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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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活中我们会遇到共同诉讼,⼀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当事⼈双⽅均由⼀⼈组成,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中的⼀⽅或者双⽅会有两⼈或者两⼈以上,当被告⼀⽅⼈数不⽌两⼈时,被告⼀⽅的当事⼈称为共同被告。

那么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第五⼗四条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数尚未确定的,⼈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在⼀定期间向⼈民法院登记。

向⼈民法院登记的权利⼈可以推选代表⼈进⾏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商定代表⼈。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发⽣效⼒。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该判决、裁定。

以上就是⼩编为⼤家讲解的“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较常见的是将⼀⼈同时致数⼈损害⽽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有⼈认为,被损害的数⼈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的同⼀侵权⾏为所致。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变卖,即不经拍卖程序,对标的物标价出卖。

执行程序中的变卖,是对被执行财产的强制出卖。

搜查,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

迟延履行金,是指因迟延履行而应当支付的一定金额。

延迟履行期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届满后,到实际履行日的这一段时间;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就执行所得向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受偿的法律制度。

执行完毕,是指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执行费用,因获得完全实现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之部分或者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广泛的最高的权威,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工程合同必要共同诉讼人

工程合同必要共同诉讼人

工程合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在法律上,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在同一诉讼中,因为共同的利害关系而一同起诉或被诉的多个当事人。

在工程合同中,如果甲方和乙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诉讼的发起者或被告,而共同诉讼人条款则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其他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合同中共同诉讼人条款的范本:【共同诉讼人条款】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共同诉讼人"指甲方、乙方以外的,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条诉讼通知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方或乙方拟提起诉讼时,应当在提起诉讼前3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及其他可能的共同诉讼人。

第三条参与诉讼任何被识别为共同诉讼人的第三方,有权在接到诉讼通知后,选择是否参与该诉讼。

若选择参与,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共同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与甲方和乙方同等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据、质证、陈述意见等。

同时,共同诉讼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包括遵守法庭程序、尊重法庭判决等。

第五条诉讼结果的效力对于共同诉讼人参与的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甲方、乙方及所有参与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未尽事宜对于本条款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及共同诉讼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共同诉讼人条款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框架,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一条款,以便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行事。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怎么处理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怎么处理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
法院在处理诉讼赔偿案件,通常只有⼀个原告和⼀个被告,但是特殊情况下,或许会出现⼆个以上的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及到了共同诉讼⼈。

那么,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怎么处理
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处理⽅式如下:
⼈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如何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
⾸先要认清⼀审审判的定位,履⾏好⼀审法官的基本职责,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利⽤各种证明⼿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实施,最⾼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调整⾼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新规定实质上是对民事案件分⼯进⾏了重⼤调整,最⾼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审判监督和指导;中级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审法院、还有部分⼀审再审职能;基层法院是⼀审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承办⼈规定了这样⼀个相对细化的反⾯标准,只要办案法官遵循这样的办案标准,就会减少案件被发还重审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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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
一、共同被告
共同被告是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

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

二、民事诉讼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

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较少。

另一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无须各方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
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我国,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合伙人共同被告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及法律纠纷,导致所有合伙人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合伙人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因债务、侵权等纠纷,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

”三、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1.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承担,无论其出资比例如何。

2.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损害赔偿等。

四、合伙人共同被告的诉讼程序1.起诉当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时,受害人或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应将所有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

合伙人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合伙人可对起诉事实进行辩解,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3.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合伙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合伙人提供证据。

4.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判决可能涉及所有合伙人。

五、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风险防范1.完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内容。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二:李某因工不治身亡后,李某家庭从李某单位获得80万赔 偿款。当时,李某的现有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李父领取这笔款项, 但是因为没有约定份额,才引发的这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李某 死后,仅留下蔡某和他们不满3岁的儿子。母子相怜,希望李父 能够拿出一部分财产给他们生活开支所用,但是李父只有这么一 个儿子,却不幸死去,怕儿媳带着孙子也离开了他们,就以留下 孙子为条件,蔡某不忍便没有接受。李母一直没有表态,双方僵 持不下。蔡某向某县法院起诉李父,要求分割财产。
• 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 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 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 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 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 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 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 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 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 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 1、直接规定 •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
体企业 •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 (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 • (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 • (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 (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 (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能提起第三⼈撤销之诉吗《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属于当事⼈的范畴,⽽有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第三⼈属于第三⼈。

