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网络覆盖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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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网络覆盖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大厦/楼
宇内的无线接入状况,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大厦/
覆盖系统特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对双方约定区域进行无线网络的重点覆盖。
二、乙方通过室内覆盖系统或单独AP点位布放两种方式,将无线信号较均匀地分布于本合同项下建筑物室内,用于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通信服务。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专用220V供电电源,同时提供避雷接地及保护接地。甲方应在乙方设备安装施工完成后随即提供电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种
方式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电费标准:
A:鉴于乙方为甲方所辖楼宇通信质量改善和通信能力的提高所做的投资,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向乙方收取室内覆盖系统发生的电费。
B:乙方为所安装的设备安装独立电表,并根据电表统计的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电费,电费单价:元/度。如遇国家电费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可经友好协商进行调整。
乙方以方式以为周期向甲方支付上述电费,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收取电费的发票。
四、乙方在上述电费结算方法的基础上依据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电费:
(1)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增值税范围的非免税业务事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乙方收到发票后日付款。具体付款金额以实际结算单为准,结算单应做价税分离,分别列示含税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乙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甲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结算总价调整为按合同税率计算的不含税价款,乙方按照此价款与甲方结算;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则结算总价调整为按合同税率计算的不含税价款与已开具发票的可抵扣税款的合计数,乙方按照此价款与甲方结算。
甲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票提交至
乙方,乙方凭发票办理结算手续。如果由于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票、导致发票无法在有效期内进行认证的,甲方应负责更换该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属于增值税范围的免税业务事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文件。具体付款金额以实际结算单为准。
(3)甲方应就本合同约定的属于非增值税范围的业务事项向乙方开具地税发票,具体付款金额以实际结算单为准。
五、本合同项下通信设施占用资源事宜采用长期合作方式,本协议有效期自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六、甲方责任:
1.甲方无偿提供用于乙方安装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所需场地、相
关机房空间、机柜设施等,并为乙方传输线路施工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乙方收取除电费外的任何费用。
2.甲方提供建筑物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资料;在设备的安装、调测及开通期间,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保证施工的完成。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传输的施工工作(包括光缆敷设等),以保证乙方的工程进度。如乙方在传输施工中遇到非技术性问题,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解决。
3.甲方提供为保证乙方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正常运行所用的电
源、乙方建设的无线网络所需的路由。
4.甲方负责通信设施所在场地使用期间的常规维护,避免发生漏水,协助乙方
及时排除供电线路及避雷接地、保护接地的故障,保证符合通信设施所在场地使用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共同维护通信设施所在场地的安全消防工作。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挪动、中断或终断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通
信设施,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设备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进行工程施工等工作可能影响乙方上述设备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通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甲方需要停电,应提前48小时告知乙方。
6.合作期间,应配合乙方进入基站及设备安装地点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抢修。甲
方应配合乙方将来可能进行的设备增容、改造、升级等工作,并提供相应施工条件。
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大厦/楼宇产权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物业管理方
式,而非产权方直接签定合同的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权方出具的,同意甲方签订为大厦/楼宇安装无线覆盖系统的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8.合作期内,如该大厦/楼宇被整体出租、出让,甲方应保证使新的承租人或
所有人继续履行此合同。
9.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乙方应付帐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七、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
2.乙方负责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施工、安装调测。
3.乙方按照确定的施工设计图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已安装的设备需要进行改动
前,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施工。
4.乙方负责对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的更新改造、升级。
5.乙方负责完成乙方网络接入到甲方建筑物内的施工工作,并由乙方负责相关
光缆进入甲方建筑物前的投资建设。
6.乙方投资建设的无线网络设备和线路等设施,资产归乙方所有。
7.乙方遵守甲方的防火、防盗、治安等规定。
8.对于设备故障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
予以修复。
9.乙方的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规定。
10.乙方的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及相关通信设施对甲方原有设备不产生不良影响。
八、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整体规划、开发等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酌情调整。
九、任何一方没有及时或者严格要求对方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不得被视为对其他或者后续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的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