起哄喊”城管打死人了”,导致周围大量群众聚集围观。
三、完善城管执法
在倡导”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城管执法者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不断增多显然不符合大趋势,需要双方在日常的接触中互相理解,多一些沟通,更好地为美好的城市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这需要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
1.”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如果城市管理不是为了人,那么这种管理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城市管理准则与宗旨应该是”人民城管为人民”而不是”人民城管管人民”。在对待商贩经营占道的情况,需要进行”疏堵结合”的方式,并与相关的街道办事处协调,进行定时定点摆设摊位。避免与商贩直接正面冲突,在执法过程中以劝说、引导、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移除城市管理者的”官本位”思想衍生出”重处罚轻服务”的执法观念。服务群众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