因此,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诉讼地位,只能是当事⼈,⽽不可能是第三⼈,其未参加原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案外⼈的概念,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第三⼈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作为当事⼈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其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式对⾃⼰的权利进⾏救济。

此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指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概念相同。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各种共同诉讼⼈,不包括必要共同诉讼当事⼈。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权利规定两种保护程序:1、在执⾏程序中,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提出执⾏标的异议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的规定,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227条规定,案外⼈对驳回其执⾏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六个⽉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申请再审”。

2、在执⾏程序之外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第422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共同诉讼⼈和第三⼈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难以区别,那么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第三⼈?共同诉讼⼈和第三⼈有什么区别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共同诉讼⼈和第三⼈的区别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在同⼀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致。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若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排除其他任何⼈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请求的第三⼈。

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请求权的第三⼈。

当这种⼈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资格参加诉讼。

2.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在诉讼中只能与对⽅当事⼈发⽣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争议。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边,⽽是独⽴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种当事⼈,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在本诉进⾏中以提起诉讼的⽅式参加诉讼的。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起诉。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情况,⽽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

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申请书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用一、背景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其中一些当事人存在直接关系或者利害关系,应当共同诉讼。

但是,在原告起诉之初,因为虽然已经尽力查清楚案件当事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之中仍有一些当事人不能够联系到或者没有及时发现,因此,本案起诉之初未能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为了确保本案审理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我们认为有必要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申请理由1.共同诉讼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及多人的民事诉讼中,若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应当进行共同诉讼。

如若有一方未参加诉讼将会极大地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和判决效力,将会损害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当事人所涉及的关系非常复杂,存在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较多,因此,必须进行共同诉讼,以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本案中,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将所有的当事人追加到诉讼当中,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合法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以避免因为未能追加诉讼当事人而导致本案审理不完整,从而影响判决结果和判决效力。

3.事实成立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确认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在追加前,我们已经尽力查清楚案件当事人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但仍有一些当事人没有被列入诉讼当事人,这可能导致本案审理不完整,影响判决结果和判决效力。

三、追加诉讼当事人的信息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以下当事人必须追加到本案的诉讼之中:当事人姓名与本案相关关系张三业主李四确认为租户,与房东有关系王五知情人赵六业主以上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的联系或者利害关系,应当被当作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四、请求根据以上理由和事实,我们合法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请求法院审理本案时予以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

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

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很多朋友都听说过必要共同诉讼,但是不知道它具体的意思,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还存在疑问。

那么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必要共同诉讼是什么意思”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在两⼈以上,具有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但在中国民诉⽴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益突出。

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提升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法的科学性,扩⼤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机能。

分类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为两⼈以上,参加诉讼的同⼀⽅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为必要共同诉讼⼈,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以上对同⼀个具体⾏政⾏为不服⽽提起⾏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不服所提起⾏政诉讼。

甲、⼄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政⾏为是两个以上⾏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政⾏为的⾏政主体为共同被告。

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

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的⾝份参加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者双⽅为两⼈以上,参加诉讼的同⼀⽅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种类的,⼈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

这⾥所说的,同样的具体⾏政⾏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政⾏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政⾏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

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制度

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制度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至5人,每个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和更换
权限: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 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更换:诉讼中出现诉讼代表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代表人职责的情况时,可以由原推选代表人的当事人 表人予以更换。更换后的代表人继续履行原代表人职 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 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 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二、登记
登记人要证明他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损 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三、裁判效力 1、对于已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直接的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 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客观牵连性,数人若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法院 定的诉讼。
特点
1、共同诉讼人各自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可单独起
例:类似共同诉讼中,允许共同原告撤诉。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或双⽅当事⼈为⼆⼈以上,⽽且标的物是⼀种的诉讼,就可能是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那么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或双⽅在两⼈以上,具有同⼀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情形包括:1、挂靠关系。

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2、个体⼯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

3、个⼈合伙问题。

个⼈合伙的全体合伙⼈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

个⼈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可以推选代理⼈;被推选的代理⼈,应由全体合伙⼈出具推选书。

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合法成⽴;第⼆,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资格。

4、企业法⼈分⽴问题。

企业法⼈分⽴的,因分⽴前的民事活动发⽣的纠纷,以分⽴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

5、借⽤关系。

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盖章的空⽩合同书或者银⾏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为共同诉讼⼈。

