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程序.doc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拓展在中国的市场和开展业务,许多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正确认识和掌握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规定和提交材料规范,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设立登记以及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4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备案、许可证件等。
其中,营业执照编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及组织机构代码分别采取税务和组织机构部门的代码等,这些与境内企业设立登记时的要求基本一致。
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商总局令第23号)明确规定: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
2.所吸收的中国内地员工应当随机体检,并提交有关健康证明;同时,必须向中国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
3.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提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材料时,需要提供有关公司设立的手续和经营状况证明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需向境外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开立或变更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前需取得已经公证过的此营业执照副本。
计算机打印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盖章,并应由企业授权代理人在证明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公共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登记证明、股东权益证明等。
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保护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法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进行阐述。
一、外国公司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 法律地位:外国公司在我国享有与中国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但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
二、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体系1. 宪法:外国公司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尊重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2. 民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3. 商法: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4. 行政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5. 经济法: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6. 劳动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环境保护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
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1. 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 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3. 分支机构的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
四、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1. 公平竞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 -- 2 -- 3 -- 4 -- 5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文本)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6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7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8 -- 9 -- 10 -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中国企业登记网(),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1 -附件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空白文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12 -- 13 -附表1负责人信息- 14 -- 15 -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经济活动。
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劳动者权益受损、不正当竞争等。
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挑战等方面对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背景1. 国际背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外国公司行为规范的关注日益增加。
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国公司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价值观。
2. 国内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为了规范外国公司的行为,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二、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责任(1)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外国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资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3)外国公司应当向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劳动者权益保障(1)外国公司应当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外国公司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3)外国公司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3. 反垄断责任(1)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外国公司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外国公司应当依法申报并购,接受我国反垄断部门的审查。
4. 反不正当竞争责任(1)外国公司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外国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设立分公司这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很好体现,相信分公司的不断创立这也是很多创业者梦寐以求的一个结果。
其实分公司在法律上来说也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我国境内所有的公司在设立分公司之前还是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公司法的。
小编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分公司注册的操作流程
分公司注册的操作流程分公司注册的操作流程具体程序:1.找办公室:写字楼或商住或普通住宅都可以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租房不是写字间的,还需要让房屋所在的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否则工商不受理。
(注册公司对地址的要求:提供的资料应该是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是城中村的房屋,在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前,可以到村委会开证明,这个证明就等同与房产证,如果是拆迁安置的房,在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可以当房产证用)。
地址审核的问题:如果是西安市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注册的话,应该是不看的,但是在区工商局注册可能去看,但是办理税务或税务买发票的时候,税务局的要去看地点,一方面是核实注册地点和实际地点是否一致,另一方面是核实实际地点是否符合办公条件。
2.“股东会决议和任命书”刻章的地方刻一个分公司负责人私章,费用10元左右。
3.工商登记:到市工商或注册地址所的的区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房屋使用证明文件等。
填好后,连同总公司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同时、总公司盖公章)、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任命书原件、房租合同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带上总公司原始验资报告以及章程复印件)。
大概1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大概为:510+200元4.拿办理好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去刻公章、财务章。
代码和税务的办理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办理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30元/枚。
5.代码证的办理:延伸阅读:手把手教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拿上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和总公司代码证的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分公司公章,带好以上东西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就ok了,费用是108元。
办这个证需要3天;6.税务登记证的办理:阅读延伸: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办理好后,看看营业执照的颁发时间计算,30日内到注册地址所的区税务分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国家政策的扶持,越来越多的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在开展这一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对于企业开业登记非常重要。
此文档旨在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入驻中国时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证件材料清单为遵守中国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提交的法律文件和证件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两证合一)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同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及英文原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全球总公司及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全球总公司法人机构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国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有效期一年以上。
2.全球总公司的公司章程,需翻译成中文并进行公证书认证,复印件需加盖国内外两组公章。
3.外国地区企业作为在中国开展生产和营业活动的实体,其总公司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设立的相关审批文件,其中包括设立批准书、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内外两组公章的加盖印章及批准书翻译件,并需在Peking University内开展注册和备案。
备案过程由行政审批局或工商局负责,通过后需在印章备案机构备案。
备案完成后,企业才能报税。
三、外国地区企业经理层说明材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理在中国境内已分派一个或多个人员时,需提供这些负责人的说明材料。
(如:中国境内的居住证明、护照复印件、签约证明及相关信息)。
四、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及中国境内银行开户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提供在所在国家与中国境内已开通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五、注册后记1.注册完成后的外国地区企业需完成海关、税务、公安、国家统计等方面的备案。
其中海关备案涉及到企业进出口业务;税务备案涉及到企业税措施;公安备案则涉及到人员出入境手续;国家统计则是为了保障中国经济安全和国家统计局调查。
外企如何设立办事处
注册涉外办事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办理事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1 工商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 880.00元2 刻制公章上海市公安局 RMB 350.00元3 企业代码登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MB148.00元4 统计登记上海市统计局 RMB 50.00元5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RMB 300.00元6 税务登记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RMB 100.00元7 海关备案登记上海海关 RMB 340.00元8 外籍代表就业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MB 210.00元9 外籍代表居留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MB 100.00元10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00227 公司法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知识点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
清算程序如下: (1)在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 (4)依法定顺序清偿分支机构的债务。 (5)清算结束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正式注销登记后,公告分支机构的终止。
【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故 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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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重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近十年一道简答题
11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知识点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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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重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近十年一道简答题
14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知识点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 归于消灭的情形。
(1)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而主动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2)因该外国公司本身解散而导致其分支机构的撤销。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人格,它是 依赖于外国公司的存在而存在的,在外国公司解散时,分支机构当然也要被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视为歇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 营业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l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④介绍函;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外国公司定义
