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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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与案例分析由于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性,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

以1998 年为例,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高达7:1 。为进一步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的做法,国际商会于1998 年4 月6 日正式颁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简称ISP98 ,为国际商会第590 号出版物),并已于1999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自1999 年以来,国内有关企业已经开始接到国外依据ISP98 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内尚未就ISP98 进行深入研究和广泛宣传,致使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使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研究和学习ISP98 这一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游戏规则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

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 世纪的美国。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因此在实际业务中,美国银行只给信誉良好的客户开具备用信用证。这是因为,开具备用信用证可视为向客户发放中短期贷款。如果客户到期未能履约,开证人或者贷款给客户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根据受益人的索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代客户履行付款责任。由于美国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很谨慎,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多半是备而不用的,对申请人来说既方便又节省费用,所以很受欢迎。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500 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1998 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业务量之比高达7:1 ;在备用信用证广泛使用并且是发源地的美国,国外银行向美国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余额已经超过了美国本土银行所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余额。

备用信用证的内在灵活性及用途的多样性使得备用信用证正日益广泛地得到应用。然而,与其他种类的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尚缺乏详细介绍,由此造成在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甚至诉讼,严重地阻碍了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什么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

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a .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b .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c .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1993 年修订本) 》(以下简称UCP500 ) 的跟单信用证定义中的单据一词意指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据,而不特指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因此,按UCP500 规定,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商业单据的商业信用证 (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

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做担保信用证( Guarantee

L/C )。商业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合称跟单信用证。

三、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照用途的不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 .履约备用信用证( Performance Standbr L/C ),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 (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 .投标备用信用证( Tender Bond Standby L/C ),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

的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 %(具体比例祝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3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 人的预

),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

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

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 %~2 5 %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 ),用于

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

四、备用信用证、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间的关系

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人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备用信用证的作用与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存在显著不同: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可见,尽管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形式上承担着见索即付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其开立意图实质上是第二性的,具有保函的性质,因此有时被人称为担保信用证。另外,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它并不限于进出口贸易结算,还可用于投标及履约担保等。再者,按照ISP98 的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者并不限于银行,也可是保险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而按照UCP500 的规定,商业信用证的开立者只能是银行。

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是见索即付保函,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备用信用证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另外,两者适用的惯例也有所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 或UCP500 ,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 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五、ISP98 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UCP500 关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

1983 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400 )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1993 年的UCP500 第一条也明确规定,UCP500 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本惯例适用范围内”这句话的含义是指:只有UCP500 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方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其他的条款就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这是因为,UCP500 主要是为商业信用证制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做法上与商业信用证有诸多不同之处,所以UCP500 中有些条款对备用信用证不能适用。为此,UCP500 在其适用范围一项中对备用信用证作出了UCP500 适用于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这一灵活规定。

必须承认,并不是UCP500 的所有条文都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恰恰相反,多数条文却并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有些机构曾要求国际商会明确规定UCP500 中哪些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哪些条文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国际商会答复说:国际商会对此无法具体指明。这是因为,UCP500 中一项条款是否适用完全由一张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性质决定,国际商会不可能预先知道每一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所以无法具体指明UCP500 中哪些条文适

用于备用信用证,哪些不适用。尽管如此,该文件还是指出:……然而,UCP中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文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UCP500 中一些有关诸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文则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对此,国际商会在名为《UCP500 与UCP400 之比较》的第511号出版物中进一步指出:……必须承认,无论对于商业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来说,并非UCP500 所有条文均适用,而对一张备用信用证来说,UCP 大部分条文均不适用。如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欲排除UCP 某些条文的适用,他们就应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排除UCP 中特定条文对该备用信用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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