6、保证合同关系。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向保证⼈和被保证⼈⼀并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将保证⼈和被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仅起诉保证⼈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仅起诉被保证⼈,可只列被保证⼈为被告。

7、继承遗产关系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起诉的,⼈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不愿意参加诉讼⼜未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

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法解释学分析熊跃敏梁詰妮内容摘要按主流观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排除了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但审判实践却有相当数量的案例与之相异。

从第56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出发,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应包含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在具体适用方面,除须符合第56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多以原审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前提。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必要共同诉讼人一、问题的提出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制度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设立之初便招致部分学者的反对,①但是该制度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②在此背景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法解释学分析,为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标准便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对此,已有学者做了颇具意义的探究,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③不过,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仍有诸多问题亟待破解,例如,对于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标准不一,学界亦未形成共识,难以为司*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詰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开放大学教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19BFX081)的阶段性成果。

①如有学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下既无适用的必要性,也无适用的可能性,更无法达到遏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

参见陈刚:《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适用范围一兼论虚假诉讼的责任追究途径》,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31日。

亦有学者提出,对于遏制虚假诉讼,通过再审即可达到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过于复杂,不利于理解和操作。

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逻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②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5955个结果,并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数量从2013年至2016年一直呈增长趋势,2013年案件数量为108件,2014年案件数量为852件,2015年案件数量为1682件,2016年案件数量为2802件。

合并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合并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合并案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诉讼案件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合并案件的出现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以下是关于合并案件的法律依据的详细阐述。

一、合并案件的类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并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必要共同诉讼。

2. 可以合并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可以合并诉讼。

3. 诉讼承担: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将其他当事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 代位诉讼: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合并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必要共同诉讼。

”第一百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可以合并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将其他当事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双⽅当事⼈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如果当事⼈有⼀⽅是两⼈以上的,叫作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的⼀种分类,那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规定是怎样的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或双⽅为两⼈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是指诉讼标的的共同。

正确理解诉讼标的共同有利于准确确定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

标的共同,应是标的的同⼀,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性,法院只能合⼀审理和判决,当事⼈只能⼀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

当事⼈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的申请进⾏。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相关内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和普通的双⽅当事⼈是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是可以对⼈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九种情形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九种情形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九种情形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九种情形为标题,写一篇文章一、共同债务人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将其他与债务人有共同债务关系的人一同起诉,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二、共同侵权人在某些侵权行为中,存在多人共同侵权的情况。

此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将共同侵权人一同起诉,追求赔偿和责任追究。

三、共同订立合同的人当合同中涉及多人共同订立的情况,如合伙协议或股东协议等,一方违约时,其他共同订立合同的人可以联合起诉。

四、共同享有权利的人在某些权利共有的情况下,例如共有财产或共有土地等,若其中一方侵犯了共有权益,其他共有人可以共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共同受害人在某些集体事件或群体性侵害中,多人受到了相同或类似的损害,这些受害人可以联合起诉,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共同被告在某些案件中,多人被控告为共同被告,例如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此时,被告人可以联合辩护,共同应对指控。

七、共同被损害人在某些情况下,多人受到了相同或类似的损害,但没有直接侵权行为,这些被损害人可以联合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八、共同抗辩人在某些案件中,被告人可能需要提出共同的抗辩理由,此时可以联合起诉,共同抵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九、共同请求人在某些诉讼中,多人可能有相同的请求,例如要求支付工资、要求返还押金等,这些请求人可以联合起诉,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所述是九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多人共同起诉可以增加诉讼的力量和影响力,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共同诉讼也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在选择共同诉讼人时,需谨慎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责任,确保共同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

【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二审的当事人【民诉】二审中,当事人如何确定?如何列二审当事人1?共同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注意:这种情况下,没有被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注意:总结为一句话:谁对一审判决有意见,就是上诉人;对谁有意见,即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名。

3?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

4?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不仅可能因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也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的代表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成为上诉人,也可以成为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被上诉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法院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也可以因参加之诉中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

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需要注意:(1)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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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
3.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

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3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遗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
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但是,在继承遗产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下列各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
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引起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 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
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帮工活动引起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 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此时可以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4.动产质押引起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
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
1.外部关系。

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
立状态。

★★2.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

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
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相关真题】
(03.卷三.单.26)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旗子生病急需用
钱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

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
第53 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民诉意见》
43。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7。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50。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2。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3。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54。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
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55。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56。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57。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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