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棚膜蔬菜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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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棚膜蔬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吉财农33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棚膜蔬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政策扶持引导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蔬菜产业提升工程,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的意见》(吉政发[2012]6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棚膜蔬菜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国家级设施蔬菜标准园、集中育苗点(中心)生产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给予建设资金补助的新建园区应在10年内城市发展建设占地规划之外。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棚膜园区内水、电、路的新建及改造工程补贴。

(二)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的购置、加工、建设补贴。

(三)卷帘机、保温被及棚室用小型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

第四条建设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各级农业(园艺特产)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审核、申报备案、组织建设、检查验收和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棚膜蔬菜产业园区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棚膜蔬菜建设任务目标和当年省级预算安排建设资金额度,省农委、省财政厅确定当年建设资金扶持重点,在每年5月末前发布建设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程序、验收方法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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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项目采取申报前公示制度,各地在申报项目前,将拟申报项目名录及建设规模标准等情况,分别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县(市、区)农业信息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上报。

第九条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检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建设资金项目补贴意见。省财政厅对验收合格项目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省农委和市(州)、县(市)农业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的申报、分配、验收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省里下拨的专项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与棚室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农业、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建设资金,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该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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