外国公司定义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八号[2013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含义的规定。
本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既参照了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立法例,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国外有关公司的民商事法律中,一般是从外国公司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我国公司法从国情出发,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直接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这样既便于实务操作,也便于监督管理。
依照本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征:(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2)虽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但是由于该分支机构隶属于某一外国公司,因此该分支机构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具有相同国籍;(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法定的、完整的组织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4)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需要指出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方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有关活动。
对于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关闭,并可处以罚款。
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外国公司也就没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所谓外国公司是相对内国公司而言的,是指依据所在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取得所在国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银监通[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各银监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日益增多。
为加强对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和统一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对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中文名称进行规范。
银监会也将相应对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进行统一规范。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二、规范中文名称的范围此次规范中文名称的范围为: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包括分行、支行、总代表处和代表处。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及其分行、支行、代表处不在规范之列。
三、规范中文名称的原则(一)中文名称须标明银行的国籍(以银行注册地为准)。
如银行名称已体现国籍,可不重复。
(二)中文名称须标明银行的责任形式。
如银行的责任形式为无限责任,则可在中文名称中省略责任形式部分。
四、港、澳、台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银行在内地的分行、支行、总代表处和代表处的中文名称比照上述原则规范,但只须标明责任形式,其他部分不需变动。
五、规范工作的程序和时间请各银监局即将此通知内容转发辖内外资银行。
凡是目前中文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其母行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银监会提交“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确认函” (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
外国公司属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习俗,服从我国政府的属地管理。
第四条外国公司属地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外国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公平竞争原则:外国公司应当在我国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透明度原则:外国公司应当公开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督检查。
(四)合作共赢原则:外国公司应当与我国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章程或者协议、合同;(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二)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四)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九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外国公司代表处作为外国企业在我国开展业务的一种常见形式,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备受关注。
了解这些法律实务对于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合法运营以及与我国相关方的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定义与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通常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研、产品推广等非直接经营活动的机构。
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首先,外国公司应当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外国公司的合法存续证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设代表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
主管部门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将予以批准并颁发登记证书。
二、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外国公司代表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这意味着它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活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代表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为外国公司在我国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它不能直接签订合同、从事销售、采购等商业交易活动,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律上,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行为被视为外国公司的行为。
因此,如果代表处从事了超出其业务范围的活动或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外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与我国的企业或个人发生民事纠纷,例如在合同履行、侵权等方面,外国公司将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代表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外国公司应以其在境外的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2、行政责任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违反了我国的行政管理法规,例如未按时办理登记变更、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处罚形式可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登记证书等。
3、刑事责任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行为构成犯罪,例如走私、偷税漏税等,外国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公司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决策
关于公司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决策公司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决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考虑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
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既是一个重要的战略决策,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公司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决策,包括决策的背景和影响因素,以及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决策背景和影响因素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面临着更多的市场机会和竞争压力。
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带来许多潜在的好处,比如开拓新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等。
然而,公司需要仔细评估许多因素,以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1. 市场机会和需求:公司需要评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潜在市场机会和需求,了解其经济状况、消费习惯、竞争态势等。
只有当目标市场有足够的需求,并且公司有能力满足这些需求时,才能考虑设立分支机构。
2. 法律和政策环境: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各不相同,对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
公司需要研究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了解外国投资的规定和程序,并评估与之相关的风险和成本。
3. 人力资源和人才市场:公司需要评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状况、劳动力成本以及人才市场的竞争态势。
确保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时能够招聘到高素质、适应力强的员工,以推动分支机构的顺利运营。
4. 财务和成本效益:公司需要评估设立分支机构的财务可行性和成本效益。
这包括考虑分支机构运营所需的资金投入、预计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以及预计的回报周期和风险。
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公司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准备。
以下是一般的步骤和注意事项供参考:1. 研究和策划阶段:- 定义目标市场并进行市场研究,评估市场机会和需求。
- 调研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了解投资限制和规定。
- 评估资源需求,包括人力资源、资金、设备等。
- 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时间安排、预算和风险评估。
2. 实施阶段:- 注册公司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d、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要以营利为 目的,进行直接的经营活动——与外国企 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不同。 三、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法第196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表现在: 1、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2、不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没有包 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在内的公司组 织机构 3、没有独立的财产
本章 复习题
1、何谓“外国公司” ? 2、如何理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 律地位?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主要有 哪几种情形? 5、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的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申请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 我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书的内容 : a、外国公司的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法 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日期等; b、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 址、投资总额等; c、遵守中国法律的承诺条款。
分支机构的设立
2、受理申请的机关——以分支机构的业 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法第193条第2款) 实际当中: a、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的,由 商务部受理; b、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 c、保险业,由保监会受理; d、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的申请,由交通 部受理; e、航空运输业 的申请,由民航总局受 理,……
分支机构的设立
3、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a、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b、外国公司的资信证明 …… 4、登记事项: a、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 b、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期限 ……
分支机构的监督 和管理
一、管理 1、名称管理(法第195条) 2、税收管理,依据是 91年7月1日实 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其他管理…… 二、监督 1、对营业的监督——由工商行政管 理局,(法第212、213条,追究行政责任) 2 、对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监 督(法第194条) 3、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监督(法第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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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a.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b.《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c.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d.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e.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f.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g.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h.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i.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2)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营业执照;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涉及有关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外国企业对新的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简历和身份证明。
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d.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e.营业执照及印章;
f.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
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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